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朱桥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时间:2024.5.15

朱桥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和镇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篇:规范文件有效期及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公布的要求,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工商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县工商局制定公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颁布生效之日起至废止之日止;长效的规范性文件,从生效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审查。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股室或者执行股室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期进行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起草或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股室。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清理股室要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县局法制机构初审;

(一)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 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把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有机结合起来。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审定后,局法制机构应按规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须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说明以及修改依据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县工商局政务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

第十条 县局将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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