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

时间:2024.4.20

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

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

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条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四章    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    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

第二章    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在日常费用开支中,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量为总公司节约开支。

    第四条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按预算定额办法执行,年初总预算由财务本部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

    第五条各部门的日常费用开支中,属预算内的,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审核并按下列权限签批: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的,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一次开支300~50000元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开支50000元以上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财务本部总经理复核后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属预算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提前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用支票(预借差旅费按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在日常开支用款前,凭部门正职签字的“经费审批单”到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报销时,对未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人帐,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按权限重新审批或报批。

第三章    投资项目用款

    第七条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的大型投资项目用款,必须按年、季、月上报用款计划,由总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达资金计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内用款,一次用款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共同审批:一次用款100~1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一次用款1000~5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共同签批;一次用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两人以上和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九条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外用款,一律先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

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凡计划外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有

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以上的共同签字。

第四章    贸易项目用敷

    第十条各所属企业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100~500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十一条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资金调动

    第十二条总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日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费用报销审批

    第二条总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房屋租赁费。咨询顾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职工培训费等支出。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不含综合业务部,下同)应于年初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部门年度费用预算并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查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下达费用预算定额。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本部将视情况对费用预算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开支各项管理费用时,属各部门预算内的正常支出,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直接审批报销。属预算外的支出和不宜执行费用预算管理的部门开支,必须提前向财务本部申请,由财务本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五条各部门报销有签字权的为部门正职。部门正职离京时,可以授权部门副职签字,并书面通知财务本部。如一个部门仅设正职单岗或副职单岗而离京的,报销暂缓;确需急办的,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第六条总公司部门正职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

    第七条总公司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和邮电通讯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总公司差旅费报销根据公司任职和出差地区不同,采取实报实销与定额补助    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总公司职工出差,须先行确定地点、任务,天数、人数及费用预算,以保证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定额内节约使用。出差天数在一星期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超过此期限的,  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出差地区划分为一般地区与特殊地区(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广州、 汕头、上海、海南等),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日均算)。

    第十一条总公司职工出差到外地,按乘坐车、船,飞机标准(见附表1)乘坐,特殊情况、不宜执行上述标准时,应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未乘卧铺者,可按所购票价的60%给予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票价的50%补贴;购买软座票者不给补贴。)

    第十三条总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据实报销。每次出差的机场。火车站、码头往返费用,凭相应张数票据在100元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总公司总经理福!总经理出差,各项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见附表2)以内部分,按住宿发票实报实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自负:部门副职及其以下人员,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须合并住宿。此外,助理总经理及其以下人员出差每人每天给予出差补助100/130元(一般地区畸殊地区),出差补助包括在外地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职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80%给予报销。经批准开车出差,当日往返者,按每天出差补助的一半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总公司职工与总公司领导共同出差,财务本部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报销标准;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同总公司职工共同出差办事,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比照陪同人员的报销标准。

    第十六条职工外地出差发生的宴请费,原则上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六条的规定于出差前申请,特殊情况应按审批权限事先口头请示,回单位后补办手续。出差发生宴请的扣除陪宴人员宴请当日一半的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职工出差发生的邮电通讯费、文印费,信用卡异地提现手续费等杂费支出按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总公司职工为所属企业出差办事,差旅费应在所属企业报销,报销标准按所属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总公司职工在本市内公出办事,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出差借款预算单”;若申请出差宴请费的,还应同时附上”招待费审批单”,经出差人员所属部门正职审核签字后,送财务本部审批。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返京后,应在七日内到财务本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招待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宴请客人(包括工作餐)的用餐、食品、酒水等费用;赠送客人、客户的纪念品衅L品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及费用控制,不得突破财务本部下达的费用预算限额。

    第二十四条以总公司名义制作的纪念品,礼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订做和管理,各部门需领用时,按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年末举行对外联谊活动所需费用,或公司举办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集中管理。联合控制。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一般性招待用餐和礼品等费用一次支出在3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正职在财务本部下达的费用预算内严格掌握,不得超支。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办理。

    1。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突破财务本部下达的预算;

    2.限制陪餐人数,原则上陪同人员不得多于来宾人数;

    3.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宴请标准(见附表3);

    4.必须事先填写招待费审批单,并经批准;

    5.凡违反上述原则,未事先申请或突破申请标准的宴请,财务本部有权拒绝报销并向公司总经理反映。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各部门全年各项管理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由财务本部定期审核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亦可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另行制订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总公司颁布之日起生效,原《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总公司开源节流的精神,本着既提高办事效率,又节约费用支出的原则,现就总公司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

    二、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单程连续乘其它交通工具至少需要16小时方能到达目的地者,可乘坐飞机。

    三、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工作的总公司领导审批。

    四、原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


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所属备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现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耗增效。

    第四条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务规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正确核算各单位成本、费用。

    第五条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各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负全责。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主管)协助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效果负责。各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工作。总公司财务本部依据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参照国家相对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各自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务本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加强对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具体开支范围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其他行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单位实际,认真遵守相对应的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三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的制造成本,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的统计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期间费用,应按照其归属期限,区分费用性质,据实进行分类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也应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九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受益期不超过一年的费用,列入待摊费用;受益期超过一年的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按实际受益期摊销,其中开办费按五年摊销。企业递延资产应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条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预提期短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保留余额的,应在年终决算中说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一条低值易耗品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人民币以下的,可列出品名,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费用。单价在200元(不含200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50%。

    第十二条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以及期间费用的核算,除种植业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消耗和支出,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费用的准确性。

    一、制造费用与直接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

    三、各类期间费用之间的界限;

    四、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

    五、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

    六、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要切实可行,一经确定,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及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分工及岗位职责建立成本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编制成本、公用计划和具体措施,对成本实行计划控制和目标管理,以保证完成。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定额指标,并认真执行。总公司将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考核。

    第十七条各单位财会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定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组织成本费用核算;编制并具体落实成本费用计划;监督考核单位内部各项成本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单位成本费用进行及时的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经贸合同审批表                                                                

 

特   批   程   序

附表二:

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附表三:

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四—1

Bill of exchange

No:-------------------------Date & place--------------------

Exchange for-------------------------------------------------

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

The sum of----------------------------------------------------

Drawn under L/C No.-----------------Dated---------------------

Issued by:----------------------------------------------------

To-------------------------------

---------------------------------

---------------------------------   ---------------------------

                                       (盖章)

附表四—2

Bill of exchange

No:-------------------------Date & place--------------------

Exchange for-------------------------------------------------

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

The sum of----------------------------------------------------

Drawn under --------------------------------------------------

--------------------------------------------------------------

To-------------------------------

---------------------------------

---------------------------------   ---------------------------

                                       (盖章)

附表五:

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附表六:

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计划管理制度

中国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称11公司)在国家计划单列后新形势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系统的计划、统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条11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遵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的计划是制订总公司计划的基础,总公司计划是所属企业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全系统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总公司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所属企业的计划,各所属企业应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并指定计划负责人。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应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商品进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对于各专业公司上报的年度计划,总公司计划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国家对11公司下达的任务和各所属企业上报的年度计划,汇总、编制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草案并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内容包括总体经营计划、商品迸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每年四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各经贸公司应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口配额追加计划》和《纺织品配额追加计划》,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汇总、平衡,上报经贸部。

    第九条每年九月初,各经贸公司应填报《配额和特定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计划);各项目公司、子公司应填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计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条每年十月初,各经贸公司、子公司应填报下一年度《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出口配额计划》及《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出口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汇总后统一报送经贸部。

第三章   总结、考评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对总公司和各所属企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总公司的计划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各所属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年终检查一次。一旦发生重大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以纠正,或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计划部。

    第十三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总公司计划完成情况及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做好总公司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总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对各所属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和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所属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成计划指标者,将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和统计监督的作用,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组织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和对外贸易业务的月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由总公司计划部会同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及办公室共同完成。统讨范围包括11系统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统计内容包括迸出口、生产经营、财务、投资、人员结构等。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基本情况报表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报表后按报表内容分送给总公司各有前部门。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月10日前送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整体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总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各经贸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调各子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总公司计划部。

    第二十条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统计基本原则、统计原始凭证、贸易方式统计原则。商品价格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配备相应统计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可由计划管理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妥善保管统计资料,未经总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秘密,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总公司下发的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各所属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报表制度中规定项目和指标认真如实填报,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逾期不报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    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    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    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三章    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四章    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一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  报  日  期:

一、        项目概况:

二、        合作方基本情况:

附:二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编号:

附:三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编号:

附:四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合同审批表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   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    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    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资产的产权管理,根据总公司对资产“管好、盘活”的要求,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总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

    1、总公司直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

2、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联营、合资合作公司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3、其它总公司所属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总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总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投资管理部(简称投资部)。

第二章   资产基础管理

    第四条资产基础性管理内容:产权登记;资产清核;文档权证管理;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条产权登记:总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凡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投资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资产确认证书》。

    第六条凡通过兼并、收购的企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重组或产权变更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清核:为确保总公司全面掌握所属资产的真实状况,投资管理部要定期或按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与核实,必要时要组织相应的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使用情况调查,资产使用企业和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配合总公司的资产清核,提供企业资产使用的真实情况。对于重要的资产清核过程,总公司各部门分别派相关人员参加,以工作小组形式进行。

    第九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资产接收方案,报投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必须派员参加资产接收。

    第十条文档权证管理,总公司实行资产文档、权证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形成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涉及资产的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上述文件自签字或批准之日起十日交投资部办理存档手续,外埠公司可延长十五日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总公司所属资产的权证正本由投资部统一归档保存,各企业需要时可在投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1、权证办理:对总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依法取得的新资产的权证,原则上由主办项目单位负责办理;总公司所属外埠企业需要在当地办理的权证(如上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由企业自行办理。

    入权证管理:权证办理后自办证日起十五日天之内将正本交投资部登记归档,各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权证在企业滞留期间不得用于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

    3、权证使用:企业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经企业申请,在投资部办正理权证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统计报告:总公司所属资产通过清查或评估后,投资部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公司提交资产统计资料,报告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企业的报废资产处置由财务部审批,报投资部备案;企业的闲置资产处置由经营单位上报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或接收、调配,抄报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存量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存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授权使用;资产使用评价;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授权使用:为防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使总公司所属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保证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总公司实行资产授权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企业或单位在取得《资产确认证书》后,按总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公司、挂靠公司等不同形式签署相应的《资产使用授权书》。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授权书》由投资部审定,资产使用单位在法规部办理资产授权手续。

    第十九条资产授权内容包括授权使用资产的数量、状态、使用者权利、权限、责任、义务、保值目标等。

    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建立所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细则等,并在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资产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要经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擅自设立者由企业批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已设立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资产管理要求,由投资部会同计划部重新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不适宜设立的分子公司予以取消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评价:投资部按会计年度或总公司要求进行企业资产使用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总公司计划编制、资产运营决策、企业经营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聘用、奖惩等的参照条件。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管理:总公司对其所属资产的收益实行统一管理。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可分配利润方案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它类型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章   流量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流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配置与盘活的规划;资产证券化管理;其它资产流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配置与盘活规划:根据总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战略重点。具体运作方案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报投资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证券化管理:投资部根据总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债券发行、设立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操作等进入证券市场的资产运作规划与管理,具体操作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资产流动管理:非证券化资产的并购、转让、重组、合资合作等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由投资部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论证、审批及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具体办法参照现行《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规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A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与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

    对于A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与A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一般性的企业资料。

    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与AAA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11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    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国内合同除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涉外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代替。

    合同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者规定由第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应由担保人或第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公司的公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人、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

    第三十条负责总公司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没有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代公章或合同章签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者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以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终结后,合同经办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表》,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与对方当事人造行协商,达成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书面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积极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合同项下的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须以附带审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关主管领导签字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否则,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经办业务员应立即通报法规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维护总公司的利益,如因经办业务员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业务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由总公司决定是否参与解决。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的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承担,对有过错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面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共同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十条因处理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法规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总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

第十章    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所有合同都应建立档案。合同签订以后,业务单位自留合同正本及其附件和合同审批表各一份。随着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属于总公司审核的合同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洽谈笔录、会谈纪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有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时间顺序统一建档立卷。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于每年的一月将过去一年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的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勇于检举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职工奖惩条列)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合同项目的考察、调研,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合同纠纷或被他人诈骗的;

    (三)擅自越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调查有关情况,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明文件、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的;

    (七)出现违约行为以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签订合同之机,索贿、受贿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不认真审查合同,或者有意规避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    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    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    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    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    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    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    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11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11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自有的许可证如欲与他人合作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议付、结汇。各公司无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签约。

    二、利用他人许可证进行合作的,或者经营法律规定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准许做。

    三、在拟定合同时,纠纷管辖地选择条款不得约定在外地或第三国,应约定在北京;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内贸合同应选择向法院起诉,外贸合同应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外贸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远期信用证,则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约定国内委托方先取单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后再交单。

    五、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单证不符,不得对外议付,除非获得国内委托方对外付款的书面确认。

    六、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外商是由国内委托方联系的,则我方业务人员未向第三方咨询同种进口货物价格的,不得签约。

    七、做代理出口业务时,不得约定由我方负责退税。

    八、在修改信用证时,也须相应地对合同进行书面修改,否则,不得履行合同。

    九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宜直接向农民收购。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我方认可的凭证后,方可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预付款,在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余款。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盖有税务章的增值税发票,便于财务做帐。

    十、在做委托加工业务时,不得预付加工费。

    十一、在使用127特户时,必须按财务规定由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传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应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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