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总体卫生情况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卫生许可情况;
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
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 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 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 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 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 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置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如塑料门帘)或风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或门缝小于0.6厘米;窗口完好能密闭;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可以防止老鼠进入;通上下水、煤气、电线、空调等的墙上孔洞,应封闭;全空调设施,最好在门上安装风幕机。
三、调查取证:
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有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见的情况,摄像取证并询问相关证人;
2、 随机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询问其姓名,检查是否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伪造,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岗位及检查见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情况,对于伪造、无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予以封存;
3、 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记录相应事实,复印不健全的制度;
4、 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
记录检查发现的情况,包括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查见操作情况、物品放置、用具的清洁状况等,对公共用品进行采样抽检,必要时摄像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操作程序并做询问笔录;
5、 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无证或无中文标识、过期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用品的状况、发现的位置等,必要时摄像取证,保存查见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
6、 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查见的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有关场所的蝇、蟑螂和鼠的数量、痕迹等。
四、处理:
1、 对于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过期、超范围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2、 未办理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过期、伪造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3、 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
⑴、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⑵、 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5、 场所使用化妆品无证、过期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6、 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篇:公共场所监督意见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湖州市南浔区社会发展局卫生监督员 、 ,行政执法证号分别为 、 ,
向 负责人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在其陪同下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下述监督意见:
□立即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食品经营的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上墙亮证经营;
□立即体检、培训,办理健康证明,未取健康证明不得上岗从业;
□卫生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应设相应的清洗消毒间并配备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茶、饮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文化娱乐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和茶具、口杯等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增设“三箱”(皮肤病专用工具箱、毛巾蒸汽消毒箱、理发工具紫外线消毒箱),供顾客使用的毛巾等理发美容用具经清洗消毒后使用(理发、美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拖鞋、茶具等必须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浴室);
□公共场所内应有空气调节系统或设有相应数量的换气扇,保持经常性的室内通风换气,空调机过 滤网必须定期清洗、消毒和更换;
□ 供应顾客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供应超过保质期限、发霉变质等食品,不得供应无
任何标识、标识不全或不清的定性包装食品;
□ 水果加工应设专间,必须保证水果新鲜不变质,加工工具、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使用,从业人
员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和一次性卫生手套;
□ 对店内卫生进行移动式清扫,消除地面、墙面、顶面污垢、油污,确保清洁卫生;
□ 其他:
□ 以上意见限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成。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