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时间:2024.3.31

XX省XX市XX镇党委原委员张XX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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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 20xx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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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16日,XX省XX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市XX镇党委原委员张XX有期徒刑9年。此前的20xx年4月,XX市纪委、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XX贪污挪用、行贿受贿、骗取补贴、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和证件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张XX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农村饮水建设项目资金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共计28.9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采取虚报冒领和欺骗手段,诈骗、贪污农业产业化补贴资金和低保补助金3.18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和证件等非法手段,为他人违规办理非法生育新生儿入户手续。此外,为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张XX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2万元。

一切向“钱”看

“如果不是因为钱,我不会违反原则和纪律帮别人造假;如果不是因为钱,我也不会挪用公款投资经商;如果不是因为钱,我更不会贪污诈骗国家钱财„„”

出生于19xx年10月的张XX念过大学,19xx年7月参加工作,19xx年3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从一名农村孩子成长为基层领导干部,张XX原本正处于事业上施展才华的大好时光。然而,张XX却没有珍惜,而是把心思用在了如何捞钱上。

事后,张XX这样忏悔:“自己犯罪都归结于一个‘钱’字。如果不是因为钱,我不会违反原则和纪律帮别人造假;如果不是因为钱,我也不会挪用公款投资经商;如果不是因为钱,我更不会贪污诈骗国家钱财„„”

20xx年,为解决群众饮水困难问题,XX市委、市政府决定在XX镇东南部对17个村实施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大部分资金由上级拨付。同时,每户应收取300元的材料费和安装费,由镇财政所单独设账核算。根据镇政府安排,张XX具体负责工程协调、施工和资金的收取管理。从20xx年6月到20xx年4月,张XX先后收到群众上交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共59.58万元。该笔资金一直由张XX个人保管,未及时上缴镇财政所。

20xx年8月4日,因其个人种植双孢菇房产抵押贷款到期,张XX私自挪用这笔资金中的15万余元归还了个人贷款本息。20xx年6月、7月和20xx年1月,张XX又先后三次私自挪用该笔资金共11.32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分期付款购买的挖掘机款项和归还个人借款;另有1.38万元资金被其陆续用于个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从20xx年6月至案发,张XX共挪用群众上交的饮水项目资金27.7万余元。

不放过任何“捞钱”的机会

不仅为了额外套取财政惠农补贴而行贿,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城市低保救助款

掉进了“钱眼”里的张XX不放过任何一个“捞钱”的机会。他不仅为了额外套取财政惠农补贴而行贿,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城市低保救助款。

20xx年,XX市政府出台扶持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双孢菇种植户资金补助。张XX先后租用XX镇宋庄村和大石三村六户农户的23.8亩土地用于种植双孢菇,实际种植面积为9828平方米。

当年12月,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人员验收种植面积,张XX对验收人员谎称在验收地点

以西,还种植了16个大棚的双孢菇。该验收人员(已另案处理)在没有实地测量的情况下,违规为其虚增4388平方米的种植面积。随后,张XX又采取宴请、行贿验收人员等方式,让验收人员为其在验收汇总表上虚增了1000平方米的种植面积,使其虚增种植总面积达5388平方米,张XX则虚报冒领财政补贴2.69万元。

20xx年2月,张XX又利用其弟媳马某某尚未注销的非农业户口,违规申请了城市低保。从20xx年7月至案发,张XX共违规领取城市低保补助4935元。

在担任XX镇常峪管区领导时,张XX发现辖区辛甫村许某某夫妇有非婚生育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应由管区收取后再逐级上缴财政,而张XX却把这当做一次谋取私利的大好机会。在多次被催要之后,许某某于20xx年7月分两次交给张XX社会抚养费共1.2万元。张XX在收取费用后,既没有给当事人出具收款凭据,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该款,而是私自将其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打石场,案发时仍未上缴该款。 为受贿铤而走险

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和证件等方式,帮助违法生育者逃避或减轻处罚,以达到受贿目的 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张XX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和证件等方式,先后三次帮助违法生育者逃避或减轻处罚,以达到个人受贿的目的。

20xx年6月,XX镇南岳庄村村民白某某夫妇非法生育三胎男孩后,通过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已另案处理)送给张XX现金2万元,请求帮助为超生男孩入户,以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张XX利用担任镇计生办主任时结下的关系,找到河南省某乡计生办主任吴某某,并送给对方1万元。在吴某某的帮助下,张XX将白某某夫妇的计生关系迁移到该乡。20xx年9月24日,张XX又采取伪造某乡“计生罚款收据”和填制虚假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手段,帮助白某某夫妇超生的男孩在XX镇派出所办理了落户手续。

20xx年7月,该镇后圬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某(另案处理)送给张XX2万元,请求为村民刘某某夫妇非法抱养的三胎男孩办理入户手续,以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了上次的造假“经验”,张XX胆子更大了,不惜铤而走险,跑到济宁私刻了“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XX市XX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两枚公章,并伪造了两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一份《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款收据》。20xx年3月,为确保假手续顺利通过审核,张XX又送给XX派出所户籍员孔某某(另案处理)4000元。在孔某某的帮助下,张XX为刘某某非法抱养的三胎男孩成功办理了入户手续。

20xx年4月,张XX在担任镇领导班子成员后,贪婪的习性并未收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违法生育者逃避或减轻处罚。案发时,张XX仍保留着使用过的6枚假公章。(张学东 张宝奎 张洪涛)


第二篇:案例剖析


目录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X贪污案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XX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堂委书记兼镇长刘XX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XX受贿、行贿案···········································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XX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XX贪污、受贿案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XX受贿、玩忽职守案···········································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

【案情背景】

村集体在财务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苍蝇”虽小,危害犹大。有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最直接地损害了农村群众的利益,也最直接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宁夏、天津、上海、广西等地查处的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中,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就是最好的例证。

【案情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村干部集体贪污案。2008年5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铁路公司因修建太中银铁路,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征地。在征地过程中,负责征地协调]_作的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郭汉清(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解决其部分费用为借口,向小泉村党支部书记马*武、村委会主任马*山两人提出,可通过增加占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马*武、马*山表示同意。后马*武、马*山与村委会会计殷XX、村委会副主任马*商量后,利用伪造的补偿花名册增加占地面积,套取补偿款7.2万元。郭汉清分得3万元,剩余补偿款被马*武等4名村干部均分后占为己有。

此外,马*武、马*山、殷XX、马*经过共同预谋.以环境整治项目支出为名,利用伪造的人工车辆花名册,先后两次套取小泉村集体提留款8.4万元并私分。

2011年11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武有期徒刑八年、马*山有期徒刑七年、殷XX有期徒刑七年、马*有期徒刑八年。红寺堡区纪委给予其4人开除党籍处分。

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韩太村原党支部书记赵XX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案。2006年至2008年,赵XX伙同本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账员,采取虚报种粮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私分,连续3年实施得逞,累计私分补贴款19100元,赵XX从中分得5300元。

2011年10月,赵XX因犯贪污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4月,宁河县纪委给予赵XX开除党籍处分。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XX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06年至2011年,陈XX同时担任石沙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2006年,经陈XX同意,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某某违规承接石沙村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孙某某与陈XX合谋,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总造价从79万余元虚增至102万余元,实际贪污公款2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被陈XX侵吞。一年后,陈XX又与孙某某商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工程款的延期利息,共同贪污公款5万元。

此外,陈XX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让村出纳会计徐某某用公款为其还房贷等,侵吞公款9万元:个人多次决定将公款出借,累计挪用公款59万余元,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1年1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陈XX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XX开除党籍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部分村干部集体贪污支农惠农资金案。史进忠,2008年6月至2011年8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1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2.4万元;2010年,以已过世五保户名义申报并骗取五保供养金3000余元;2011年3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及扶贫项目开发资金2万元。

史XX,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2010年1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2.4万元;2010年,私吞分管片区一名重名五保户的五保供养金600余元;2011年3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及扶贫项目开发资金2万元。

赵*先,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党支部书记。蒋XX,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5月至201 1年2月,赵*先、蒋XX两人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供电设施抢修款、扶贫项目开发资金7万余元;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2012年1月,两次参与截留、私分低保金5万余元。

赵*勇,2008年7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开发资金3万余元;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2012年1月,两次参与截留、私分低保金5万余元。

史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史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史进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赵*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赵*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蒋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同时,史XX等5人也被该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等。党和政府这一系列扶贫帮困、强农富农举措,最终都需要由广大村干部去落实,“村官”官职虽小,但责任重大。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长期以来,广大村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了大量实事好事苦事。但少数村干部如马*武、赵XX、陈XX等人忘记了共产党员的职责,不仅不执行上级政策,反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缝就钻、见利就上,强取豪夺、中饱私囊骗取、截留、私分国家补贴和集体资金,甚至侵占群众的扶贫款、养老金、低保金,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村官”与农民面对面、朝夕相处,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这几起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危害很大,影响恶劣。我们决不能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当前,要把解决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既要事后惩罚,还要有过硬的制度、有力的事前预防监督。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筑牢服务农民、廉洁履职的思想基础,增强法制观念。要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村干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腐败现象发生。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X贪污案

【案情背景】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其日常工作涉及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与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一些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王X贪污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2012年9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X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简介】

王X在澄江县本乡本土长大,初中毕业后曾在家务农12年,又在镇里做了8年临时工,才转为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并于1999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2002年7月,王X调到龙街镇(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民政工作。龙街镇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乡镇低保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各项民生事务,都由其具体经办。每天,王X都管理或经手着多笔资金,包括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人员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及农村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每一笔资金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工作,王X本应严格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地为群众服务,然而法律意识的淡薄、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其疏于提高个人修养,反而沉迷于扑克麻将等赌博活动,渐渐失去了抵挡金钱诱惑的能力,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2002年开始,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资金发放,采取从中心账户先行借出、由工作人员存人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后再适时发放的方式进行。自行开设的账户不记账目,自取自支,导致资金长期处于私存私放状态。据查,2002年至2011年,龙街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等民政专项资金,累计26.5万余兀被王X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私存。这种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给王X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005年2月,王X第一次将违法犯罪之手伸向其经管的民政专项资金,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至2011年案发时,王X利用管理龙街敬老院的职务便利,伙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住房补助款及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合计20.6万余元,其中王X个人分得9.5万余元。2009年,王X负责为龙街农村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根据玉溪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的标准,该市农村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100元,而龙街每名农村低保对象实际上仅签字领取了50元,余款被王X伙同罗某某侵吞。由于这些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并不掌握具体的发放标准,导致王X等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未被察觉。

王X不仅伙同他人贪占公款,还在20lO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造册、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龙街敬老院13名五保人员当年4月至6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合计近8000元,并占为己有。

王X案件涉及五保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2年9月,澄江县纪委给予王X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0月,澄江县人民政府龙

【分析点评】

民政部门担负着政府扶贫济困、安抚民心的责任。如果说密切联系群众、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民政干部无疑最具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他们直接和基层群众打交道,承担着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低保发放,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诸多民工作,直接代表党和政府给群众送温暖、送爱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把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到民政事业之中。应该讲,广大民政干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辛勤工作。然而,极少数基层民政干部,置群众冷暖于不顾,视党纪国法若无形,侵吞民政资金,滑入犯罪的深渊。而且,这一群体一旦犯罪,往往多次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直接危害到老百姓利益。

怜贫抚恤是人之常情。王X也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民政干部,理应更了解民意、体恤民情,但在他的眼里,孤、老、残、贫等优抚对象非但不是应予同情者,反而是最容易揩油的“肥肉”,抚恤工作成了他的“生财之道”,他甚至把黑手伸向了敬老院供养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将优抚对象的糊口钱、保命金揣进了自己的腰包。本应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带来幸福,他却给对方加重了忧难、造成了痛苦,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一腔深情、一片爱心,硬是被王X这样的败类践踏了。

民政部门堪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民政干部素有群众“贴心人”之誉。王X这样的人毕竟是极个别,他在贪欲的河边走湿了鞋,但愿他的劣迹能够警示他人、提醒来者。各级民政部门要重教育,使从事社会和民政工作的干部成为基层干部的表率、困难群众的知音;要强机制,强化内控约束,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救济配套措施;要严监管,对民政资金审批、使用、发放实行全过程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加大审计力度,不给徇私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XX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是帮助人们战胜病痛的场所。但有一位医院院长,却把医院看作“创收”的场所,当成个人敛财的场所。2011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XX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1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1995年,纪XX第一次以医院院长的身份收受他人钱物。那年的春天,莒南县人民医院购买了北京某公司推销的一台二手CT机。为表示感谢,该公司经理罗某某送给纪XX3万元,他笑纳了。从此以后,他食腥知味,乐此不疲,在受贿的路上越走越远。

纪XX受贿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视野广阔”、“兼容并包”。医院人多摊子多,重点环节有人员调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纪XX的受贿行为几乎涉及所有环节。

医疗设备采购是纪XX比较“喜欢”的受贿途径,其个人单独受贿数额最多的也是在这个方面。1998年7月至2005年年底,莒南县人民医院从医疗设备推销商于某某处相继购买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血凝仪、呼吸机、MR核磁共振机等大量的医疗设备。此间,纪XX收受了于某某所送的现金共48万元和一台价值3万元的胰岛素泵。

医药采购可以算是纪XX最具“技术含量”的受贿途径。为掩人耳目,纪XX拉上了对此道早已熟门熟路的妻子徐某某(时任该院内三科主任),采取“夫唱妇随”,的方式,在医药采购中收受回扣。他们与朱某的往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朱某是某医药集团公司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医药代表,从2001年起找纪XX推销药品,纪XX为此向人民医院药剂科打了招呼。后来,纪XX怕影响不好,就让朱某找徐某某帮助推销。在纪XX夫妻二人的帮助下,朱某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业务量逐年增加。朱某给纪XX夫妇的好处费也水涨船高,多者达到10万元、20万元。从2001年至2008年,纪XX夫妇共收受朱某贿赂83万余元。

不管是于某某还是朱某,他们送给纪XX的钱当然不会自掏腰包,而是通过抬高医疗费和药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了广大患者。

工程建设是纪XX“创收”的另一个重要途径。莒南县某建筑公司是莒南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的关系单位,在纪XX的帮助下,承建了县人民医院大量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对纪XX“有所表示”,2000年至2008年间,除了送给纪XX2万余元现金和4万余元的购物卡外,还以低于成本价1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纪XX一套房子,并花4万余元为其进行装修。

10多年的“创收”,纪XX“收获”颇丰——法院认定其任职期间,受贿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近500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只可惜,这些不义之财非但没有给他带来幸福,反而摧毁了他的人牛。

【分析点评】

县级人民医院院长对保一方百姓健康负有重大责任,本应以高尚的医德垂范于人,用精湛的医术治病救人,但纪XX却钱迷心窍,根本不负院长之责,不在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下功夫,而是用制度上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全覆盖”地受贿敛财,长期染指药品和医疗设备购置环节,从中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带坏了所在医院的风气,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而且加重了当地群众看病用药的负担,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他的受贿行为,既损害了医院职工的利益,更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

应当看到,当前有的地方医疗机构见利忘义,存在收“红包”、吃“回扣”等所谓“潜规则”,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关系紧张,既有医疗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到位的因素,也与纪XX这样的腐败院长带坏医德医风息息相关。

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为中国医科大学亲笔题词:“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十三个字成为一代又一代医务工作者的行动指南。各级人民医院既要深化发展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更不可丢掉自己的天职,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公益的性质、人民的本质。医疗战线的领导干部应以纪XX为戒,用革命的人道主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怀着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的热忱,转作风、正行风,在全行业进一步形成为病人服务、对患者负责的道德意识,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党委书记刘XX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刘XX,身为乡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虽然看起来只是个小小的“九品芝麻官”,但其滥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数十次、犯罪金额逾千万,单笔受贿金额过百万,违纪违法清洁特别恶劣,并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腐败的危害着实不小。2012年5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XX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依法判处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刘XX先后担任过长春市二道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在二道区,尤其是在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刘XX的名字很是响亮。因为他不仅管过诸多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而且还掌握着大量的工程项目,经常需要用人用工。几乎所有他经手的工程,都隐藏着其受贿的罪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刘XX在这些有职有权的岗位上,仅受贿一项就达50余起。真是贪得无厌,不知疲倦。

2004年夏天,某公司经理马某承建了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某市场建设工程。一天,刘XX到工地检查,简单转了一下,记下马某的电话后就走了。不久,刘XX打电话给马某,让马某到他办公室坐坐。马某见到刘XX,向其提出拨付工程款的事情,刘XX没说什么,只是先让马某汇报工程进度。可接下来,马某连着向刘XX汇报了好几次,工程款也没下拨。不久,刘XX捎话给马某,说有2万元的费用想让他帮助解决。马某心知肚明,立刻送给刘XX2万元。几天后,马某便拿到了工程款。

除了在工程款结算、土地变更、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引水排水等工程建设领域“雁过拔毛”外,作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刘XX也频繁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的

方式大肆敛财。

2005年,张某为儿子工作的事找到刘XX,希望他帮忙。看在战友的份上,刘XX没有推辞。很快,张某儿子的工作安排妥当。事成之后,张某感激不尽,送给刘XX3万元。2006年,刘XX应刘某请托,为刘某之子办理了事业单位调入和核定T资手续,安排到二道区环卫设施管理处工作,并直接借调到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后,

刘某送给刘XX2万元。

在大肆收受、索要他人贿赂的同时,刘XX还胆大包天地将手伸向了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公款公物。“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贪婪至极。

2010年,刘XX建了一栋别墅,让于某帮他买了240吨水泥,但一直没给钱。同年,英俊镇泉眼村发大水冲毁了两座桥,区政府给该村拨了500吨救灾水泥指标用于修桥补路。当村委会主任沈某向刘XX汇报并准备到水泥厂领水泥时,刘XX说他欠于某的水泥,让沈某给于某一些。沈某没有办法,只好答应。结果,于某从水泥厂领出了250吨水泥,刘XX算是还了自己的债。

刘XX不仅建有别墅,还开了一家养殖基地。为了满足养殖基地的产业需要,刘XX又对自己经管的“一亩三分地”动起了歪脑筋。20lO年,经刘XX授意,英俊镇财政所所长杨某分两次动用了该镇私设“小金库”中的资金共计1l万元,为刘XX购买了其养殖基地所需的玉米饲料……

2011年4月,有关部门接到重要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围绕刘XX在工程项目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出击,周密调查。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挖掘工作,刘兆

义的违纪违法行为终于暴露在阳光下。这个腐败的“九品芝麻官”,终因贪婪而彻底覆灭。

【分析点评】

刘XX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领导干部的腐败特点,值得警惕。如果说那些位高权重的厅局级、省部级贪官是“老虎”的话,刘XX这种级别的腐败分子看起来似乎只是个“苍蝇”。“老虎”固然不可小觑,要坚决打击,“苍蝇”也一定不能放过。“苍蝇”一日不除,嗡嗡作怪,吃拿卡要,肆意妄为,时间长了,积少成多,也一样会带来巨大危害。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刘XX的犯罪金额已累积过千万,其危害并不亚于“老虎”。保持党的纯洁性,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

基层领导干部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在发展地方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对人民群众来说,基层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直接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极少数基层领导干部肆意贪占群众血汗钱、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可谓恨之入骨。诸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索拿卡要,诸如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诸如教育乱收费、医生收红包,诸如垄断行业的垄断收费等等,就像嗡嗡乱飞的“苍蝇”,令群众深恶痛绝。像刘XX这样,滥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借机敛财,更是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丧失了群众的信任,其也必定会遭到群众的唾弃。

事实早已表明,腐败的发生,并没有大小多少之分.也不与级别高低直接挂钩,只与权力滥用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旦监督流于形式,制度有缝可钻,小权力失去了监督,也容易滋生大腐败。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城镇化进程的加:陕,一些城镇不断扩建,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党和政府对民生的投入也持续加大,而与此相关的用人、用工、用钱权力,大多掌握在科长、局长、乡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基层一线领导干部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因此,我们反腐的“慧眼”既要盯住“老虎”,也不能忽视那些“苍蝇”。“苍蝇”虽然职务不高,但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却不小,而且不容易被察觉,有可能于无声无息间变成骇人听闻的“大贪”。刘XX案就是这样的典型。对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制度上、管理上、惩治上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无论“老虎”也好,“苍蝇”也罢,都要让其无生存土壤、无藏身之处。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XX受贿、行贿案

【案情背景】

人生有许多个“第一次”,可能大多数都是美好的,想起它时阳光明媚、心情愉悦,让人无限留念;但有些可能是悲催的,提起它即阴云密布、神色黯然,甚至令人悔恨终身。对陈XX来说,也许大多数“第一次”都已忘记,唯独第一次收受他人钱财的情景,始终历历在目。2010年3月,因受贿上千万、行贿上百万,陈XX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后,陈XX似乎彻底悔悟,说:“自己掉进犯罪的无底深渊,关键是第一次收下的20万元。悔不该收下那笔飞来的意外横财!”那是在1993年,刚满30岁的陈XX凭着天资聪颖、大专学历、办事干练等优势,博得了单位领导的器重,如愿以偿当上了海口市税务局振东分局税务二所所长。这小小的税务所长看似级别不高,实则权力很大。在他的辖区内,哪家企业敢得罪他,哪个老总不是笑脸相迎?意气风发的他,渐渐产生了“官老爷”的思想,认为自己的“乌纱帽”是奋斗得来的,是对自己辛苦努力的“犒赏”,全然忘记了刚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时立志要当好官、当清官,要为群众谋福利的那份激情和誓言。

当上“官老爷”的陈XX,为了能“混得开”,很讲“朋友义气”,将辖区内的企业“慷慨”介绍给澄迈县税务局某税务所进行异地征税。如此一来,该税务所财源不断、增收不少,于是送给陈XX20万元“感谢费”。陈XX虽然内心忐忑不安,但还是经不住诱惑,收下了这2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陈XX当时每月才800多块钱工资,20万元相当于近20年的工资啊!但他也知道这是不义之财,内心的害怕多于喜悦,整天担心东窗事发。他说:“当时我告诫自己:将辖区的税源给了别人,自己从中获利,这是违法犯罪。只有这一次,今后再也不能有第二次了!”

也许是受到良心的谴责,此后5年,陈XX痛改前非、克己收敛,不断用工作上的兢兢业业来减轻精神上的重压。由于工作出色,1998年他被提拔为海口市地税局四分局局长。而此时,他的思想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早已萌发但被长期压制的贪欲,终于在侥幸心理的催化下再次破土而出。陈XX错误地认为,这么长时间没出事,其实是自己吓自己,根本没必要担心,因为这种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渐渐又飘飘然了,什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全都抛到了脑后。就在上任四分局局长后不久,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在纳税方面得到陈XX的关照,公司财务经理韩某来到陈XX的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他。接下

来,陈XX又多次收下这家公司和其他人送来的钱款,仅1999年他就“突击”收下了43万元。

从1993年到2008年案发,陈XX共非法收受50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其中,最疯狂的是2005年到2008年,随着“人际关系’’的不断扩充、自我感觉的持续良好、收受钱财的习以为常,陈XX内心的贪欲像火山般地喷发,4年间收受大量贿赂,平均每月“进账”18万元。5年的“潜心修炼”,敌不过一时的贪欲萌发,从忐忑不安到无所顾忌,只是一念之差,陈XX最终堕落成了受贿千万元的腐败分子。

与此同时,为努力寻求“靠山”,陈XX把“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奉为座右铭,不断将自己的不义之财献给他的上级领导——海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兼海口市地税局原局长陈某(另案处理),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押上一道“保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畏罪潜逃的陈XX,还是在2008年的除夕前被缉拿归案,终究没能过了这个“年关”。

【分析点评】

近年来,税务系统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从源头上预防涉税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各级税务部门务实清廉地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机制还不完善,税务部门承担税收征、管、查等工作,存在不答忽视的廉政风险,陈XX受贿、行贿案,给我们提供了深刻警示。

身为地方税务局长,陈XX本应以身作则,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带领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履职.服务于企业和群众,奉献于国家和社会;作为有抱负的年轻领导,陈XX本应坚持他的理想和志向,时刻牢记当好官、当清官、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誓言,而不该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迷失了方向。从大学毕业生到税务局长,再到阶下囚,陈XX走出了他人生的“三部曲”。这其中包含了青春激情、志向抱负和贪欲堕落的脚步,也夹杂着内心矛盾:思想反复、悔恨终身的情感。面对“第一次”,陈XX也经历了复杂的思想斗争,可惜还是贪欲占了上风;煎熬5年后,他不仅没有彻底悔悟、真心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等越深。和多数贪官一样,陈XX受贿敛财后,总想靠侥幸心理蒙混过关,得到的却是担惊受怕;他想花钱买关系、找“靠山”,企图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押上一道“保险”,最终都是幻想。陈XX的腐败堕落,是其丢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结果,是背离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结果,是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严重扭曲的结果。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如果真正将权力用在人民群众身上,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人民群众自然会把他铭刻在心。相反,如果将权力当作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大肆敛财,甚至劳民伤财,人民群众只会永远唾弃他。陈XX案再次告诫我们,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一次也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必须认清权力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时刻慎始慎初,永远避免令人悔恨终身的“第一次”的发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XX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渎职又敛财的安监局局长这回真栽了!”2011年,安徽省蚌埠市开始流传该市安监局原局长武XX被抓的消息,老百姓拍手称快。2012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武XX有期徒刑十八年。同年10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武XX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42万余元、美元2500余元予以追缴。

1956年6月出生的武XX,自2002年2月起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兼安监局局长(副县级),2005年安监局升格后他也顺理成章晋升为正县级,2009年11月机构改革后继续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正县级)。在他工作的前20年里,可以说是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也曾取得不少成绩。但被提拔为安监部门的“一把手”后,他不仅没有意识到权力越大则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反而感到自己年近五十,时间不多了,“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了,现在有权不用,以后再也没法用了,趁有权时多攒点钱,退休后就能有个生活保障”。

武XX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他几乎是抓住一切机会“捞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且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因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都是高危职业,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许多领域,如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将直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甚至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等管理工作,向来都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内容,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武XX这里,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比不上谋取私利重要,这块工作成了他的“摇钱树”。在明知某公司及某职工培训基地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情况下,武XX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同意该局培训科原科长陈某(另案处理)为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培训的人员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默许陈某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直接收取费用后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陈某为这两家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所培训的人员以及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共计l万余人办理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给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严重隐患。而在此过程中违规收取的费用,则全部纳人了由武XX等少数人随意支取、使用的“小金库”。

2007年10月24日凌晨,蚌埠市某公司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较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了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法人代表赵某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处理意见。胆大妄为的武XX,却将这次事故的处理看成是自己“捞钱”的大好机会。在收受了赵某所送的“好处费”后,武XX擅自同意将该公司的罚款由20万元减为7万元,对赵某的罚款也减到2000元。

2008年,蚌埠市安监局装修办公场所,这也成了武XX敛财的良机。武XX想到了魏某——一个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老熟人”,指定由魏某承揽装修工程。起初,武XX与魏某商定了工程预算为2l万元,待完_[后由魏某返还一笔钱给武XX。装修完成后结算资金时,魏某拿出了23万余元的费用报价单,武XX大笔一挥,立马签批同意支付。不久,魏某就“如约”到武XX的办公室送上了“回扣”。

与此同时,武XX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办培训班收费、逢年过节收受“进贡”等方式,敛取了大笔不义之财。2011年,55岁的武XX在眼看就要完成自己攒钱退休的“宏愿”时,终究栽倒在了群众的唾弃声中,这对他无疑是个巨大的讽刺,同时也再一次应验了那句话:玩火者必自焚。

【分析点评】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监部门在这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管作用,安监系统的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也都尽心尽力,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却有极少数安监部门的领导干部,置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滥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中饱私囊。武XX就是这样一个“玩火自焚”的典型。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安监部门担负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拥有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查处、安全检查、安全资质评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培训考核等重要职权。

安监系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警钟长呜,常思贪欲之害,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只有正确认识手中权力,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时刻将群众安危放在心上,将群众观念融入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扎实细致做好每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不断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决不能像武XX那样,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忽视了党性修养,动摇了理想信念。放松了自身要求,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XX贪污、受贿案

【案情背景】

作为法院院长的郭XX,每一次出现在法庭上都会坐在审判台中间的位置上。然而,2008年10月,当郭XX再一次来到法庭上,却脱下了法袍,戴上了沉重的手铐,站在了他曾经座位的对面,也站在了养育他培养他的党和人民的对面。最终,郭XX因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贪污54.08万元、受贿74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1948年,郭XX出生在北京市密云县一个小山村,少年时期尝尽了生活的艰难困苦。后来,郭XX进入东城区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法官生涯,从审判员一步一步成长为法院的领导干部。1998年10月,郭XX调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在西城区法院的这8年却成为郭XX大肆敛财的8年。

郭XX在任西城区法院院长期间,多次通过指定律师接案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和影响帮助这些代理人胜诉。1999年2月至2006年12月,郭XX通过为4名案件代理人介绍案源、承揽案件收取的“介绍费”就多达367万元。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曾著有法学著作的郭XX很会规避风险,他在一段时期基本上只和一个律师或代理人合作,并不广泛撒网。这其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某某就是郭XX的“老搭档”。作为院长的郭XX掌握着审判大权,张某某则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两人一拍即合。后经郭XX介绍,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某某先后代理了多起在西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事后,张某某按照事前与郭XX约定的比例,先后10余次以现金、支票、存折等形式,从赚取的代理费中给予郭XX“中介费”200万元。在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2002年3月,郭XX指使其弟与张某某签订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条,试图掩盖真相,而这显然是徒劳的。

这之后,郭XX并没有收敛,反而胃口越来越大,大幅度提高收钱的比例。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郭XX先后介绍律师邬某代理了21起案件。至2005年年底,邬某已送给郭XX35万元,尚需支付73万元。这时,老谋深算的郭XX灵机一动,又冒出了一个掩盖犯罪事实的办法——他没有拿走剩下的钱,而是把钱交由邬某代为保管。但是,郭XX毕竟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因为觉得邬某太精明、不实在,郭、邬二人写下了“尚有73在邬某处”的字据为凭,从而暴露了其收受贿赂的本质。2005年9月,郭XX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律师马某某。这次,郭XX的分成比例大大提高,先后在马某某处收取了54万元。

除了收受代理人的贿赂,郭XX还在西城区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中捞取了大量好处。大楼主体工程一竣工,郭XX便迫不及待地安排其弟为大楼的信息工程和装修寻找目标。随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盛某某咬钩而上。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盛某某决定接受郭XX兄弟开出的15%回扣的条件。由于盛某某“懂事”,在做完第一期工程后,他又如愿以偿地得到了第二期工程。期间,郭XX兄弟从盛某某手中拿到300万元。

贪腐成性的郭XX,连法院门口的石狮子也不放过。西城区法院办公楼落成之际,郭XX决定在门前门后放置两对石狮子。通过采用低定、高付、侵吞差价的手段,郭XX从中侵吞公款30万余元。

【分析点评】

郭XX从审判席走到被告席,这是一个具有极大讽刺意味的画面。

剖析郭XX走向背叛人民的犯罪过程,我们看到:他把天平当秤砣,本应肩负公平正义的天平为民用权,却干预案件审判,通过拿回扣、提成“介绍费”、提高“中介费”比例等方式疯狂敛财,人民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殿堂,成了他讨价还价的市场;他把公权当私权,本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秉公办案,却执法犯法,实质是通过权钱交易,把公权卖给了代理律师;他把职权当特权,本应谨慎用权、忠于职守,却以权壮胆,唯我独尊,为所欲为,法纪制度在他眼里形同虚设。

郭XX的犯罪事实警示我们,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如果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法律就会被玷污,是非就会被颠倒,而正义的天平一旦发生倾斜,老百姓就无处说理,群众利益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郭XX这样的人多了,公民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对政府失去信心,甚至会人人自危,毫无安全感可言,这种情形绝对不能允许。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司法机关任务很重,人民群众也寄予厚望。树立群众观念,走好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必由之路。司法机关各级干部要从郭XX案中汲取教训,保持头脑清醒,坚持警钟长鸣,把建设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事关政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来抓,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人民执好法、守好责。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案情背景】

2008年11月,重庆市规划局原总规划师、副局长梁XX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毫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2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蒋*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5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市规划展览馆原馆长查红因犯受贿罪,被一审争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有着巨大的利润,在持续高涨自房地产开发热潮及巨额利润的引诱下,一些手握大权的令导干部就成了某些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规划系统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2005年,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然公司)找到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合作开发重庆市江北区花果小区地块。双方约定由瑜然公司出资100万元,负责取得该地块并将用地性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以上,项目建成后瑜然公司可分配49%的利润。该公司所以给出如此优厚的条件,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瑜然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是蒋*的情妇,而瑜然公司真正的幕后老板就是蒋*。开发过程中,蒋*协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建委等部门,由重庆市某开发公司以720万元的价格出让该地块,并与瑜然公司、某公司三方联建经济适用房“瑜然星座”项目。此后,蒋*又利用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协调相关单位,使该项目取得建设经济适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权,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并办理了开工建设规划手续。至2008年12月,仅该项目一期工程净利润便达到1486万元,其中,唐某分得653万余元。除瑜然公司外,蒋*还伙同唐某成立了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查,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蒋、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商所送贿赂达1615万元,蒋*还单独收受贿赂181万余元。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2002年至2008年,梁晓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规划选址、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为多家房地产商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89万余元。2002年至2008年,查红利用职权,在数家房地产商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给予“关照”,收受对方现金及“优惠购房”,折合受贿109万余元。

蒋*等人的落马,既让人警醒,也令人叹息。蒋*,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长期从事规划建设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家;梁晓琦,原来在重庆某大学任教,后转而从政,并迅速成长为重庆市规划系统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查红,这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副厅级女官员,也曾在重庆某高校任教。这些中青年干部,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能力,正处在干事创业的黄金期,然而,他们却没能抵挡住某些开发商糖衣炮弹的进攻,在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的同时,错误地规划了自己的人生,最终落得锒铛人狱的可悲下场。

【分析点评】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保证城市居住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及适合人类居住城市的建设。然而,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如“调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等,只需一个小小的动作,就能为房地产商带来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元的惊人暴利。因此,房地产商格外“青睐”规划干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方面的行业性腐败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涉案金额巨大,性质十分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划不科学、管理不严格,随意变更规划,不仅妨害城市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公共利益。今天,住房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房地产商们为追逐高额利润向城市规划干部行贿的成本,必然由广大购厉人埋单。因此,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涉及房地产的腐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

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重庆市规划系统窝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效防治规划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体系,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真正把城市规划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要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在全行业实行阳光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XX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背景】

郑XX出生于普通家庭,自幼丧母,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下,从一名药厂技术员成长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2006年12月,到龄离职一年半后的郑XX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调查,2007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郑XX死刑。此后,郑XX提出上诉被驳回。同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XX被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成立,郑XX出任首任局长。对这个新的机构,人民寄予莫大期待。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依据该法,药品必须合国家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标准的则必须淘汰。对国家药监局而言,这是一项涉及全国范围内药品审查、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的重大全局性工作,也是加强药品监管的重大契机,但由于郑XX等人的“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调查发现,郑XX严重违反规定,在未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未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擅自签发文件,决定启动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且仅指定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成员大多临时抽调,更换频繁。

由于部署不周,专项工作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完成。郑XX擅自签发文件,将原规定“国家药监局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改为“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抽查核对”,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

在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XX又一次擅自签批同意有关司局的请示,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使得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一批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此,郑XX在法庭上也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此外,调查发现,郑XX还违反立法程序,两次签批对已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改动,导致该规章先后有4个内容不同的正式版本向社会公布,造成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

郑XX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消除郑XX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隐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9月起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

失职渎职往往与权钱交易相伴而生,郑XX利用药品审批权大肆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样令人扼腕!从任职国家药监局局长伊始,郑XX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8家医药企业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等方面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本人及其妻、其子收受这些企业支付的“感谢费”、“顾问费”、“干股分红”、汽车等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在郑XX与非法药商罪恶利益链的背后,被忽视和抛弃的是13亿人民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分析点评】

郑XX是中央国家机关中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处以极刑的高级干部。他虽未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使假药泛滥,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群众利益。

郑XX案件警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敬畏权力。《汉书·贾谊传》有言,为官从政有不得其真、其责、其道、其方、其向等“五畏”。对照郑XX,他把违规的药品变成合法,是不得其真;多次拒绝监督,违法签批,造成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是不得其责;贪婪敛财,疯狂受贿,是生财不得其道;与非法药商结成罪恶利益链,是不得其方;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搞“一言堂”,是不得其向。他对权力毫无敬畏之心,而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然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敬畏权力,说到底是对人民的敬畏,是对责任的敬畏。它体现的是一种忧患意识,时刻保持忧国忧民的情怀和如,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体现的是一种勤政意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避享乐、拒慵懒,体现的是一种自律意识,胸中有底线,行为有操守,所谓“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纠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

郑XX的悲剧在于,权力使他忘乎所以,以至于模糊、颠倒了主仆关系。由此可见,能否做到敬畏权力,核心在于把人民摆得正不正、公仆的位置站得对不对。我们要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行使权力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只有用权为公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的特权。领导干部镇用权、为人民掌好权,既需要升华精神境界,更需要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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