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时间:2024.5.13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志林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韩长明 县法制办主任

郝春峰 县农业局局长

委 员:陈建忠 县农业局副书记

刘建国 县水利局副局长

钱立勇 县土管局纪检组长

田聪敏 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金玉 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玉娥 县公证处主任

申素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同国 鸭鸽营乡人大主席

曹玉芹 东镇镇组织委员

王风波 赵庄乡副书记

仝增军 石城乡副乡长

胡广利 西竖镇副书记

张志民 郝庄镇副镇长

张素军 临城镇武装部长

赵志勇 黑城乡副乡长

张志军 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志 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薛新川 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

张新船

师运江

胡金生

赵连兴 屯院村党支部书记 东关村党支部书记 围场村村委会主任 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

王双成 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仲裁委员会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建喜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雷 彪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正宁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李起曙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

成 员:陈云舫 兴宁区司法局局长

梁明东 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永光 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

陆春静 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贤有论 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滕济保 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润荫 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良超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竣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筹建阶段(20xx年7月— 11月)

1、参观学习。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崇左市、江南区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

2、召开筹备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

3、筹备仲裁委员大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及开展换证工作,建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数据库。

(二)建立仲裁机构阶段(20xx年11月— 12月)

1、召开仲裁委员大会,落实机构。

(1)建立仲裁委员会。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设立仲裁办。主任由陈正宁(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雷彪(法制办主任)李起曙(调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和聘用工作人员等。

(3)设立仲裁庭。购置相关设备,装修房间,作为仲裁案件庭审场地。

2、选聘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13名作为兴宁区仲裁员

3、开展仲裁员培训。由仲裁委员会牵头组织仲裁员开展培训。

(三)试点运行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 月)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

2、试点仲裁运行。由各镇(街道)推荐一个案例,由仲裁委员会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据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兴宁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予以指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案后,将此案件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庭审、合议、裁决、执行等一系列资料整理归档,并作为今后仲裁委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标准。

3、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xx年后开始)。

四、保障措施

(一)办公条件保障。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的管理机构,必须落实办公场所,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复杂性强的工作,必须保障人员到位工作:聘请仲裁员责任心要强,能及时到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保障有3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镇政府(办事处)要落实人员,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对上报的仲裁案件必须经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并做出调解结案书后方可申请仲裁。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需做好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建设,前期建设经费由城区财政落实,主要用于宣传、建立组织、人员培训、法律文本制作、仲裁员服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仲裁庭的建设。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包

括仲裁员、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等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

作者:运城市阳光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2-3-14 编辑:芮城县 录入:芮城县 浏览次数:26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素质,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计划(2012-2015)﹥的通知》(晋农经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建立一支高素质、群众依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努力提高调解仲裁员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推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经营纠纷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

(一)市里组织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骨干的培训,人数200 人左右。2015 年底前,培训不少于800人次。

(二)县(市、区)组织对乡、村全部调解人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一遍,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0 个学时。2015 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

(三)县(市、区)结合农村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搞好对农村两委成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宣讲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个小时。

到2015 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50000 人次。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内容

一是调解仲裁制度。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及工作性质、任务、原则、议事规则,仲裁员职业道德守则、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合同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等;三是仲裁的受理及庭审程序。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作等仲裁实务操作能力等,提高职业技能。

(二)培训形式

一是对调解仲裁员的培训主要是以集中授课、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和现场教学等形式为主;二是对土地管理人员和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主要以集中授课和现场参观为主。

(三)培训管理

一是人员管理。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受聘并加强对调解员和聘任仲裁员的管理;二是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及时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活动,受聘仲裁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厅下发的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三是考核管理。在市农经中心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在每年12月份对所有受聘的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农经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市农经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全市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和考试,指导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全市持证上岗仲裁员信息库等;县(市、区)农经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所有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农经中心的培训会,负责组织对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乡村调解员、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对所有调解员、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本辖区调解员、仲裁员信息库。

(二)确保经费。市、县两级农经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52条“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培训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检查。市农经中心每年组织两次专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培训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训效果等,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湖南省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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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xx年8月6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南省桃江县农经局 本页面已被访问 682 次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桃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农村实际情况,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循序渐进,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则;坚持农村土地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原则;坚持独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坚持调解与仲裁并重、适当突出调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仲裁和尊重社会公德并重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调解仲裁机构。

1、依法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经管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法制办、财政、林业、经管、国土、信访、司法、法院、妇联相关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农民代表、律师代表、乡镇经管站代表为委员。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设置仲裁庭;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依法制定章程;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对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县经管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地点设县经管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根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负责仲裁员的管理;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印鉴;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设置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并接受县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乡镇司法所所长、经管站站长、林业站站长等人员为委员。以乡镇经管站为依托,建立调解中心,明确2-3名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设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二是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三是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3、建立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3名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制度。

1、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职责、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和仲裁纪律等制度。

2、规范工作程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从案件受理到仲裁、文书送达、监督、回访等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机制,确保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对案件的立案、受理、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开庭、合议、裁决、执行、结案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仲裁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3、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仲裁档案,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制作结案审批表,书记员负责把各种调解、仲裁文书整理归档,并由案件仲裁员审签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仲裁档案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20xx年9月)。

1、制定方案。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筹建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全面部署。组织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3、组建机构。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级调解小组。

4、集中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二)建章立制,选聘人员(20xx年10月)。

l、建章建制。完善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起草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等制度。

2、完善设施。设立仲裁厅,搞好庭审大厅、办公室、档案室等仲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电脑、多媒体打印机、交通工具等相关配套设备。

3、选聘人员。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要求,选聘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聘任上岗。

(三)搞好培训,组织实施(20lO年11月)。

l、组织仲裁员、乡镇调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培训合格证。

2、开始受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20xx年12月)。

总结调解仲裁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完善提高,迎接省市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障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法规政策性、程序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县、乡(镇)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要积极做好《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编印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之家喻户晓,增强干部群

众的法律意识,为该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做好对仲裁员

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依法履职,全力支持,共同推进仲裁工作

顺利进行。县经管局要切实承担县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加强与人事、财政、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县法

制办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仲裁人员的工作水平;县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业务

指导,加大对生效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决定执行到位。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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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例金州司法所土地流转起纷争人民调解化矛盾在20xx年1月24日金州乡新英村三组刘克祥将自家的13亩耕地转包给李明耕种20xx年李明将此地又流转给王建军耕种耕种的期限都是第二轮合同期满王建军在20xx年...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决定书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县农仲字20xx第1号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7月2日出生现住县乡村221号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5月2日出生现住县乡村219号与申请人是姐妹关系被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

关于某 村村民房屋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回复

关于村委房屋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回复邓某某20xx年4月24日我镇接村委来电反映你与邻居邓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纠纷你认为你家围墙内的竹子是你种的邻居邓却说是他于七八十年代播种的同时认为你建房时强占了双方的共有土地双方...

荆菊荣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荆菊荣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20xx郑民二终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荆菊荣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河南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

朱X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3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

朱X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3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20xx苏执字第3022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xx苏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朱X女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

荆书宣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荆书宣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20xx郑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荆书宣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河南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

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一案

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一案20xx豫法行辖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起诉人李砚认为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解除起诉人不必要的担忧增强法院...

土地纠纷(4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