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 】
事实与理由
阐明追加第三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追加第三人的情形)。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史章敏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史章敏,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麻田镇泗溪村 组。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黄小容、黄远杰诉黄长春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 认定申请人为547000元补偿欠款的权利人之一。
2、 该547000元补偿欠款除去黄小容、黄远杰的份额外的剩余
部分,申请人应与其他第三人占有同等份额。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黄会明系继父子关系。我母亲黄小容与我继父黄会明再婚后我便和黄会明形成继父子关系并共同生活,父子之间关系融洽,感情深厚非语言就能够全部表达。去年,我继父不幸遭遇矿难离我们而去,全家人无不陷入悲痛之中,我因失去仁慈的继父经常痛心疾首,彻夜难眠。事故发生后,我的两个舅舅与矿方协商赔偿事宜。在我舅舅的据理力争的情况下,矿方见我母亲中年丧偶其情可悲,我弟弟6岁丧父从此生活无着,愿意补偿547000元,此款主要是给我母亲的精神赔偿和弟弟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补偿,并向我母亲、弟弟立下欠条。在其后的家庭会议
中,我和奶奶李喜红、姐妹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达成一致协议,我和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在家庭积蓄中每人各拿2000元作为对父亲的念想,矿方的补偿款全部给我弟弟黄远杰、母亲黄小容,以期让弟弟有一个好的生活成长条件。但后来,我伯父黄英明提出547000元要交给他来掌管,每月给200元生活费给我弟弟和母亲,由此产生纷争。
申请人认为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我们原来达成的协议不宜推翻。但鉴于奶奶李喜红、姐妹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因此也要求参加诉讼,其目的不在于分钱多少,而在于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在于促使大家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问题,在于定纷止争,在于让仁慈的已故的继父在天之灵得以安息。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