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第二篇:财产保全赔偿责任
龙源期刊网 .cn
财产保全赔偿责任
作者:杨涛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4期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此,笔者谈谈对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全;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赔偿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以及被侵权人即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关于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问题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并无区别,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在此笔者仅谈谈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及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一、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如何确定申请是否有过错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其申请是否违法为标准。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保全案外人财产、诉讼前保全而未起诉的、超过诉讼标的保全明显违法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有过错,如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诉讼标的(财产保全数额)与判决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基于自己对事实的判断而提出诉讼及保全。申请人只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可。申请人财产保全是因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的,申请人不是审判机关,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判决数额完全一致。比如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二审改判的,一审支持全部诉请二审改判部分的,一、二审均支持部份诉请的情况。上述情况下,作出专门审判案件的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更不能要求申请人完全判断出判决会最终支持的数额。不能以保全数额与判决诉讼不一致就认定申请人有过错,应当综合案件具体证据,考察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履行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此为标准来认定
龙源期刊网 .cn
申请人是否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以上意见为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二、被侵权人过错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那么,在财产保全行为中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包括部分支持)为标准。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部份诉讼请求,则表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的义务,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但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应当定被申请人无过错。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认为是被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及对保全行为的认可。如因保全行为引起赔偿纠纷,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在被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及法律的规定,自由裁量减轻申请人赔偿责任的额度。
参考文献:
[1]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1,(06).
[2]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