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时间:2024.4.20

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20xx年6月24日,尹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尹某出借人民币75.2万元给周某,借款期限4个月,并由潘某担保。后周某因经营不善并转移财产,尹某于20xx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付还借款,并于当日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申请对周某的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予以查封。同日,张某因周某欠其借款及利息100.34万元未还为由对周某的财产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对周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分别支持了尹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20xx年10月17日,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查封的财产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于20xx年1月10日予以拍卖,拍卖款为56.34万元。20xx年11月,张某亦申请执行,并申请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案情分析]

该案在执行中,对张某能否参与查封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张某申请的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没有发生效力,故张某无权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张某有权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张某则无权申请参与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案情结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

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被执行人周某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张某不应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采取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可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案例二

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李某所有的机器设备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对李某所有的机器进行拍卖后,应众申请人的请求,对拍卖价款进行了参与分配。分配过程中,王某提出拍卖财产是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的财产,其应享受优先受偿权。

[分歧] 王某对该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目的就是保证个案债权的有效实现,既然在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全措施虽然是保证个案债权有效实现的一种手段,但它并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中不应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指两中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若被保全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性,那么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势必争相申请财产保全,排拆其他债权人利益,很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不取重复财产保全并不是因为先采取的具有了优先性,而是因为已经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不具再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目的仅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


第二篇: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资产保全,是理财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简释为让资产保值增值。保险在让人们透过金钱获得心灵的坦然与安全感,进而像家人传递一份深切爱的同时,它在商业社会的今天,又与资产保全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彰显出独特的魅力. 首先,保险是一种十分容易“变现”的理财工具,是稳妥的资金储备和投资方式。以企业主来说,只要经营,都会拿出一笔储备金到银行以备需要时拿出来进行生意上的周转。但如果当债权债务问题出现、发生法律诉讼时,银行的这些钱甚至股票、房地产等都可能被冻结。当冻结发生时,企业主就可能陷入困境,生意上的往来或运作可能会因为缺少资金周转的现金流而导致停业甚至濒临破产。但是,如果提前拥有人寿保险的保单,这个问题就会轻易解决。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抵押所以当所有的财产都别冻结甚至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会被冻结和拍卖,而其报单贷款功能则又使其成为了最好的变现工具。因此,假如你经营的企业,你只需要拿出一部分储备金一次性存入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寿险,就可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财产被冻结的情况出时,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因为那时,你就可以拿人寿保险单直接去保险公司贷款,贷款的额度目前最高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当你拥有了这样一份保险之后,你的身价也随之倍增。随之附带的大病保障也伴随你终身。你可以一生无忧的幸福的度过你的晚年。而同时,当你拥有了这一份保单,既便遇到企业破产,或者因为一些问题人身受到拘禁,你也不会一贫如洗,如上所及,保险单是不能被冻结或者拍卖的,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因此,你可以安心的拥有和使用存入保险公司的这笔现金,继续享受原有的生活。在这方面,美国的安然公司的老板可以说是最好的例子,他和他的家人在企业破产后之所以还能保持很高的生活品质,就是因为在公司破产之前,他和他的家人已经拥有了350万美元的一大笔人寿保险。进而在美国法律的规定下得以在破产之后还能拥有大量的现金进行支配。第二,人寿保险的保单是非常好的融资工具,上述谈到的保单贷款功能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而这种融资功能还可以解决交保费的问题。一般而言,很多人犹豫购买保险不是因为保险不好,而是担心期交保费交了几年后交不上或者不想交时给自己

带来的经济损失。如果熟勘保险的融资功能这个问题就不上问题了。如果每年叫10万保费,那么投保的时候可以分AB两张保单,交到第五年的时候,手里的钱急需用在别地方,就可以用A保单贷款交B保单第六年的保费,第七年时,用B保单贷款还A保单的贷款,再把A保单取出来贷款交第七年的保费,如此周转,就可以仅用付利息的钱把保费如期交上。也就是说,当一个有钱人在投保时把保单分成几张的时候,既保全了资产,有发挥了生产力的价值。应对遗产税与所得税制的改革,合理节税。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对财产转让所得、红利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的征税。如果推出赠与税,作为孪生兄弟的遗产税就为时不远了。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的《遗产税(草案)》,保险资产均具备节税避税的特征。艾先生这笔上亿的保险资产一旦能够有效避税节税,则必将极大实现了资产保全的功能。远离资本市场的风险,拥有可以预期的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投资机会有限,房产市场,政策成为房产投资的最大风险;股票市场,2500点左右依然看不到任何投资的机会;人民币升值带来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规避风险是当前首要考虑的问题。《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保证了保险资产比其他理财工具更具有安全性。《遗产税(草案)》:20xx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出台。其中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近些年来关于遗产税的政策推出似乎不再被人热炒,但银行实名制、银行全国联网、物权法、身份证芯片换发、房地产登记制度、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遗产税的推出越来越具备可操作性。第三,人寿保险是很好的避税工具。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或者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税收的监管规定,在节省成本的情况下,为员工,为自己或者家人谋求一份福利,就是很好的资

产保全,保险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功用。保险在未来还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工具。在国外,很多国家征收遗产税,而切额度很高。我国已经开始讨论并出台了《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意味着遗产税征收已经纳入了国家法律健全化的考虑日程。根据草案,遗产越多,税率越高,最高可达百分之五十。因此,拥有个人财富在离开人世的时候,因为纳税问题而“贬值”甚至成为家人的负担和痛苦(如果资产中不动产很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税的同时,要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遗产税的话,这些资产就不能被继承而可能会被先期拍卖)。所以,及早做好遗产的规划,对自己,对家人而言,都是一种明知的选择,而保险确是次方面的有效使用工具,我们税收法明确规定保险金是不纳入应征税额的。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不论在资产保全和所要考虑税收,债权债务问题上,还是变现及流动是否方便等问题上,都呈现出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它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是其他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也就愈发显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李嘉诚曾说:“别人都以为我很富裕,其实,我最大的财富是我为自己和家人买了足够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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