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我们甲乙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了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培训教学楼及室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当时未注意复核,出现两处明显错误,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661039.99元,壹佰陆拾陆万壹仟零叁拾玖元玖角玖分) 出现明显错误。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相关规定,该笔款项应为签约合同价*3.8%(陕西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即为15035556.92*3.8%=571351.16元(伍拾柒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壹角陆分)。
2、施工合同中开户银行账号填写错误,现更正为:6100 1635 3080 5250 8339。
特此函告
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0日
第二篇:合同条款更改函
变更合同条款函
广西城投浩晨实业有限公司:
我方于20xx年11月19日将(编号:HCSY-MSG-006)广西美术馆空气处理机合同交付给贵司。
经我方商议为不影响我方亦依约将设备尽快供应给贵司。提出变更该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条款号为5中的第1项.支付进度条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两个星期有效预付款保函后,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不提供预付款保函,不收取预付款,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望贵司收到该变更函后尽快同意我方意见,以便我方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顺送
商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