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xx年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1〕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xx年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20xx年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办〔2009〕1号)及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今年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重点工作,优化政务和投资环境,促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xx年)》(粤府函〔2010〕2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清理调整工作
(一) 完成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工作,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年检、年审事项,进一步放宽年检、年审期限。(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二) 完成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职业技术技能类培训、考核活动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三) 研究制定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四)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文件。(省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二、 大力推动审批方式创新
(一) 推进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继续支持推动深圳、中山、佛山、江门和阳江等地深入开展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推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二) 推进并联审批制度试点。在省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登记注册领域试行并联审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三) 研究建立省级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在总结佛山、中山等地网上审批以及首批省级优化审批流程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省级网上审批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省级部门80%以上审批事项网上全程办理、审批条件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审批时限提速。在省直部门全面开展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 完善“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选择佛山市南海区和1-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开展试点,建立健全县镇“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审批办理集中度、运行透明度和服务便民度。健全行政审批综合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三、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 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 创新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模式。推进乡、镇一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年内覆盖全部乡、镇。拓展电子监察新领域。建立行政审批网络评议、满意度调查等机制。(省监察厅牵头)
(三) 组织开展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管理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牵头)
四、 稳妥推进县镇事权下放
(一) 进一步扩大县镇政府管理权限。逐步撤销地级以上市自行设置的审批事项。深入实施《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研究建立县镇扩权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各地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
(二) 规范县镇扩权事项运行。加强对下放(委托)管理权限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价和反馈纠偏机制,确保扩权事项规范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 做好扩权法律衔接。贯彻实施《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确保富县强镇事权下放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省法制办牵头)
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步骤,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并于今年12月底
前将牵头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报告。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负责单位做好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方案 改革 通知
第二篇: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函〔20xx〕58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580号)
2011-09-09 下午 02:44: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83
粤建市函〔2011〕5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内容,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更加有序进
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建设部111号令颁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
2. 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350米)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由七人组成。
3. 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七至九人组
成。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1.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
2.设计地震动参数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工程所在地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省或国家地震局审查批准。
3.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不一致时,小震计算应取较大值,中、大震计算可取规范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所提供技术性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需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对所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论证,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2. 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含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3.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剪力墙(或简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扭转位移比,楼层刚度比、结构的刚重比等整体计算结
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或应力比等。要有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4.设计说明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
5.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1.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2.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主要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核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如性能目标等。
3.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予回应,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由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后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
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并由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
要求、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九条 审查费用
1.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的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2.审查会所需的费用及专家的劳务费由工程项目业主方直接支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
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技术问题由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
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