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
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2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第二篇: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力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
平行。
4.配料
4.1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能量
5.2.1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KJ(Kcal)表示。
5.3营养素
5.3.1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到: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6.保健作用
6.1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宜人群
7.1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
8.1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接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9.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保质期??个月
B保质期至??
C在??之前食(饮)用
D??之前食(饮)用
9.2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的理者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13.3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