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中关于数字时间的知识点

时间:2024.4.20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三版二建法规中关于数字时间的知识点

1. (P1) 20xx年12月5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 (P3) 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 (P3)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基础课60学时、专业课60学时)继续教育;多专业

每增加一专业需另学60专业课。

4. (P10)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辩认自已行为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 (P19)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延期。

6. (P20)诉讼时效,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特殊:涉外合同4年,海上运输1年。

7. (P20)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 (P20)诉讼时效终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不能形式请求权的。

8.1(P2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2(P22)质押权自权利或动产移交时生效。

8.3(P24)预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9. (P28)资金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30%。

10.(P29)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300M2)

11.(P30)申请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开工延期2次每次3月,逾期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

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禹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P38)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国家重点:总投资3000万大型公用事业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5万平方米住宅: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13.(P42)必须招标:施工200万,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累计3000万。

14.(P43)投票保证金:最小(20%,80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票有效期30天。

15.(P4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 / 3。

16.(P5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禹未中标的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7.(P53)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P5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00人应设置安全科或者配置专职安全员,<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9.(P66)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

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0.(P6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1.(P73)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拆

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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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②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理废弃物的措施。

22.(P79)意外伤害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3.(P8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单位办延期,延期仍为3年。

24.(P93)保修期:①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25.(P95)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P98)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P98)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8.(P9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29.(P105)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0.(P106)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P10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P118)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P1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

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P1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P12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

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P124)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P127)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0.(P12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P129)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

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2.(P131)经济补偿标准: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3.(P13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阅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P138)工程文档的归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文

档向建设单位归档。

46.(P13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请档案馆对档案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47.(P140)档案的验收:一般项目在竣工前验收完即可,重大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完成。

48.(P141)不通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万分之五。

49.(P142)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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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0.(P157)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1.(P169)可撤销合同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51.(P18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

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2.1.(P191)合同的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3.(P197)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4.(P214)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5.(P214)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10天。

56.(P21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

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7.(P217)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58.(P217)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59.(P217)执行异议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0.(P223)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1.(P22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2.(P225)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63.(P227)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64.(P228)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

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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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二建法规中关于数字的知识点


第四版二建法规中关于数字时间的知识点

1. (P1) 20xx年12月5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 (P3) 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 (P3)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基础课60学时、专业课60学时)继续教育;多专业每增加一专业需另学60专业课。

4. (P10)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辩认自已行为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 (P19)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延期。

6. (P20)诉讼时效,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特殊:涉外合同4年,海上运输1年。

7. (P20)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 (P20)诉讼时效终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不能形式请求权的。

8.1(P2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2(P22)质押权自权利或动产移交时生效。

8.3(P24)预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9. (P28)资金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30%。

10.(P29)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300M2)

11.(P30)申请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开工延期2次每次3月,逾期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禹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P38)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国家重点:总投资3000万大型公用事业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5万平方米住宅: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13.(P42)必须招标:施工200万,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累计3000万。

14.(P43)投票保证金:最小(20%,80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票有效期30天。

15.(P4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 / 3。

16.(P5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禹未中标的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7.(P53)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P5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00人应设置安全科或者配置专职安全员,<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9.(P66)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0.(P6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1.(P73)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②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理废弃物的措施。

22.(P79)意外伤害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3.(P8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单位办延期,延期仍为3年。

24.(P93)保修期:①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25.(P95)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P98)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P98)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8.(P9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29.(P105)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0.(P106)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P10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P118)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P1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P1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P12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P124)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P127)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0.(P12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P129)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2.(P131)经济补偿标准: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3.(P13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阅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P138)工程文档的归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文档向建设单位归档。

46.(P13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请档案馆对档案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47.(P140)档案的验收:一般项目在竣工前验收完即可,重大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完成。

48.(P141)不通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万分之五。

49.(P142)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50.(P157)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1.(P169)可撤销合同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51.(P18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2.1.(P191)合同的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3.(P197)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4.(P214)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5.(P214)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10天。

56.(P21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7.(P217)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58.(P217)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59.(P217)执行异议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0.(P223)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1.(P22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2.(P225)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3.(P227)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64.(P228)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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