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医师的必需阶段。为进一步提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质量,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做好临床住院医师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我院19xx年起正式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以来的实践,修订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提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共性规定,各学科则根据学科特点,经修订和完善,分别制定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鼓励青年医师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实践,尽早成才;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高临床技能和诊治水平;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拓宽知识面,为今后发展打下扎实基础;重视医德医风培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系统培训,使其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专业技术、医学理论、科研、教学及组织管理能力方面得到提高,成为医德高尚,技术过硬,理论扎实的专业技术骨干。
二、培训对象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从开始临床工作的第一年进入规范化培训。
2、准备从事临床工作的刚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根据实际业务水平按照《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补充规定》(2004院医字第0409号)执行。
3、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医师,经医院考核后,按实际业务水平参加相应年限的住院医师培训。
三、培训目标
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低年主治医师水平,即达到从事某一临床专科实践所需要的基本能力,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指三级学科)的临床医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祖国,热爱军队、热爱医院、热爱病人、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医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尊重病人合法就医的各项权利。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熟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4、具有本学科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5、能担任指导本科生、实习生和进修医师的教学工作。初步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6、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刊,并且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四、培训模式
培训按照3+X+Y的模式并分为三个阶段,即三年轮转,X年专科培养,Y野战外科技术培养。X年的具体培训时间视专业而定,一般为2-5年;Y年一般为2-3个月。
第一阶段为轮转培训阶段(其中含Y阶段培养)。旨在通过临床实践,使在医学院校所学知识尽快转化为独立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该阶段突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轮转安排详见附表)
从第四年起固定科室,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即专科医师培训。主要在定向的学科工作学习,目的是为专业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专科培养要求:(1)通过自学和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讲座和学术活动,提高专科专业理论水平;
(2)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诊疗技术,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或疑难、急重症;(3)能正确应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解决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4)能独立完成院内专科一般会诊,协助上级医师承担本科部分管理工作,使医师在跨学科知识、会诊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方面得到进一步提
高。(5)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独立完成进修生、轮转生、实习生教学,具备参加部分科研和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此阶段的培训须含3个月的急诊科轮转培训,具体时间及内容,由临床部和科室根据受训医师的实际情况在第二阶段提出相应培训计划。
五、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思想、临床能力、专业理论、专业外语、医疗文件书写、科研和教学能力、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等。业务培训以科室培训为主,专业理论、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1、政治思想:热爱祖国,热爱军队、热爱医院、热爱病人、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技术上精益求精;遵纪守法,严格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培养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和优良的医德医风,廉洁行医,服务态度好,正确处理医患关系,不弄虚作假;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完成任务。
2、专业外语:阅读各学科指定的外文专著和有关文献、专业杂志,不断提高听、说、读、写能力。轮转医师须达到借助工具书可熟练地查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外文资料,专科医师还须达到每小时能笔译外文专业书刊3500个印刷字符以上。
3、医疗法律法规知识:以自学为主,阅读指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掌握基本的医疗法律法规知识,避免医疗纠纷等的产生。
4、教学能力:要求高年资住院医师承担部分实习生、轮转生、进修生的临床教学工作。组织科内部分教学活动。
5、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科室的临床科研活动。结合临床工作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可撰写一定水平的科研学术论文。
6、专业理论的培训详见各学科的培训实施细则。
7、临床能力:包括临床实践时间、医疗文件书写和临床技能等,其培训要求详见各学科的培训实施细则。
8、野战外科技术培养:包括常规作战及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战创伤特点及抢救治疗原则与方法。
六、考核内容及标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百分制),合格线为86分。
1、医德医风(10)
服务态度较差;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要钱物,收受“红包”;违犯规定参加院外医疗有偿服务、行医卖药;乱开处方及医疗证明书;人情漏费、对军人乱收费,或有其它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者,经查属实该项考考评为0分。
2、英语(轮转医师15分,专科住院医师10分)。
由院统一组织考试,按实际考试成绩折算学分(轮转医师按15%,专科住院医师按10%折算)。
3、理论知识(8分)
参加院和临床部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8次,每少参加一次扣1分。
4、临床实践时间(10分)
脱离临床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者,延长培训期1年。不足三个月的脱离临床工作满1周扣除1分,不足1周按1周计算。
5、临床技能(轮转医师25分,专科住院医师20分) 根据相应阶段科室或院专家考核成绩记分。
6、医疗文件书写(5分)
按照医院病案质量标准及处方书写标准打分。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7、参加学术活动(10分)
参加院内外组织的新业务、新技术讲座、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每少参加一次扣1分。
8、教学工作(专科医师5分,轮转医师不要求) 专科住院医师承担部分实习生、轮转生、进修生的临床教学工作,每年带教学生不得少于2人,每少1人扣1分;组织科内部分讲课和学术讨论会,为专业学习班讲课以及承
担科内护士、卫生员的教学等(须有教案),每年不得少于6次,每少1次扣0.5分。
9、科研工作(轮转医师5分,专科住院医师10分)
轮转医师每年写出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临床总结、综述或个案报告;专科住院医师每年须写出至少1篇专业论文,至专科培训结束时须有2篇论著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此要求为单项否决项)
10、野战外科技术培养(5分)
参照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11、医疗法律法规知识(5分)
由院统一组织考试,按实际考试成绩的5%折算成学分。
12、人际关系与沟通能力(2分)
应有大局意识,坚持原则,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善于与人沟通,尤其应具有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能力。
考核成绩由各项考核组织单位认真填写到《轮转医师培训考核手册》或《住院医师专科培训考核手册》中。
七、考核的组织与准入
考核分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轮转考核由组织轮转的科室实施,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采取科室考核和院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轮转考核:住院医师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该科室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对住院医师在本科室轮转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并由所在临床部审核备案。
2、年度考核:专科培训阶段的医师,每年要由组织培训科室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评,并记录在《住院医师专科培训考核手册》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延长一年本年度的培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被淘汰。
3、阶段考核:住院医师三年轮转结束时和专科培训结束时,由训练处组织科室和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专家考核组进行全面考核。并由专家考核组审定考核结果。三年轮转考核合格者,授予轮转培训合格证书,经双向选择分配到具体科室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否则继续延长1-2年的轮转阶段培训,再考核不合格或无科室接受者被淘汰。专科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专科培训合格证书;否则继续延长1-2年的专科培训,再考核不合格者被淘汰。专科培训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被聘为主管医师。
八、组织管理
1、本科毕业分配来院的住院医师,只确定专业方向,分为内科组、外科组、南楼组和医技组。在轮转培训期间,其日常生活、行政管理由各临床部(含医技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期间,由科室对其进行管理。
2、在院部首长的领导下,住院医师的培训考核实行机关、临床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医务部训练处负责制定全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组织阶段考核工作。各临床部、医技部负责落实、检查并审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的有关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本二级学科住院医师理论课程的讲授。各科室负责具体培训和轮转期间考核及年度考核的部分项目的考核工作。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专家考核组负责各阶段临床技能的考核工作和资格审定准入工作。
3、轮转三年期间不允许报考研究生。
4、解放军总医院第304、309临床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5、本《办法》由医务部训练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评价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考核。
第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确定。
第四条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五条 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培训结业考核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三级负责制。
第八条 卫生部统一指导全国培训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制定全国考核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结业考核方案;
(三)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考核工作的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
(二)检查、督导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
(三)制定辖区内培训考核的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四)认定辖区内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点;
(五)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根据培训标准组织在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考核;
(二)负责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报名工作,核实考生相关资料和考核信息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接受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考核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管理和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培训过程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是保证临床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环节。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是培训过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机构,负责在培住院医师的轮转出科考核、审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考核内容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培训考核手册》和《培训过程考核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考核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培训过程考核要在结业笔试日期公布前1个月完成。
第四章 结业考核报考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报考结业考核的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程序: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医师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发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笔试准考证》。
(二)对结业笔试合格的住院医师,由考核管理部门签发考试合格证明,并据此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
第五章 结业笔试
第十九条 结业笔试是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结业笔试由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命题、组卷、印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结业笔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临床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原则应以能客观地评价住院医师是否掌握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临床基本实践能力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各专科《住院医师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站考核模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官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培训考务工作要建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三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三十条 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师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再次参加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及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章 违纪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三十四条 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的培训基地,给予限期1年整改处理;如无改善,且住院医师投诉较多,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