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24.4.5

四川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四川省范围内销售的保健食品。

二、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和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违规宣传的可疑品种(见国家局和省局网站发布的公告),以及利用专家义诊推介等方式销售的保健食品。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1.声称具有27种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获得了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文号;

2.标识“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由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除外)、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4. 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要检查是否向生产单位索要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销售广告中是否有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建议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 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2.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予以查证),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进行处理。

2.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进行处理。

3.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或《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或《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理。

4. 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

     5.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年5月16日-20##年月6月30日)

各市州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书面通知、集中培训等方式告知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年7月1日-20##年11月30日)

各市州局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要求的范围、重点和内容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经营单位档案(见附件2、附件3)。省局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市州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年12月1日-20##年12月15日)

各市州局要巩固取得成果,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工作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附件4;书面总结、附件2和附件4请于20##年12月15日前一并报省局保化处。

附件:1.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4.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受理审批的保健功能有27项: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附件2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市(州)

备注:1.本表由市州局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汇总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编号”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一致。


附件3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备注:1.本表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企业不填“编号”,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统一填写。


附件4

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第二篇: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文办发〔2011〕62号

各市(州)文化局:

为规范我省美术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美术品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现将《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2: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流程

附件3: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附件4: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表

附件5: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进度和数据统计表 附件6: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美术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美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 号令)、《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市发?2009?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其它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臵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是指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

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一、 指导思想

坚持文化市场“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方针,规范全省美术品市场经营秩序,打造美术品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西部美术品市场中心,确保全省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四个必须”的工作目标:

(一)所有美术品经营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或法定时间内(指新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所有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主动提供相关经营活动信息,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所有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必须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凡涉及非法经营和制假售假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群众的举报,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三、整治要点

(一)通过法制政策宣讲和行政执法等一系列措施,敦促美术品经营单位依法备案,并严格执行美术品经营单位统计数据年报制度,及时掌握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通过市场集中整治、开展市场巡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等措施,将我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四、整治的重点单位和地区

(一)画廊、画店和艺术展览场馆等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涉及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纪机构,如拍卖公司、艺术中介服务机构;

(三)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主办单位和美术品进出口单位;

(四)历史形成的美术品集中经营地区。

(五)群众举报违法经营美术品集中的地域、地区。

五、职责分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科(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调一致,落实执法责任,组织联合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一)文化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科(处):负责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法规政策普及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美术品经营单位、美术品集中经营场所在指定或法定期限内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会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机构逐一上门宣传,向经营单位印发美术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备案、年报等资料;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美术品集中经营场所联系,获取美术品经营单位名单,掌握当地美术品经

营单位基本情况,办理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事项,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档案和名录。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机构:负责执法行动和政策宣传活动。监督检查美术品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在指定或法定时间内拒不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展出违法违规美术品、不经审批擅自从事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展览活动的经营单位。

六、工作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4月 1日至 4月30 日)。新闻媒体宣传、经营单位自查与文化行政部门主动宣传服务相结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向经营单位告知法规政策,公布备案登记方式和部门联系方式,要引导经营单位依法备案和依法经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上门宣传和发放相关资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经营单位知情权。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管辖区域内美术品市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开展备案和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工作。敦促我省已设立但未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务必在20xx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并填报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表(见附件4);要依法查处在指定时间内或法定时间内拒不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美术品经

营活动,依法查处展出违法违规美术品、不经审批擅自从事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展览活动的单位。对经宣传教育仍拒不备案或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曝光。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 1日至7 月31 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总结专项整治情况,于7月20日前形成报告上报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并附《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6);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美术品市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报告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将对部分市(州)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在全省通报此次整治行动成果。

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化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科(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进行。通过这次集中整治,完善美术品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建立美术品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七、报送要求

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分别于5月15日、6月15日提交备案工作进度报告,填报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进度和数据统计表(见附件5)。

上报省文化厅的总结材料、数据和表格均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附件均可在四川文化市场网http://www./下载,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上传至各自官方网站供经营单位下载。

联系人:杨家颖、周晓静,电子邮箱:scwhtscc@163.com, 联系电话:028-86241600、86240445。

附件2

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流程

一、备案程序

(一)接收材料。美术品经营单位到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材料审核。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备案单位和经营单位各一份。

二、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美术品经营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附件3

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________市(州)________县(市、区)

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4 美术品经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

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年度: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类型:

统计填表人: 邮政编码:

实际报出日期:

附件5

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进度和数据统计表

市(州): (鉴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6

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县(市、区)区 : (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四川省美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经营范围参见《四川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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