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加钞管理办法

时间:2024.5.13

**农村合作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加钞管理办法

2009-09-02 23:50

为加强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机)管理,提高ATM机加钞环节的安全,保证ATM机正常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ATM机的使用、日常维护、现金管理、账务平衡检查、业务监控等工作由支行负责完成。

第二条 ATM机钞箱的押运由各支行负责。

第三条 ATM机保险柜(内置钞箱)钥匙、密码管理要求:

1.ATM机的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必须双人分管,相互制约,严禁一人统管。保险柜密码应不定期进行更换。

2.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副本密封后,由支行指定专人分别保管。紧急情况下启用,须经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并做好登记。

3.保险柜钥匙使用后应立即入库(保险箱)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4.加钞柜员休息,保险柜钥匙或保险柜密码应按要求与代班人员严格办理交接登记。加钞柜员上班后,如属密码交接,必须及时更换密码。

5.如发生保险柜钥匙遗失,应及时与支行分管行长联系,加钞人员和押运员必须立即到达ATM机旁,加钞人员用备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取出备用金,运回支行。暂停使用该ATM机,等更换保险柜钥匙后,再重新启动该ATM机,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总行。

第四条 ATM机加钞时间规定。支行对ATM监控中发现钞箱款项不足时,原则上在上午9:00前进行加钞。

第五条每台ATM机配备4个钞箱,采用更换钞箱的办法进行加钞。即:将款项不足的原钞箱撤下,打印钞箱内容清单,换上装好钱款的备用钞箱,按规定及操作要求完成钞箱内容的输入工作,并做好《ATM机加钞登记簿》的记录。

第六条 ATM机加钞前,支行加钞员按规定及要求领入现金,必须在监控下,换人复核后,在复核员监督下按100元、50元票面将钱装入两个备用钞箱内,上锁。

第七条支行在押运、加钞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行保卫部的有关规定,加强

警戒,确保加钞安全。

第八条 ATM机装钞、卸钞、账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监控之下,由支行加钞员和复核员双人操作,换人复核。

第九条 ATM机钞箱中存放的备付金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ATM机存放备用金的限额,并报备总行财务管理部。ATM机的最高装钞量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十条支行加钞柜员回到单位后,必须在监控和复核员监督下,在柜台内打开卸下的钞箱,清点剩余现金,完成账款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农村合作银行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 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据恒丰银行和本行内控制度规定员工应该遵守而未遵守的行为,以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或职业操守,可能导致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违规积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累积负分;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得到客户或行风监督员、行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表扬,累积正分。

第五条 对违规积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第六条 员工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

第七条 积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积负分对象包括违规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复核或审查人员、事后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违规行为的责任人:

1、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2、管理人员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3、由于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调查不实、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4、事后监督人员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因责任心不强,相关违规行为应查出而未查出的,事后监督员同为责任人;

5、经集体讨论后实施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参加讨论的人员同为责任人(明确提出异议者除外) ;

6、凡发生违规行为难以界定责任人或因职责不清难以界定的,经办人员与分管领导为责任人。

第九条 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在不同时段的相同问题只作一个问题积分,问题次(笔)数作为确定该问题性质的依据。

第十条 对不同检查项目发现的同一次(笔)相同的问题,已经积分的不再重复积分,但对能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积分,对加倍积分的情形,可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积分处罚标准的1-10倍执行,直到给予待岗处理。

1、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的或违规次数较多的(三次以上);

2、属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3、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届主观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5、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积分:

1、已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的:

2、由于系统、制度等非主观原因为主造成的违规行为,可减轻直至不积分。

第十三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或数人的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三章 积正分标准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及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总行组织检查或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得到表扬和肯定、表现突出的,对员工个人积2-4分/次。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服务工作有突出事迹受到客户向总行来信表扬或向支行、部室及总行锦旗表彰的,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5分。

第十六条 员工个人在本行发文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及其他活动比赛中获奖的,按文件给予积分。 第十七条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8分。

第四章 积负分标准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按以下标准积负分:

(一)员工仪表规范类

1、员工在上班时间或逢有重大活动和统一要求时须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服应保持整沽,外衣平整, 领子挺刮。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子、不剃光头,不佩带项链、于链;女员工须化淡妆,不披发上岗,不佩带下垂式耳环、手镯 (链)等。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3、男女员工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指甲、不准染黑色以外色彩的头发。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4、员士穿着长袖衬衣时,须系统一下发的领带和扣紧袖口,不得随意翻卷袖子。穿着衬衣时,不得穿高出衬衫领口或颜色过深的内衣。男员工穿着须将衬衣的下摆扎进裤腰内。女员工着套装时,衬衣的下摆不得露出套装下摆外,不得穿拖式凉鞋。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二)员工姿态标准类

1、员工在营业场和办公室须在工作服左胸前佩戴统一制作的工号牌或统一在办公桌和柜台上摆放员工工号牌。 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2、员工站立时不双于插腰,坐时不翘二郎腿。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 5分。

3、员工(一线临柜员工)上班时不看各类书报,营业场内不准吸烟。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三) 员工岗位安全防范类

1、员工应随时关注营业场所的安全状况,二道门必须上锁。不执行的每次积-2分。

2、报警器、灭火器保持完好,白卫武器应放置在随手可取的位置。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3、严禁非本行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内。不执行的每次积-l分。

4、员工临时离岗(柜)应放置告示牌并及时退出业务操作系统。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5、营业终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机)、有价单证、帐(簿)、卡等应全部入库,电器、电脑设备应及时关闭(除监控设施和110报警系统外)。不执行的每项、次积-l分。

(四)员工岗位工作准则类

1、员工不得摘自离岗、串岗、不聚谈闲聊、喧哗和笑闹。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 5分。

2、员士因事离岗时必须在柜口摆放暂停营业牌子,以提示客户。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3、不准中断业务去接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4、在遇到机器故障时,要有明显提示,必要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五)员工服务规范类

1、员工在客户临近柜台时必须起立迎候客户,站立姿态面带微笑,双目注视客户,待接过客户提交凭证和钱后方能坐下,并迅速办理业务。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2、办理业务完毕后,员工须起心将办好的凭证和钱双手交给客户,待客户转身离柜后方能坐下。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3、员工临柜服务时必须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接电话时要主动问候,自报单位。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4、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做到办理业务先外后内,快捷准确,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努力使每位客户

感受到满意的服务。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5、实行首问责任制,凡遇到客户咨询业务,提出服务要求时,要耐心解答,不准不理不睬。一时解答不了的,内部沟通后回复,防止误导,以影响本行声誉。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6、不得拒绝兑换大小钞、残破币,不拒收辅币。对确实不能解决客户兑换小钞要求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六) 投诉举报类

经查实因员工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而被投诉、举报(含重复)的, 记该员工规范化服务违纪积分-3分。

(七)业务差错类

业务差错由事后监督部门检查出的按《浙江 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OCR监柜监督考评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其他出现一般业务差错积-0.5分/次;出现较大业务差错,并造成后果的积-1至-3分/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较大后果 的积-3至-5分/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积-5至-24分/次。

(八) 信贷业务类

1、未按规定和操作程序申报、审批、办理各类信贷表内外业务,积-1至-3分/笔。

2、未按授信要求授信或超授信发放贷款,或未按授信(贷款)批复所明确的条件发放贷款,积-1至-3分/笔。

3、未按规定执行"三查"制度,或调查(检查)报告内容虚假,造成资产损失的;客户不良贷款未清偿,仍向其发放贷款或认可其提供担保,客户对外担保己形成不良,仍向其发放贷款或认可其提供担保的,积-3至-5分/ 笔。未坚持双人调查制度,或未经实地调查向客户发放首笔贷款的,积-2至-4分/笔。

4、违规发放借、冒名、跨地区贷款的,积-5至-24分/笔。

5、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手续完整性;或违反规定对抵 (质)押物估价及资产评估造成损失的;或估价失实,或超比例发放抵(质〉押贷款,或未按规定保管抵(质〉押 物的权利凭证和物品,造成丢失、损毁;或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未经抵押物查询发放贷款的,积-2至-4分/ 笔。抵(质)押物未到相关部门登记发放贷款的,积-3至-5分/笔。抵押物需办理保险而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失效的,积-2分/笔。

6、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为客户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积-3分/笔。

7、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的,积-3分/笔。

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积-2分/笔。

9、经办人员未及时答复客户,或没有答复、安排或拒不接待客户,或客户经理与客户发生口角的,积-2至-4 分/次;工作日中午喝酒的,积-1至-3分/次:客户举报有违规违纪行为无法取证的,积-0.5/每次,客户举报有违规违纪行为查实的,积-3至-5分/每次。

10、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系统维护,或系统维护不正确,或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或未及时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的,积-2分/笔。

11、违反规定受理银行卡申领,或未按规定收集和保管银行卡资料,造成短缺或不完整,以及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和银行卡操作管理有关制度的,积-2至-4分/笔

12、未按规定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的资料缺乏真实有效性的,积-0.5分/笔:收集的重要资料丢失、损毁的,积-3至-5分/笔:对擅自销毁、伪造和泄露资料信息的,积-5至-24分/笔。

(九)其他类

根据业务技能考核规定,业务技能不达标的,每项积-0.5分/次:

第十九条 支行行长和部室经理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不作为情况的同时给予积负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积-3至-5分/每次。

(二)未能按规定对重要岗位员工实行轮岗制度、强制休假制度,或其台帐资料记录不全的,每项积-0.5分; 未能按季对辖内网点进行规范化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或未做好员工违规积分检查记录的,每项积-1

分;

(三)未按规定成立各类信贷管理小组,或小组虽已成立,未按信贷小组决议操作的,每次积-1至-3分;未能

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超权限办理业务,包括授信、授权、利率政策、现金支取等,每项、次积-1至-3分;

(四)隐瞒事实真相,违规上报核销贷款的,积-1分;

(五)行长(或经理)及本单位(部门)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每项、次积1至3分:

(六)未能完成总行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且工作业绩处在全辖末位的,每项、次积-1分;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得分位列全行末三位的,积-2至-4分:

(七)清收不良贷款不尽职责、丧失诉讼时效、脱保脱押、贻误清收时机造成损失的,积-1分:

(八)对当月发生过的逾期贷款,无论当月是否清收到位,未向总行报告形成不良原因的,每笔积-1分:

(九)未制订岗位责任制或未对员工实施考核兑现的,积-1分:

(十)年末资产质量比年初恶化的,积-2分:

(十一)辖内员工三人以上向总行集体上访或来信来电反映的,积-1分;

(十二)因违反各种制度受到银监、总行及上级管理部门通报的,每项、次积-3至-5分:

(十二)贷款五级分类、形态调整未批先调的,每次积-0.5分;

(十四)单位员工服务态度、质量被客户投诉、举报的(含重复件),经查属实的,每件积-0.5分:

(十五)由于对客户经理管理不严,导致客户经理违反《信贷人员职业操守准则》的,每人、次积-0.5分: (十六)未能按规定每月一次组织召开员工会议,且会议记录不详的,积-1分;未能按规定每月组织员工技能训练的,积-0.5分;

(十七)未能按规定每月对所辖网点组织一次安全保卫检查,且记录不全的,每次积-2分;

(十八)发生一般经济案件的,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下的,积-6分;较大经济案件的,造成较大损失的,积-6分至-24分;

(十九)未按规定进行听证问责或听证问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积-2分;

(二十)对各类检查存在的问题,未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积-3分;

(二十一)由于未能及时传达上级行相关文件,导致执行偏离、执行不到位的,每次积一1分;

(二十二)对五级分类占用形态在次级及以下贷款未压缩、退出的,每次积-1分:对其发放增量贷款的,每笔再积-2分;

(二十三)对重大信贷风险、重大违纪事件、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的,积-3分; (二十四)经总行认定其他不作为的行为,每项积-1分。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经济处罚,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按正常信贷流程操作,但需赔款的除外)

经济处罚金额50元至200元 -0.5分

经济处罚金额201元至500元 -1分

经济处罚金额501元至1000元 -2分

经济处罚金额1001元至2000元 -3分

经济处罚金额2001元至3000元 -4分

经济处罚金额3001元至4000元 -5分

经济处罚金额4001元至5000元 -4分

经济处罚金额5001元以上 -7分至-24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

警告 -5分

记过 -10分

记大过 -15分

留用察看 -20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责任人相应积分:

责令限期改正 -2分

责令书面检查 -3分

诫勉谈话 -4分

县内通报批评 -6分

杭州地区内通报批评 -8分

浙江省内通报批评 -10分

全国通报批评 -20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按违规行为对应的分值加倍予以积分。

第五章 积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总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监事长担任副组长,各部室总经理为成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由监督监察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员工以及人均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支行(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督监察部门负责违规积分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执行违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各部门、各支行对违规人员的违规积分计算,建立和管理违规积分台账,按季通报:

(三)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

(四)向违规积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个人和网点、机构发出预警预报,向分管领导报告违规积分管理情况;

(五)违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积分管理以总行行长为积分管理责任人;各支行、部室员工积分管理以各 支行、各部室负责人为积分管理责任人。各积分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记录和保管本单位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每月5号前负责向总行监督监察部报送上月积分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积分程序:

(一)总行职能部门业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行风监督员发现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发现违规行为、 通过其他线索发现违规行为。即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内部日常管理及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二)银监、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总行监督监察部于每次检查后根据检查报告或监管意见书填制《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三)各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依据标准进行积分认定,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当事人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监督监察部作审核、计算、建立和管理违规定积分台帐。如未按时填报的,按规定积减部室年度考核分。

(四)当事人如对积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1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诉,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章 积分运用

第二十九条 积分结果与员工的岗位薪酬、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积分,按薪酬管理规定计入次年员工综合分。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个人在积分年度内的正负积分,可以相互抵消。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员工正负积分相抵后, 累计负积分达5分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累计负积分达10分及以上的,由总行通知支行(部)对该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累计负积分达18分及以上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满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累计负积分达24分及以上的,或待岗期满后考试不合格的,提交总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积分对应处理规定:

(一)负积分未受到过经济处罚的对应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负积分对应单位(年度一次性)处理:

年度人均负积分2分及以上的,由总行在本行内网上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年度人均负积分4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实行诫勉谈话,并扣罚一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半个月绩效工资。

年度人均负积分6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并扣罚二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一个月绩效薪酬。

年度人均负积分8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予以解聘,并扣罚三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一个半月绩效薪酬。

第三十三条 在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应将该员工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积分标准但属于违规行为的,比照相关积分标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的违规行为,对照有关规定己受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积分登记时间以发现应积分的年度时间为准。当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员工违规行为,视同当年违规,对员工进行积分。

第三十七条 总行按员工工号建立积分台帐,员工岗位交流的或在系统内调动的,不得免除原岗位或单位的积分,实行累计计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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