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时间:2024.4.21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20xx年 月 日,我参加了由厂纪委监察室组织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活动。通过学习,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首先,我对预防职务犯罪主体有了理性的认识。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下。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讲座是党的意志力上升到法律的反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当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二)从预防主体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间不存在领带被领导关系。结合“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间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备从属性。

其次,我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职务犯罪的认识。

(一)牢固拒腐防败的思想防线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等面前丧失了原则,置党的多年教育于不顾,最终踏上了不归路。作为石油战线上的一名党员干部,我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注重做思想学习,做到面对功

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真正牢固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 产 党员的先进性,带头为抓业务、促生产。

(二)加强自身修养,保持廉洁自律

清正廉洁,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加强自身的修养,防微杜渐,杜绝职务犯罪,要“慎权、慎钱、慎情”,正确的使用权力,正确的分配财物,分清情与理,情与法,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的长足发展贡献力量。

(三)摆正心态,主动接受监督

监督有时也是一种关爱,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反思和整改,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身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最终禁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以上是我的一些体会和感言。很不周详,请各级领导批评指正,以利今后的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确保党政干部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有效的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法律知识讲座。下面进行第

一讲:

首先我们了解所讲的职务犯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法学界也有将其称为公务犯罪。所谓公务犯罪,要严格限定在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之内。我国刑法第93条对适用刑法从公务人员作了限定,这也同样是刑法意义上公务的限定。依照刑法93条的规定,所叙述的公务活动限定下列4分范围内。

一是国家机关中的公务活动;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务活动;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四是依照法律从事的公务活动。

职务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上具体犯罪的规定中凡是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滥用职权”、“利用职权”的表述方式,一律在法条前面冠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主体限制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11个法条冠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含义是法定化的表述。所以,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限定在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也就是说: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第二讲

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划分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刑法第93条2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3种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指的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中国家控股的公司,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均视为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职资,或者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委派”是指在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价制公司中,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预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3)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是上述单位的人员,但依照法律规定从事一定的公务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后,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的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哪七项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 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讲

我国刑法把职务犯罪规定了几种类型?每种类型规定哪些罪名?

以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可将职务犯罪大体四种类型。第一种是贪贿型职务犯罪。刑法第8章规定11个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罪。

第二种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规定了33种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犯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5@p、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工作人员签定、发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入出入证件罪,放纵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三种是侵权型职务犯罪。侵权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中规定了6个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

第四种是军职型犯罪。刑法第10章所规定的军职罪共31个罪名。军职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略) 上述各罪(除军职型犯罪由军事机关保检法机关管辖外)均由检察机关管辖。

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贪贿型职务犯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二、渎职型职务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故意越权和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侵权型职务犯罪,所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第四讲

今天我们重点讲一下,在执行职务和公务活动中容易涉足的几类犯罪。一是贪污罪。那么什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呢?我国刑法分则第382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的表现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侵吞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采用财会专业技术,进行调整帐、虚列支出,伪告单据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如我县某公司会计科长和主管会计合伙,以付货款的名义,发出一张转帐支票,由会计拿到个体经营户处兑换现金后私分,二嫌疑人被依

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以贪污罪对二嫌疑人依法分别进行刑罚。

二是窃取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所经管的公共财物隐匿或非法据为己有后,声称被盗或被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我县某粮库在收购粮食时,现金保管员,将他手中保管的现金藏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其收粮款6000余元被盗。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款被报案人隐匿,该现金保管员构成监守自盗,检察机关以该保管员涉嫌贪污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是骗取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以其特定的职务活动为前提,采取欺上瞒下,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如某乡下干部下派到某村任党支书记,以给该村修路为名向县计划委申请以工代赈款。县计划委立项后拨给该村以工代赈款1.9万元。此款支出后没有用于修路,而由村书记决定用核销送礼款和村里的一些费用,余款9000余元被村书记据为己有。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依法对该村书记提起公诉,县法院以贪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四是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内外勾结。如某工程建筑部门,多列项目支出,从中套取公款;(2)公款私存,公款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电子计算机作案,虚计储户偷支库款等等。

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5000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的,虽不足5000元。也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讲

上一讲我们重点讲了贪污犯罪,这一讲重点讲一下刑法发则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呢?我国刑法分则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公共财物。二是特定的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是将公款借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其它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国有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所有权;四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私人财产所有权;五是非国有金融单位(机构)中的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资金所有权。总之,挪用公款罪所分割的对象是公款,即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特定的款物。

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人主观表现是:明知是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其目的是取得使用权。一是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二是挪用的本意是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三是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非法据为己有,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是:(1)搞非法活动的起点是5000元至10000元;(2)搞营利性活动的起点是10000元至30000元;(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起点是10000元至30000元。辽宁省关于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原则上掌握在20000元。

第六讲

前一讲重点讲述了挪用公款犯罪,这一讲我们再讲一下刑法分则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那么什么是受贿呢?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1、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财物,但不能单纯理解为现金及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分成,这种利益可以当既实现,也可以将来实现。它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等。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着眼点即可是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是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属于商品范畴。

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从概念上分两个范畴:(1)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的一定行为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利用本人在履行职务直接处理某项事物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即包括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谋取正当利益,谋没谋成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3)修改后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未能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本条是新增加的罪名,也称之斡旋受贿罪,司法实践中也称之间接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罪依照刑法第386条处罚。

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一)个人受贿5000元;(二)个人受贿数额不足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1)因受贿给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要财物的。

第七讲

这一讲重点讲一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刑法修定后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本罪在刑法分则第397条第1款中作了明确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三种:(一)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和处理。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具体的说: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处理问题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但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应当批准、决定的,却做出批准决定或者办理。例如: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谋取私利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上表现合法,其实是行为人处理的有关事项的性质,都是本人无权处理的,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他无权处理的事项。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职权,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不允许其处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否则就必然引起混乱,使国家和广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某公安派出所的干警由于徇私情对一起强奸案件进行调解。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对本案进行调解的公安干警就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行为人擅权妄为,超越职权必然导致职权的滥用,而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职责却不去履行,同样是职权的滥用。如某税务局长接到群众举报某企业大量偷税,却因徇私而故意不派员稽查,再如海关缉私人员受贿后,明知走私分子运输走私物品进入国境,故意不去检查,属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税务局长不履行职责,为偷税人谋取了利益。上述行为都应当视为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滥用职权必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给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造成重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恶劣影响的;(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

第八讲

上一讲,讲的是滥用职权罪,这一讲给大家讲一下刑法分则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对玩忽职守罪的内涵表现形式高度概括。具体的讲:所谓不履行职责,即包括擅离职守型和在岗不履行职责型。不论行为人在履行职务期间有哪些具体行动(擅自离岗也是一种积极行动),都表现为完全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且这一事实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决定原因。对这种行为的表现属于刑法上所讲的不作为。如:(1)己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前兆,却麻木不仁、心存侥幸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不理睬和研究;(3)对执行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情况应检查不检查,放任不管;(4)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制止,不纠正等等,都是典型的不作为。

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这是指行为人不完全履行职责,而形式上具有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却没有完全按职责要求去作,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从刑法因果关系角度来衡量这种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属于作为。如在管理工作中主观主义、自以为是、擅自改动规章制度、原定方案或决定,盲目蛮干;在经济管理和领导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调查不研究,盲目批准或决定重大工程上马;在基建工作中,没有设计擅自决定施工;为单位采购物资不问需求,不顾物资质量低劣,盲目购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因上述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犯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后果都是: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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