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联社反洗钱先进材料

时间:2024.4.7

强化认识、狠抓落实、大力抓好反洗钱工作

-——XX联社反洗钱先进单位材料

反洗钱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声誉,更关系到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既是金融机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务必履职尽责的社会责任。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都匀市信用合作联社在坚持服务“三农”、服务社会发展的同时,在州人行的正确指导下,大力抓好反洗钱工作。通过全社上下努力,踏实工作,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以州人行检查为契机,大力抓好薄弱环节的整改提高 自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州人民银行的检查,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客户等级划分、客户尽职调查执行情况、可疑交易识别上报、客户身份识别等,普遍存在全市营业网点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够,缺乏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识。检查后,我社高度重视薄弱环节的整改提高,一是成立了联社主任挂帅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了一名反洗钱报告员,负责对各网点数据的分析报告工作。各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成立本社反洗钱工作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委派制主办会计为本社反洗钱汇总、上报、分析、协调的人员。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开展专项检查,2010以来,共开展反洗钱检查和审计4次。并于每月会计汇审时对客户资料留存及身份的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情况、身份证联网核查等事项进行检查。

二、以加强学习培训为载体,大力提高员工反洗钱责任意识 为提高员工反洗钱责任意识,我社每年都将反洗钱培训纳入 - 1 -

联社年初培训计划,一是健全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二是完善培训内容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鉴于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20xx年至今,举办反洗钱培训会4次,培训280人次,较为系统的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20xx年我社反洗钱报告员胡光霞同志代表黔南州办事处参加了州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知识竞赛,在团体比赛中为黔南州信用社系统获得第一尽献了一份力。通过这两年培训,我社员工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为下步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以宣传为平台,大力营造反洗钱的农村知晓度

一是利用乡镇信用社有“腿”的便利条件,发挥信贷员和各社支农联络员下乡工作的特点,让他们到各村组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定点入户的“移动宣传”。每一个信贷员都是一个移动宣传点,把宣传的面普及到农村基层。二是利用赶场天人流聚集的规模效应开展宣传。两年来,墨冲、坝固、王司、凯口等15个社,在赶场天通过发放宣传图片、手册等资料2万余份,播放影像资料60余次,集中宣传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播放反洗钱案例。三是组织、参加各种集中宣传活动。开展了我社五周年庆典城乡巡回宣传活动,银监部门组织的公众教育日,州人行组织的反假、反洗钱的集中宣传活动等。四是长期在营业网点柜面摆 - 2 -

放宣传资料,供客户随时咨询。不断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四、以绩效考核为手段,大力增强联社反洗钱工作能力

实践证明,考核是推动工作的较为有效的“指挥棒”之一,为提高联社反洗钱工作能力,我社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了绩效考核的盘子。作为反洗钱前沿阵地的桥头堡,各社主办会计肩负着反洗钱的汇总、上报、分析、协调的任务,其工作落实得如何,成效如何,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了决定了我社反洗钱工作。我社每月对主办会计进行了会审考核,考核总分600分,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指标占了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55.8%。通过一月一会审,一审一考核,为我社反洗钱整体能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为抓手,大力筑牢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了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我社制定了《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位开立结算账户,认真审查相关证照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应的账户;对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现金汇款、结算等业务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并在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查后打印核查结果;对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严格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二是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监测系统》的要求,要求各网点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可疑交易发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接到的补正回执4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 - 3 -

规定。市联社按月通报全市报送情况并对报送情况差的信用社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二次被通报的信用社,市联社将采取约见负责人谈话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人。对因本社漏报导致市联社被全省通报或联社领导被省联社约见谈话、罚款的,将自行写出辞职报告及接受相应的罚款。三是建立台账制度和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和完善了《大额交易登记簿》、《大额现金支付登记簿》,加强对大额交易收付交易、大额转账收付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分析,防止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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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反洗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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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银行反洗钱论文反洗钱工作论文: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剖析

反洗钱论文银行反洗钱论文反洗钱工作论文: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剖析

反洗钱论文银行反洗钱论文反洗钱工作论文: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剖析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 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 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 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 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 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 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基层银 行反洗 钱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 年 3 月 1 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 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 年我国新颁《刑 法》191 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 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 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 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 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 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 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 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 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 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 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 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 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 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 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 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 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 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 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 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 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 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 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 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 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 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 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

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 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 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 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 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 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 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 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 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 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 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 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 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 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 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 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 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 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 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 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 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 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 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 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农 村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 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 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 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 是现金管理不到位。 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 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 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 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 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 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 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5.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 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 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 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 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 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 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 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 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 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商业银 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 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 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 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从事反

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 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 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 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 技能出发, 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 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 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 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 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 让他们 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从 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 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专业反洗钱人才, 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 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 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 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 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 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 工作水平。 t 2.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反洗钱资 料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我国 整体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商业银行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 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宣 传教育让基层银行了解中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的工作方向, 增 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调动有关部门甚至是全 社会的力量,要使社会公众、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 摒弃 单位及其它经济活动参与者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 狭隘的地方主义观念,克服经济短视行为,自觉抵制黑钱,加强对反 洗钱的组织和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堵截非法资金,让犯罪分子 没有藏身之地。再次,基层人行要积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建立良好 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运用正 当的竞争手段,不乱拉存款,不乱开设账户,严格大额现金支付,严 密监控大额可疑资金的划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 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 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3.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 应尽快明确基层人行反洗钱的主管部 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政、税务、 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 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加强领导, 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 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 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 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 ,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 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 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 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 要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健全反洗钱控制制

度 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 制定具体的反洗 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 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 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基层央行应对金 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还应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 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 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 三是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 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牵头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 反洗钱网络。构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 资源,确保辖区金融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协调与地方政 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处理好地方经济与反洗钱工作的利 益冲突。 四是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 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开立账户时,要认 真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并向有关发证部门核实 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将个人结算帐户纳入管理范围,避免洗钱者利 用个人账户清洗黑钱; 在提供保管箱等可能产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 时,严格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将大额存入现金纳入现 金管理的范畴,控制现金的流动,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用银行卡、票据,少用现金,有助于保存交易记录 及金融系统反洗钱;办理票据承兑、提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 易背景认真审查, 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 汇票进行洗钱。 5.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 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 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 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 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 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 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 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 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 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 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 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 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 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 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 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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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剖析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09-10-16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论文大全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 金融 业的健康 发展 ,而且还会对 经济 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 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基层银行反洗 钱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

20xx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xx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 教育 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 企业 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 网络 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 会计 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

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 农村 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5.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 现代 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要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 法律 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专业反洗钱人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 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基层银行反洗 钱工作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0.33 [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163-03

[作者简介] 叶 周,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钟焕焕, 中国 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与金融。(江西 抚州 344000)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

20xx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xx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

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5.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6.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要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专业反洗钱人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2.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反洗钱资料等一系列宣传 教育 活动,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我国整体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商业银行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宣传教育让基层银行了解 中国 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的工作方向,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调动有关部门甚至是全社会的力量,要使社会公众、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 经济 活动参与者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摒弃狭隘的地方主义观念,克服经济短视行为,自觉抵制黑钱,加强对反洗钱的组织和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堵截非法资金,让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再次,基层人行要积极引导、规范 金融 机构建

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运用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乱拉存款,不乱开设账户,严格大额现金支付,严密监控大额可疑资金的划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3.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尽快明确基层人行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

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 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三是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牵头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 网络 。构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资源,确保辖区金融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处理好地方经济与反洗钱工作的利益冲突。四是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 发展 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开立账户时,要认真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有关发证部门核实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将个人结算帐户纳入管理范围,避免洗钱者利用个人账户清洗黑钱;在提供保管箱等可能产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时,严格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将大额存入现金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控制现金的流动,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多用银行卡、票据,少用现金,有助于保存交易记录及金融系统反洗钱;办理票据承兑、提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5.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现代 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

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20xx年4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草案涵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国际合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标志着我国对洗钱犯罪的战斗已经打响。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转让、转换、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不仅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也损害了一国*、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严重地威胁着国际*经济体系的安全。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介于1.5万亿到3万亿美元之间,约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因此,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同时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那么,“黑钱”到底是怎么“洗”白的,它又有哪些危害呢? 一、洗钱的主要方式 洗钱是违法犯罪分子“合法化”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洗钱的方式花样繁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黑钱”存入银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是最经典、最常见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将黑钱“漂白”。自从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后,直接存入银行这种方式风险很大,于是犯罪分子采取变通的方法,把黑钱交给亲属,以亲属的名义存款,实际仍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利用假*办理存款手续。

2.开办企业。将违法所得用来开办公司,使黑钱转化为营业产生的利润,从而将钱洗白。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xx年3月审理并判决的国内首宗洗钱犯罪“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就是这样。国际毒贩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照负责接应。区某将港币52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汪照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xx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照被依法逮捕。最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汪照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转移境外。这种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具体方式有多种:一种是非贸易方式,利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采取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犯罪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洗钱的地下钱庄,专门负责将黑钱转移境外。如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洗钱案,*犯罪所得120亿元人民币,就是以现金存入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付汇给境外

合伙人,或是地下钱庄勾结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再由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集团境外账户。 二、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形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20xx年央行和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共计5.7亿元人民币和4.47亿美元。 反洗钱报告还披露了五起已经查处的洗钱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浙江8·27*资洗钱案”和前文提到的“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在“浙江8·27*资洗钱案”中,外管局浙江省分局20xx年5月,通过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监测,发现有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他们在外汇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的现象,且外汇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趋势,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计达到了1688万美元。经查,这是一起澳门*资洗钱案,即澳门*场放贷公司向大陆*客放贷,来大陆将收回的人民币通过外汇黑市兑换成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转向澳门。 三、构筑我国反洗钱安全网 在我国的法律规章中,《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而形成了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网。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通过后,将会使反洗钱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界定洗钱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种: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将上游犯罪的面拓宽至六种,增加了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 2.加强资金交易的监测管理。要从源头控制洗钱犯罪,就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管理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作为洗钱工具。 《反洗钱法》出台后,将会与《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

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 闻 雁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洗钱犯罪(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日益猖獗,弥漫全球,触角无所不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有组织、有预谋的清洗,披上合法外衣,融入并侵蚀着各国经济的健康肌体,严重威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数额达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5。因此从金融“门户”入手向“洗钱”犯罪宣战刻不容缓。 洗钱的由来 早在金属铸币流行时代,精明的商人使用化学药剂清洗硬币污渍,使之不被拒收地重新流通,是为“洗钱”最原始的含义。而现代“洗钱”概念则假借其义,通常是指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资金或财产,经各种交易“清洗干净”,使其表面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得以安然享用的行为。 “洗钱”一词真正与犯罪产生瓜葛,源自 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芝加

哥警方成功破获的一起黑社会组织犯罪。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作掩护,边贩卖毒品,边经营洗衣业务,并利用洗衣店可直接收取现金的便利,将贩毒收入混进正当的营业所得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纳税后,贩毒收入即摇身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洗衣店 1老板则可再办几家洗衣店,扩大犯罪的庇护所,或进行更大规模的贩毒。此时洗衣店里毒资的真实面目被掩盖了。 洗钱的上游犯罪 没有犯罪,就没有洗钱。洗钱最早是为了洗清毒品犯罪收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初衷也即是为了切断对毒品犯罪的资金支持。早期国际反洗钱立法也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然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除贩毒外,走私、贪污、诈骗、贿赂、逃税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均与洗钱紧密相关,特别是“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资金供给更是依存于洗钱活动,洗钱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生命线”。于是,各国反洗钱立法根据本国情况逐渐扩大和增加了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厘定,大有将一切洗清犯罪收入的行为确定为该罪的趋势。 目前,各国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指所有上游犯罪,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和英国等;二是指严重犯罪,即在一定有期徒刑年限以上的犯罪才视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如新西兰(有期徒刑 5 年以上)、奥地利(有期徒刑 3 年以上)和瑞士(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三是列举特定非法行为(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 SUA)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如美国(约 250 种) 。我国属第三 、加拿大(45 种)和希腊(20 种)种情况:《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 2骗七大类。 洗钱的过程与手法 洗钱过程错综复杂,手法变化多端。但归根结蒂,洗钱就是犯罪组织设法隐藏犯罪线索、隐瞒罪犯身份、改变犯罪收入形态、销毁犯罪证据的过程。而完成洗钱的全过程必须经历三个阶段: 首先是放置阶段(初始环节)。即犯罪组织把非法收入投入洗钱系统,隐瞒犯罪收入来源,改变收入形态,以便易于携带和控制,不留痕迹地“改头换面”。如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存入银行;以非法资财作抵(质)押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取得银行贷款;投资现金流量高的餐饮娱乐服务业;用黑钱赃款购买保单、有价证券、房地产,以及昂贵的金银钻玉、古玩字画和艺术珍品等。 其次是离析阶段(中间环节)。主要通过实施复杂多样的金融交易,反复而频繁地转移资金,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离析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反洗钱机构难以确定罪犯与公民、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主要手法有:借助空壳公司以虚拟贸易为名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银行间频繁地划转资金;利用期权和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特有的 “保密天堂”吸引力进行洗钱交易;利用离岸金融中心、 (执行银 、中东的“哈瓦拉”1或我国的“地下钱行保密法的国家和地区)1 “哈瓦拉”是在阿拉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系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海外的阿拉伯人通常习惯通过这种地下交易网络向国内汇款。其交易过程是,境外汇款人将现金交给当地某银行家,该银行家通过信件或传真将汇款的详情通知国内的联系人,再由该联系人负责将所汇款项送至目的地。这种交易几乎不留任何可查记 3 (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犯罪资金,等等。庄” 。经上述两个环节的洗清, 最后是归并整合阶段(最终环节)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越来越不明显,甚至能名正言顺地与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国民经济肌体,任由犯罪分子重新归拢与聚集“资金”,自由支配与享用“财富”。至此,犯罪收入完成“洗清”的全过程,堂而皇之地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反洗钱实践表明:三个洗钱阶段时而泾渭分明,时而交叉重叠,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一般情况下,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洗钱最脆弱、最困难的阶段;如何将犯罪所得的大量现金变为易于携带控制,又能隐瞒来源并规避打击,是洗钱面临的首要问题。对反洗钱来讲,堵住黑钱赃款流入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因为犯罪收入一旦进入离析阶段,极易在全球范围内划转流动,“黑色”会消失得无影无踪。黑钱一旦流出境外,反洗钱当局对洗钱的控制鞭长莫及,追查、打击与制裁将步履维艰。 洗钱的新特征及危害 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技术的进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现代洗钱犯罪亦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组织网络化的集团犯罪。洗钱活动往往都

是经犯罪集团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和分工协作进行的,是典型的集团组织犯罪;如犯罪集团间联手行动,形录。 4成“一条龙”犯罪网络,其严密性和灵活性更大。二是高科技化的精英犯罪。现代洗钱不断借助因特网、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同时,还不惜重金贿赂和收买证券(期货)经纪人、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专家等专业化人员提供智力支持;高科技介入和精英参与使现代洗钱犯罪隐蔽性更强。三是国际化的跨境洗钱犯罪。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和犯罪组织化为跨国转移犯罪收入提供了极大便利,而各国存在的法律差异和司法管辖权范畴、离岸金融业的活跃,以及仍有国家执行银行保密法等,为各国侦查和制裁跨境洗钱犯罪制造了障碍,跨境洗钱日益猖獗,并有向新兴市场国家蔓延的趋势。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已发展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洗钱对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危害巨大。主要体现在:第一,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金融体系。金融系统是洗钱的目标重地,洗钱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并对一国货币和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如银行涉嫌或被利用洗钱,会严重损害银行声誉,遭通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银行经营构成灾难性的破坏。2004 年,曾进入俄罗斯银行 20 强的古塔银行因涉嫌洗钱先被迫停止贷款业务,后又宣布停止对外营业。第二,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国家信誉一旦丧失,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和全球经济体系的排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以及重塑形象非常艰难,代价高昂。如黑钱与政治结合,形成所谓的“黑金政治”,轻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重者危及国家政治稳定 5和社会安定。第三,洗钱会危害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洗钱措施严厉,黑钱自然流至较宽松的新兴市场国家。但黑钱并不投向前景好、回报高的行业,而是进入不易被查获的领域,这样必然违背市场规律,造成经济结构失衡,破坏刚刚起步的新兴市场经济。一旦有组织的跨国黑钱控制了一国的经济命脉,再好的宏观调控也将难以奏效。 何去何从? 哪里有洗钱,哪里就有反洗钱。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纷纷采取行动向洗钱犯 。联合国 1988 年通过了《禁毒公约》罪“重拳出击” ,以后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全球反洗钱进程。国际组织也积极行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我国是观察员)是专门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它先后提出《FATF 四十项建议》和九项反恐融资建议,是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行动的主要纲领;联合国禁毒总署和国际刑警组织(我国已加入)适时扩展了职能,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任务;欧洲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反洗钱方面也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引。地区性反洗钱组织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我国为创始成员)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 6通过颁布法令和建立金融情报中心展开反洗钱行动。 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于将洗钱定刑事犯罪,1997 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2001 年和 2006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将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xx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银行业反洗钱的重要规章。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主体将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延伸,反洗钱法律框架会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别负责行使我国反洗钱管理领导工作,以及反洗钱数据收集、监测和分析等相关职责。以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由 23 个相关部委参加的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已形成“组合拳”,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国内洗钱犯罪。2005 年,我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 47 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2 银行如何反洗钱? 银行是洗钱者最常光顾之地。哪家银行也不愿背上“洗钱”的恶名!如何识别洗钱者?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的《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的“原则声明”和《银行客户2 《钱江晚报》电子版:/html/2006-11/01 7尽

职调查》的咨询文件做了很好的回答:“了解你的客户”(KYC)。这是银行防止洗钱最为重要的一点。同时,面对反洗钱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履行反洗钱职责,也是银行最关心的事。也许下面的案例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2002 年 11 月,美国纽约市的百老汇国民银行因没有依法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被法院起诉并判罚400 万美元,这是首例美国银行因反洗钱不力被告上法庭的。20xx年 3 月,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以西联公司漏报可疑报告为由对其处以 300 万美元罚款。2004 年 2 月,雷格斯银行被监管当局列为“问题机构”,罚款 390 万美元; 穆迪和标准普尔将其信用评级从“稳定”调整为“负面”;原因是由于该行近一半的业务来自腐败和毒品问题严重的非洲、加勒比地区,近 1/4 的业务又来自受到恐怖融资威胁的中东地区,而这家银行没能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识别、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再加上该行相关的内部管理效率低下。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 2000 多家各级商业银行进行了反洗钱工作大检查,其中 600 多家受到经济处罚。 由此可见,银行要做的反洗钱工作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审核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守反洗钱秘密;实施反洗钱培训;与监管、司法和执法部门进行合作等。

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 闻 雁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洗钱犯罪(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日益猖獗,弥漫全球,触角无所不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有组织、有预谋的清洗,披上合法外衣,融入并侵蚀着各国经济的健康肌体,严重威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数额达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5。因此从金融“门户”入手向“洗钱”犯罪宣战刻不容缓。 洗钱的由来 早在金属铸币流行时代,精明的商人使用化学药剂清洗硬币污渍,使之不被拒收地重新流通,是为“洗钱”最原始的含义。而现代“洗钱”概念则假借其义,通常是指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资金或财产,经各种交易“清洗干净”,使其表面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得以安然享用的行为。 “洗钱”一词真正与犯罪产生瓜葛,源自 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芝加哥警方成功破获的一起黑社会组织犯罪。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作掩护,边贩卖毒品,边经营洗衣业务,并利用洗衣店可直接收取现金的便利,将贩毒收入混进正当的营业所得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纳税后,贩毒收入即摇身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洗衣店 1老板则可再办几家洗衣店,扩大犯罪的庇护所,或进行更大规模的贩毒。此时洗衣店里毒资的真实面目被掩盖了。 洗钱的上游犯罪 没有犯罪,就没有洗钱。洗钱最早是为了洗清毒品犯罪收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初衷也即是为了切断对毒品犯罪的资金支持。早期国际反洗钱立法也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然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除贩毒外,走私、贪污、诈骗、贿赂、逃税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均与洗钱紧密相关,特别是“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资金供给更是依存于洗钱活动,洗钱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生命线”。于是,各国反洗钱立法根据本国情况逐渐扩大和增加了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厘定,大有将一切洗清犯罪收入的行为确定为该罪的趋势。 目前,各国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指所有上游犯罪,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和英国等;二是指严重犯罪,即在一定有期徒刑年限以上的犯罪才视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如新西兰(有期徒刑 5 年以上)、奥地利(有期徒刑 3 年以上)和瑞士(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三是列举特定非法行为(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 SUA)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如美国(约 250 种) 。我国属第三 、加拿大(45 种)和希腊(20 种)种情况:《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 2骗七大类。 洗钱的过程与手法 洗钱过程错综复杂,手法变化多端。但归根结蒂,洗钱就是犯罪组织设法隐藏犯罪线索、隐瞒罪犯身份、改变犯罪收入形态、销毁犯罪证据的过程。而完成洗钱的全过程必须经历三个阶段: 首先是放置阶段(初始环节)。即犯罪组织把非法收入投入洗钱系统,隐瞒犯罪收入来源,改变收入形态,以便易于携带和控制,不留痕迹地“改头换面”。如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存入银行;以非法资财作抵(质)押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取得银行贷款;投资现金流量高的餐饮娱乐服务业;用黑钱赃款购买保单、有价证券、房地产,以及昂贵的金银钻玉、古玩字画和艺术珍品等。 其次是离析阶段(中间环节)。主要通过实施复杂多样的金融交易,反复而频繁地转移资金,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离析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反洗钱机构难以确定罪犯与公民、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主要手法有:借助空壳公司以虚拟贸易为名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银行间频繁地划转资金;利用期权和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特有的 “保密天堂”吸引力进行洗钱交易;利用离岸金融中心、 (执行银 、中东的“哈瓦拉”1或我国的“地下钱行保密法的国家和地区)1 “哈瓦拉”是在阿拉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系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海外的阿拉伯人通常习惯通过这种地下交易网络向国内汇款。其交易过程是,境外汇款人将现金交给当地某银行家,该银行家通过信件或传真将汇款的详情通知国内的联系人,再由该联系人负责将所汇款项送至目的地。这种交易几乎不留任何可查记 3 (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犯罪资金,等等。庄” 。经上述两个环节的洗清, 最后是归并整合阶段(最终环节)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越来越不明显,甚至能名正言顺地与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国民经济肌体,任由犯罪分子重新归拢与聚集“资金”,自由支配与享用“财富”。至此,犯罪收入完成“洗清”的全过程,堂而皇之地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反洗钱实践表明:三个洗钱阶段时而泾渭分明,时而交叉重叠,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一般情况下,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洗钱最脆弱、最困难的阶段;如何将犯罪所得的大量现金变为易于携带控制,又能隐瞒来源并规避打击,是洗钱面临的首要问题。对反洗钱来讲,堵住黑钱赃款流入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因为犯罪收入一旦进入离析阶段,极易在全球范围内划转流动,“黑色”会消失得无影无踪。黑钱一旦流出境外,反洗钱当局对洗钱的控制鞭长莫及,追查、打击与制裁将步履维艰。 洗钱的新特征及危害 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技术的进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现代洗钱犯罪亦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组织网络化的集团犯罪。洗钱活动往往都是经犯罪集团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和分工协作进行的,是典型的集团组织犯罪;如犯罪集团间联手行动,形录。 4成“一条龙”犯罪网络,其严密性和灵活性更大。二是高科技化的精英犯罪。现代洗钱不断借助因特网、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同时,还不惜重金贿赂和收买证券(期货)经纪人、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专家等专业化人员提供智力支持;高科技介入和精英参与使现代洗钱犯罪隐蔽性更强。三是国际化的跨境洗钱犯罪。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和犯罪组织化为跨国转移犯罪收入提供了极大便利,而各国

存在的法律差异和司法管辖权范畴、离岸金融业的活跃,以及仍有国家执行银行保密法等,为各国侦查和制裁跨境洗钱犯罪制造了障碍,跨境洗钱日益猖獗,并有向新兴市场国家蔓延的趋势。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已发展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洗钱对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危害巨大。主要体现在:第一,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金融体系。金融系统是洗钱的目标重地,洗钱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并对一国货币和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如银行涉嫌或被利用洗钱,会严重损害银行声誉,遭通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银行经营构成灾难性的破坏。2004 年,曾进入俄罗斯银行 20 强的古塔银行因涉嫌洗钱先被迫停止贷款业务,后又宣布停止对外营业。第二,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国家信誉一旦丧失,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和全球经济体系的排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以及重塑形象非常艰难,代价高昂。如黑钱与政治结合,形成所谓的“黑金政治”,轻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重者危及国家政治稳定 5和社会安定。第三,洗钱会危害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洗钱措施严厉,黑钱自然流至较宽松的新兴市场国家。但黑钱并不投向前景好、回报高的行业,而是进入不易被查获的领域,这样必然违背市场规律,造成经济结构失衡,破坏刚刚起步的新兴市场经济。一旦有组织的跨国黑钱控制了一国的经济命脉,再好的宏观调控也将难以奏效。 何去何从? 哪里有洗钱,哪里就有反洗钱。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纷纷采取行动向洗钱犯 。联合国 1988 年通过了《禁毒公约》罪“重拳出击” ,以后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全球反洗钱进程。国际组织也积极行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我国是观察员)是专门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它先后提出《FATF 四十项建议》和九项反恐融资建议,是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行动的主要纲领;联合国禁毒总署和国际刑警组织(我国已加入)适时扩展了职能,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任务;欧洲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反洗钱方面也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引。地区性反洗钱组织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我国为创始成员)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 6通过颁布法令和建立金融情报中心展开反洗钱行动。 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于将洗钱定刑事犯罪,1997 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2001 年和 2006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将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xx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银行业反洗钱的重要规章。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主体将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延伸,反洗钱法律框架会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别负责行使我国反洗钱管理领导工作,以及反洗钱数据收集、监测和分析等相关职责。以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由 23 个相关部委参加的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已形成“组合拳”,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国内洗钱犯罪。2005 年,我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 47 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2 银行如何反洗钱? 银行是洗钱者最常光顾之地。哪家银行也不愿背上“洗钱”的恶名!如何识别洗钱者?巴塞尔银行委

员会发布的《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的“原则声明”和《银行客户2 《钱江晚报》电子版:/html/2006-11/01 7尽职调查》的咨询文件做了很好的回答:“了解你的客户”(KYC)。这是银行防止洗钱最为重要的一点。同时,面对反洗钱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履行反洗钱职责,也是银行最关心的事。也许下面的案例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2002 年 11 月,美国纽约市的百老汇国民银行因没有依法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被法院起诉并判罚400 万美元,这是首例美国银行因反洗钱不力被告上法庭的。20xx年 3 月,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以西联公司漏报可疑报告为由对其处以 300 万美元罚款。2004 年 2 月,雷格斯银行被监管当局列为“问题机构”,罚款 390 万美元; 穆迪和标准普尔将其信用评级从“稳定”调整为“负面”;原因是由于该行近一半的业务来自腐败和毒品问题严重的非洲、加勒比地区,近 1/4 的业务又来自受到恐怖融资威胁的中东地区,而这家银行没能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识别、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再加上该行相关的内部管理效率低下。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 2000 多家各级商业银行进行了反洗钱工作大检查,其中 600 多家受到经济处罚。 由此可见,银行要做的反洗钱工作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审核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守反洗钱秘密;实施反洗钱培训;与监管、司法和执法部门进行合作等。2.银行的KYC实践。以花旗银行的KYC制度为例,其以KYC做为反洗钱的重要政策之一,并表明其将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花旗银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具体讲,如确定拒绝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解决的自然人或客户是“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银行内部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业务的文件,确保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对我国银行KYC制度的几点想法。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律,而这已经对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碍。因此,对于我国KYC制度,从立法角度应由立法机关与金融机构沟通,首先确立立法的途径,即确定是由法律规定较为细致的KYC制度,还是规定由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KYC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反洗钱尚处起步,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一种立法途径较为适当。但是,在确定制度框架时,为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交换意见。从KYC制度的具体内容角度,应借鉴《准则》确定KYC制度的组成。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对KYC制度地位的确立,将KYC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方法;确立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规定,如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客户身份识别,后者则如对中介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应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另外,不同客户的身份识别还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与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及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的所在国是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等确定的“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加强KYC宣传,建立金融机构的统一标准。虽然 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动贸易方式”和“自动支付”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三、对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的建议

1.研究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二:其一,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机构普遍的反洗钱水平,进行反洗钱工作。具体地讲,就是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对洗钱罪中涉及的行为高度重视、严加防范;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其二,掌握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要求和做法。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具有反洗钱工作优势的国家及金融机构不仅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反洗钱的能力,也会不断地促进其反洗钱经验的推广。目前尚无反洗钱机制或反洗钱机制相对落后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全球重视反洗钱的趋势及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商誉的需要,会加大自身反洗钱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较低而又较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决定自己的制度。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如《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19xx年4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援助)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具体义务包括:于业务结束后,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保存交易记录;金融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对有理由相信洗钱活动正在、已经或将要进行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况;遵守监管当局的指示;接收监管当局的检查、询问等;遵守监管当局的指导准则和培训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如制定反洗钱政策时应包括的内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内容等。

2.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如前所述,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应当包括: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的保存、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制度。这里主要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制度应对可疑交易的线索作出规定。如瑞士联邦金融委员会对具有洗钱迹象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均作出规定,

其中:一般因素,如某项交易超出银行正常范围之外或其正常客户范围之外,并对客户进行某项交易唯独选择该银行不能作出解释;特殊因素又分为现金交易、活期存款账户与存款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前者如临时客户购买大量银行支票,后者如没有指明谁是受益人的付给另一银行的汇票。其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机构加以明确。可疑交易的报告应当包括:对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监管当局的报告和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向哪一级机构报告应取决于可疑行为的性质和发现可疑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再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处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与报告的机构相对应,处理报告的机构分别是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应当包括对报告分析的程序和对报告处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报告的时间限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报告以及处理的标准和原则等。

3.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强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对银行的反洗钱王作至关重要,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只有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落实行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由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形下,员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过培训和管理,使金融机构的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并通过适当的报告制度加强KYC制度与反洗钱的其他环节的联系,如建立对客户信息变动的及时监控的程序以及银行员工对上级的报告程序、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报告程序间的连贯性和谐调性等。对于反洗钱培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可操作性。鉴于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而对于程序的设定,一是应当由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钱隐患环节;二是由业务部门分别和反洗钱机构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三是由反洗钱机构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再与所有的业务部门商讨,确定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在制定程序手册时,应当尽可能的与反洗钱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流。第二,培训机制应当健全。我行的培训机制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同时,设置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和人员。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是与各行级别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主要进行内部组织联络的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内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4.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应当包括: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如花旗银行的反洗钱手册中曾提到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可见,由于这类信息交流是银行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并非难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强调信息的性质和内容;二是根据实际,银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钱信息机构,该信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信息传输机构,也可以是单一的网络信息中心。至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日益加强,这种国际合作使国内银行间要加强信息流以适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的趋势,使不同国家的银行间需要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银行间信息的交流可以通过银行间自发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监管

机构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前者基于自愿,后者则具有强制色彩,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一国的客观实际和金融机构的意愿。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与前两类信息交流机制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如有些国家规定,银行如果对可疑交易作出了报告,以后该交易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时,银行可以免责;报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机关报送的信息有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笔者认为,向其他机构的信息报送,特别是向司法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意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对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认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应受为客户保密义务的限制,但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仍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之间的关系。最后,应当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类信息交流都必须充分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特定人员的有区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制度,以保证信息及时获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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