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制度
1、成立以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档案保管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2、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接收进室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3、开展重要档案的鉴定与划分工作,确定重要档案的范围。
4、定期对馆藏到期档案开展鉴定工作,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填写档案鉴定情况记录和档案销毁清册,由领导签名,并注明鉴定日期。
5、对到期档案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应按规定重新整理,确无保存价值的要予以销毁。对需销毁的档案应提出鉴定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领导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档案销毁后应在原目录上注销,并将档案鉴定意见和销毁清册存入全宗卷或单独保存。
6、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应有两人以上监销人员,监销者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若销毁的数量多,应送当地造纸厂当场化为纸浆,严防泄密。
7、开展档案解密划控工作按规范要求编制开放档案目录。
第二篇: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制度(参考范本)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2、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3、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4、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各种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3)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当将档案销毁清册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6、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它用途或作废纸出卖。
7、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的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8、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