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3.3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

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 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

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由中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分行业制定和发布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增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

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分别适用工资增长调控线上线、中线和下线。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增长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基础上,按照效益导向原则和适用的调控线范围,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第十八条 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及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等内容。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

委。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 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 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

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薪酬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工资构成、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等),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九条 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衔接,包括公司和所属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企业减少人员等因素应减发的年度工资数额。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根据以下情形报公司审核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5%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其中: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或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公司对下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编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预测情况,劳资部门预先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待初审意见反馈企业并修改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纳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

(三)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见附件)及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劳资部门根据上月产量、效益、安全等任务完成情况编制本月工资奖金支出明细及汇总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公司核定的月度工资奖金支出计划,编制发放明细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据实列支,月底前企业劳资部门要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要经公司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企业结合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表另行制定)。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公司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依据。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提工资的,而年终实际实现利润总额低于企业预算利润总额10%以上,且年度中间未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实际实现利润总额清算超发部分;以及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过预算3%的部分,公司将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上报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预算执行不力的,公司将责令整改;对于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公司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企业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原则上当年工资的提取和实际发放数要一致,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内退、待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其履行劳务外包合同金额一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供的就业人数及合同金额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一)

(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二)

(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备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逐户填列相关数据。

更多相关推荐: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国资委20xx0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

《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xx]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xx32号北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xx]308号关于做好20xx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xx年…

20xx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时间:20xx-11-30文章来源: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国资发评价〔20xx〕173号〕号关于做好20xx…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xx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

申请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的报告

XXX发XXXX号XX定西市安定区XXXX关于申请对XXX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的报告区财政局安定区XXX年XXX建设项目经XXXXXXX号文件批复立项核定在我区XXXX该项目各项建设工程于XXX年XX月...

4.电站财务决算报告

苍梧县丹竹二级水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名称苍梧县狮寨镇丹竹二级水电站工程主管部门梧州市水利局决算基准日20xx年12月31日编制日期20xx年7月1日财务负责人黄昇单位负责人王泽文编制单位广西苍梧县大昌水...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项目名称小杂粮产品规模化深加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建设性质改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财务主管编报日期20xx年5月20日小杂粮系列产品规模化深加工项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项目名称小杂粮产品规模化深加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建设性质改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财务主管编报日期20xx年5月20日小杂粮系列产品规模化深加工项目...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附件2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XX委托人我们审计了后附所列XX公司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穗国资统20xxXX号文件要求编制的20xx年度财务决...

竣工验收财务决算报告

永泰县红星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报告永泰县红星乡人民政府20xx年7月审批黄习坚审核林宜魁编制张2艳目录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三资金筹措与投资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六财务...

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ABC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关于ABC公司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审计报告永安审字20XX第XXX1号ABC公司董事会或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按照国务院...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