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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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芦法民督字第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市**************。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罗斌,男。
申请人张明于20xx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向申请人借取现金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罗斌现住址不详,支付令不能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明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由申请人张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谭 优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 敏
第二篇: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8
(××××)×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