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假冒广州大学生推销医学治疗仪器 10人被处罚

假冒广州大学生推销医学治疗仪器 10人被处罚

大洋网讯(广州日报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杨波 摄影报道)河源市巡警支队侦查大队昨日(2月x日)向新闻媒体通报,2名自称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大学生”,在前往河源市公安局推销医疗仪器产品时,其所称假冒身份被民警识破。据当地警方调查,这个专门假冒研究生或大学实习生身份,到当地政府等机关单位以免费治疗为名推销医学治疗仪器的10名团伙成员,昨日已受到河源市警方的严厉查处。

冒牌“大学生”推销医疗仪器产品

双双栽倒在河源市公安机关大院内

据当地警方昨日通报,前日(2月x日)上午,2名自称是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大学生”,先后到河源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进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推销医疗仪器产品,当即引起了河源市督察支队民警的怀疑。督察民警一边向嫌疑人咨询问题稳住他们,一边对他们出示的“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学院介绍信”和身份进行核实。经过核查,广州中医药学院表示并未开展此类社会实践活动,涉案的人“介绍信”属于假冒行为。之后,河源市督察支队迅速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该市巡警支队,巡警支队接报后迅速派出侦查大队三中队前往处理,当场控制2嫌疑人并进行讯问。根据2人交代,办案民警还抓获另外8名同伙成员,在他们的出租屋内查获一批假冒介绍信等材料及相关推销产品。

先后落网的10名假“大学生”

3人被行政拘留7人被警告处罚

经当地警方昨日初步查明,该团伙组织清晰、分工明确,分别由2名经理、1名助理、7名推销员组成。其中7名推销员中,部分是在读中专学生,其他是小学或初中学历的社会青年。多年来,该团伙成员一直活跃在广东增城、佛岗、清远、英德等一带,今年x月初来到河源,他们利用虚假介绍信和假冒“大学生”身份,游走在河源市各机关单位,通过授课、免费治疗等方式来推销医疗仪器。该团伙推销员先是自称为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学生,目前是出来实习的,随后出示广州中医药针灸推拿学院的介绍信,争取对方信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之后拿出血压测量仪器、听筒等进行测量,或把脉,再问几个普通人常有的小毛病,博取对方的进一步信任,随后拿出相关治疗设备进行示范、推销,短短十多天便成功售出13台治疗仪,价值近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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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xx年12月31日发布)

文化部

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xx年x月x日文化部第12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化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文化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文化管理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文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处及时,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六)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文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办理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文化行政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力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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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42号令)20xx.9.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xx年x月x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20xx年x月x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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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红发行政处罚一案

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红发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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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西执字第00270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局长。

被执行人朱红发,男。

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红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xx)西执字第0026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红发拆除其旧宅。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多次做被执行人朱红发的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旧宅,但朱红发一直未对其旧宅进行拆除。本院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对朱红发的旧宅进行了强制拆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xx)西执字第0026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存 佳

二0 2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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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

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xx〕216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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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法拟规定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飚车从重处罚

刑法拟规定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飚车从重处罚

20xx年x月x日01:48新京报杨华云我要评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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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将持续至25日结束,并表决各项议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根据会议议程,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任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将有可能适用死刑。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所限制。

今年x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xx年中国修改刑法以来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改。该草案曾规定,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都有人和部门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对的,但应增加限制条件,以适应各种复杂情况。

在上次审议时,有十来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赞成75岁以上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姜兴长委员还建议将75岁放宽至70岁。 和他们意见不同的也有十来位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5岁以上的人具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老年人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保留死刑,有些犯罪组织会利用老年人从事犯罪活动。

上述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同样也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征求的意见中。最终,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专家观点

“70岁以上判死者极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实际上中国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判死刑的数量极少。二审增加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予免死的规定,一方面,是留有应对恶性犯罪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是在立法表一个态:绝对禁止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所以,这种修改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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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对公司驾驶员黎某的处罚报告

关于对公司驾驶员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报告

20xx年x月x日公司驾驶员黎某驾驶公司车队8号车(川E27971)在合渝路密溪沟道路处,因占到行车与邓某驾驶的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碰撞,造成邓某(小客车驾驶员)和李某(小客车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黎某付全部责任。

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损失由公司承保的太平保险公司定损38856.00元,车辆在东风日产4S店维修已恢复,维修费已由公司垫付。我方车辆保险定损1187.00元,目前两车均已维修完毕投入运行,两车维修费用等该案件结案后保险赔付。事故两伤者由公司垫付人民医院住院费120xx.00元,因二伤者对后期保险赔付误工费有异议,将提起法律诉讼,所以案件无法结案,等案件结案后保险确定赔付。

该起事故的发生,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但从该事故也暴露出车队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依然还很严重,出于公司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处罚方法的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该驾驶员自进入公司以来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均不错,而且对公司的工作安排能自觉执行,对所驾车辆的保养也能自觉做好,所以公司车队拟给予事故驾驶员黎平给予以下处罚:

(一)、扣除黎某10月份“安全文明奖”300.00元(已扣除)。

(二)、对黎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对黎某处以

罚款1000.00元。

(三)、对黎某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及处以“留用查看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于该起事故,希公司驾驶员引以为戒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或对车队安排的工作推诿、拖沓的驾驶员和车辆,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检查及有关管理部门抄告发现的公司所属驾驶人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将从严处理。

公 司 车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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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

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

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20xx年x月x日对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学到了很多税务的专业知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使我对我国的税务系统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认识到一下几点。

一、基本情况

办税服务厅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只能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或者管理相对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一般的#5@p违章等三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经抽样调查,上述 17 个办税服务厅 19xx年x月以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 1100 余件,罚款金额达 30 余万元,均为简易或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其中,处罚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的案件 1010 件,占 91 . 8% ,罚款金额为 27 万余元;其余为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5@p违章的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处罚的主体不合法。

多数办税服务厅在成立时都没有被确立为一级税务机关,而是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确立为一个内设机构,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更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必须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但这 17 家办税服务厅中只有两家办税服务厅是这样做的,处罚主体合格率仅为 18 . 8 %。

(二)处罚力度不够与越权处罚并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免予处罚”的特权。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并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已过追处期限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免予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但有些办税服务厅擅自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些处罚意见上写着:“该单位财务人员半路出家,不懂税法,免予处罚”,等等,既不严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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