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其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第二篇:《刑事控告书》范例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一: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X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控告人二:X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X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一: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X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电话:138XXXXXXXX。
被控告人二: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X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电话:158XXXXXXXX。请求贵局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XXXX罪(罪名)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事项:
一,请求贵局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XXXX罪(罪名)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请求贵局对被控告人的犯罪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依法请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并赔偿医疗费XX元。
事实和理由:
案发经过:XX年XX月XX日,........
根据《刑法》第XXX条规定XXXX,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涉嫌XXXX罪(罪名),依法应当承担XXXXX的刑事责任。……
特此控告,望贵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控告人: XXXXXX(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