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
活动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机构、各股室: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已经局活动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
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
剖析查摆阶段(第二阶段)是深入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的关键环节,也
是整个活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阶段。为扎实推进此阶段工作,根据《中共民权县委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1号)和《民权县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民三治办?2011?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实施方案》和我局《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把解决尽心尽力问题作为此阶段工作重点,对照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善其事和不辜负组织重托、群众期盼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大剖析、大查摆活动,为下一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庸、懒、散”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时间安排
剖析查摆阶段共安排2个月时间,从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三、剖析查摆重点
大剖析、大查摆的重点是:是否存在思想、能力、工作平庸的问题,是否存在学习、做事、深入、创新懒怠的问题,是否存在纪律、作风、形象散漫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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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心不强,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勤不出力,出力不尽心;
(二)履职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
(三)精神状态不佳,主观能动性差,消极依赖思想严重,缺乏敢闯敢干敢冒敢试的精神;
(四)重权轻责,回避矛盾,推脱责任,不敢担当,甘做“太平官、无能官、混混官”;
(五)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不强,局部利益和团体利益至上,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就不执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影响整体工作;
(六)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因循守旧,创新意识差;
(七)心思不在干事上,热衷于迎来送往,讲排场、比阔气,吃喝玩乐,铺张浪费;
(八)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淡薄,衙门作风严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九)廉洁从政意识差,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十)工作浮漂,不深入,不调查,不研究,决策拍脑袋,办事想当然,脱离实际,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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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臵上级的决策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上瞒下;
(十二)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集体讨论,搞“一言堂”等;有的单方面强调民主,不讲集中,搞一些无原则争论,形不成统一意见,致使领导无权威、班子无号召力;
(十三)忧患意识、机遇意识不强,对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看不到、吃不透、抓不住促进“三化”协调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等良好发展机遇,坐失发展良机; (十四)一些部门服务意识差,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低;
(十五)不认真遵守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涣散,自由散漫,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办私事等;
(十六)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没有敢闯敢干的勇气信心; (十七)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城乡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力度较小;
(十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窄,支撑能力有所下降。
各二级机构、各股室要根据以上剖析查摆重点,对照全县和我局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干部职工紧密结合各自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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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和思想、作风、工作实际,找准剖析查摆的重点问题,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剖析查摆,切实增强剖析查摆的实效性。
四、方法步骤及要求
各二级机构剖析查摆阶段要着力在解决尽心尽力问题上下功夫,突出抓好“五个一”,即:制定好一份方案,精心谋划本阶段的各项工作;组织好一个动员会,广泛深入地进行转段动员;召开好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撰写好一份剖析查摆报告,班子及个人深入查摆问题、认真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开展好一次群众评议,真诚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转段动员求“效”。各二级机构在认真领会县委专项活动办公室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和我局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要及时召开转段动员大会,学习传达县专项活动办公室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和我局剖析查摆阶段实施方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动员讲话,全面系统深刻阐述开展剖析查摆活动的意义、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消除广大干部职工在剖析查摆阶段可能出现的疑虑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参与剖析查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动员会要力求实效,不拘于形式,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服务对象。
时间安排:8月14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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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己查求“深”。自查标准要严。各二级机构、各股室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从内心深处、从灵魂深处查找自己在庸、懒、散方面的种种表现,要敢于亮丑,严于解剖,从思想观念、从政行为、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为民形象等多方面进行全身透视和全方位的自画像,并分析思想根源,对照先进找差距,决不脱离实际走过场。自查范围要广。按照全员发动、领导带头、上下联动、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原则,全员参与,不留死角,全方位做好自我剖析、自我查摆工作。自查心得要深。自我剖析阶段每位同志要写出不少于两篇较深刻的自我剖析心得笔记,心得笔记要坚持党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正视问题、严于解剖自己。各单位负责人自我剖析心得笔记每篇不得少于1800字,一般人员酌不得少于1500字,自查结束要保存归档。
时间安排:8月15日—21日。
(三)同志帮求“真”。广泛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单位同事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力求做到上下谈、左右谈、内外谈,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达到全面谈。领导与一般公务人员、一般公务人员之间谈心交流面不低于6 0%,提倡谈者诚心,听者虚心,双方交心。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确有问题不认真进行自我批评,或者讳疾忌医、拒绝帮助的,领导和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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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指出,促其改正。领导班子谈心交流活动及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专项记录。
时间安排:8月22 —29日。
(四)群众找求“广”。各二级机构、各股室要在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门纳谏,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广泛征求群众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进行梳理归类,综合分析,如实反馈。征求意见态度要诚恳,方法要得当,便于干部群众毫无保留地发表意见。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虚心听取和接受群众意见。
发表一封公开信。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具有一定执法和审批职能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本单位,利用有关媒体,向社会发表一封征求意见公开信,将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其它二级机构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各二级机构要层层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民意快线,设臵信箱,与民情民意恳谈会相结合发放调查问卷,把对党员干部和一般公务人员的评判权交给群众、交给企业、交给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了解民意,接受群众、企业、基层评议、举报、监督。开展好一次评议。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邀请企业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代表等,对各二级机构、各股室负责人进行庸、懒、散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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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组织处理、轮岗交流、追究问责的依据,对经群众评议不过关的人员,要进行离岗学习培训。建立一套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即时评价体系。面向群众的办事大厅窗口设臵实时电子评价器,接受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机关制作评议表,设臵评议箱接受办事群众现场评价。组建一支暗访队伍,局三治办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暗访小组,深入各单位、各股室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时间安排:8月30日一9月11日。
(五)组织点求“实”。认真梳理归纳。对通过群众找的方法征求、发现、收集到的意见、问题,各二级机构、各股室要发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运用科学方法,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客观剖析根源。深入开展组织谈心活动。局党组对二级机构负责人、各二级机构、各股室对本单位、本股室每名同志承担组织谈心工作。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人员平时庸、懒、散方面的主要症结的表现、存在的问题一一点明、指正,并提出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在第二阶段要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听取 群众意见,带头边查边改,亲自撰写心得笔记及自查报告,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通过以上大查摆、大剖析活动,各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位公职人员,都要撰写出高质量的剖析查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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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查摆问题准确,剖析根源深刻,今后努力方向具体明确。剖析查摆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评议,不合格者重新剖析查摆。特别各二级机构班子成员的剖析查摆报告一定要本人亲自写,不得他人代写,考核验收时一经发现视为不合格。
时间安排:9月12日——19日
五、阶段总结及验收
(一)搞好自查。各二级机构对剖析查摆阶段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及时“补课”,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在此基础上,写出阶段工作自查报告。
(二)申请转段。各二级机构将本单位第二阶段工作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剖析查摆报告和转段申请报告(一式一份)报局专项活动办公室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以待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局专项活动办公室根据县第二阶段考核验收方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各二级机构进行考核验收,合格者,转入整改提高阶段;不合格者,不予转段。
时间安排:9月20日一30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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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卓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责任制方案
卓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责任制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1、法律(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行政法规(9部)
(1)《劳动保险条例》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5)《失业保险条例》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8)《工商保险条例》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2部)
(1)《甘肃省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条例》
(2)《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
4、省政府规章(0部)
5、国务院部门规章(1部)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及其依据
(一)行政许可(8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0项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1项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执法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78项
5、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2项
6、职工退休(职)审批
执法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76项。
8、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执法依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48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执法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依据: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17、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8、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9、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0、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1、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2、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3、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4、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5、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6、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7、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8、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9、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0、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2、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3、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4、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5、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6、招用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37、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事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38、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9、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0、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1、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4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5、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6、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7、违反人才中介机构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
48、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5项)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3、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4、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5、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失业保险条例》
(3)《工商保险条例》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1、招聘用工备案
执法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 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分解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