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_建筑工程

时间:2024.5.2

行政审批事项: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居 住 区 □ 公 建 □

项目总编号: 申请编号:20 地名申字 号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建筑工程

天津市规划局 编制


第二篇: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

发布时间:2010-08-31 【字体:大 中 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限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格式文本。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

3.提交建筑物名称核准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筑物(群)性质、位置(与道路及周围地物的相对关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申报建筑物(群)名称的预案、寓意及理由,已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件名称、文号等),开发建设情况等主要内容。

4.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交相应文件(含附图)的复印件)。

5.提交建筑物(群)所处地域范围的基本比例尺(1/2000或1/500)地形图2份,并用铅笔划出用地的位置范围;竣工建筑物(群)需提供建筑实体照片。

6.使用限用名称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岗位及职责

1.岗位:委、分局地名管理部门经办人员。

2.职责: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收件表”或“北京市建筑物名称变更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收件表第二联和申请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收件表”或“北京市建筑物名称变更收件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折叠装订。

3.符合各类城市规划。

4.保证全市范围内无重名,并避免同音。

5.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6.用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和简化字。

7.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包括别称、谐音等)。

8.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9.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10.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11.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

12.非纪念地地名原则上不含人名。

13.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14.申请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15.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16.申请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17.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18.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19.住宅区地名更名,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全体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20.公安部门对原有地名变更或撤销没有异议。

21.地名命名或更名方案须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公示方案的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提出修改或确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按程序报请批准。

(二)审查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3、4、5、8、9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8、9、11、12、14、15、20、21、22条

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2、3、4、5、6、7、10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委、分局相关管理部门经办人员

决定:委相关管理部门的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2.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3.对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地名管理专用印章。

2.对申请文件送达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并加盖地名管理专用印章。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核发《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加盖地名管理专用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经核准的建筑物名称申请变更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由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进行申报。)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申报表”。

3.提交建筑物名称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称,拟使用的新名称、寓意等。

4.相关情况说明:

4.1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尚未出售的,申报单位提交建筑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在其中承诺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

4.2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已部分出售的,对已出售部分提交“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情况说明,在其中承诺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5.地名主管部门核发的原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原件)。

6.提交建筑物(群)所处地域范围的基本比例尺(1/2000或1/500)地形图2份,并用铅笔划出用地的位置范围;竣工建筑物(群)需提供建筑实体照片。

7.使用限用名称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建筑物名称核准相应审核与决定阶段)

(四)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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