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
填 表 说 明(7-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对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三、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四、封面中“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
七、“校验码”是指原执业印章上的校验码;
八、“遗失、污损原因”栏中注明遗失、污损内容,遗失补办的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7-2)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年 月 日
第二篇: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印章遗失补办程序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
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筑建材业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补#b@2章”、“二级临时建造师补#b@2章”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建筑建材业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