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xx]17号四部委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21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xx年秋季 学期至20xx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做好20xx年秋季学期至20xx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

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xx年秋季学期至20xx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xx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xx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报、审核及免学费资金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与免学费资金监管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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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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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相关科室务必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以确保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第三条 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是凡取得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具有城市户籍或农村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免学费政策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1. 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25%的比例免除学费;

2. 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城市学生15%的比例免除学费。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免学费政策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二章 认 定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学校免学费对象的最终审批。 1

第七条 学校政教处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复核,以及汇总、上报、建档、发放工作。对相关的证明材料整理存档以备查。并按上级主管部门按在校生比例确定的免学费人数依据各班学生情况进行配额。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负责,班委会成员为组员的评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 并根据下达的配额排序上报初评结果。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班委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习费用的,且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免学费对象。

1.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7.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能正视生活困难,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十一条 班委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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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 定 程 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向各班主任提出申请并由班主任统一向政教处领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认真填写。

2. 提供证明: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班级班委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综合表现,认真、客观公正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资助优先级排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推荐名单,最后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政教处进行复核,同时应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学校政教处要认真复核各班班委会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班委会。 对复核的最终结果制表汇总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做好台帐记录。

第十六条 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上报上级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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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享受免学费待遇,并按时发放。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学校每年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第二十条 各班主任应随时关注动态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上报政

教处予以调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格的,应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免学费补助。

1.享受免学费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免学费的资格。

2.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3. 在校期间,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有抽烟、酗酒、赌博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者。

4.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中途辍学、休学或提前就业等其他保留学籍资格期间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投诉电话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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