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处罚的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医院
陈述申辩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2、 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申辩人已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获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对申辩人下达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宝环卫征字【2010】008号)行政处罚的告知书,现申辩人针对****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该告知书中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拟处罚的事实,申辩人依据相关材料及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辩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申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生效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现请求依法撤销宝环卫征字【2010】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申辩理由:
1、 申辩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整个过程并不知情,直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工作人员于20##年8月16到申辩人住所地就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做调查,才得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年3月2日作出对申辩人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2、 ****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把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3、 ****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对申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中,剥夺了申辩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
二、关于“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9020.00元”,申辩人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费过重,缺乏法律依据,现申请按照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申辩理由:
1、申辩人一直以来都是守法从业,依法办事,每年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及时足额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尽管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并不生效,但当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获悉有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后,申辩人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一事宜,并积极主动地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沟通、协商;
2、申辩人在20##年度以前,每年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000元,与此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数额相差巨大。申辩人认为,本行政处罚告知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3、申辩人于20##年5年与“****市保德利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申辩人所在地所产生的一切医疗垃圾由申辩人委托该公司全权处理,申辩人按每季度向该公司交纳16000元。因此,****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应该按照规定降低相应费用。
三、申辩人每年按照法律法规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自身的义务履行义务,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义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申辩人现申请法院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督促,以保证申辩人的合法权益。
申辩理由:
申辩人每年都按照法律法规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自身的义务,按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有义务主动对申辩人有关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但一直以来,申辩人的所有生活垃圾都是由申辩人自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从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申辩人所在地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申辩人另行聘请工作人员专门处理。
综上所述,申辩人希望****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申辩人以上合理诉求。
此致
申辩人:****医院
20##-08-20
第二篇: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第四、我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
我司系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均已投入公司装修及采购设备、配件中去,目前财务空虚,再加上业务收入不景气,目前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罚款。如果贵局坚持对我司处以罚款,可能将直接导致我司破产清算。
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依法使用和销售注册商标,故我司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将全部涉案侵权产权上缴贵司,并承诺不会再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客观上本次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为新设公司我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司的罚款。
申报人: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