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时间:2024.5.2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优化档案室藏档案,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己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本着“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工作。

第二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本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负责人及档案室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部门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条 测绘工程鉴定档案必须按照公司颁布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第四条 鉴定档案采用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名称、来源、完整准确率程度等,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对重新考证、修订的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对鉴定结果要写书面报告。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第五条 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束后,对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或备案,再销毁。

第六条 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条 对保管期满但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八条 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第九条 销毁国家密级图纸或测绘成果,必须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被销毁的档案必须与销毁清册无误,为防止遗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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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档案卖给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被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


第二篇: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制度范文


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四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条 会计档案要保管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地方,注意防盗、防火、防蛀虫。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档案,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保管:

1.公司如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立后在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公司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公司合并后原各部门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如有在建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下列程序销毁。

1.由本公司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其销毁清册由档案部门另行保存。

第十一条 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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