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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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水法或涂液法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气密性试验。
2 术语
2.1 浸水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浸入水槽中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浸水法适用于气瓶整体或任何部位的气密性检验。
2.2 涂液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的某些部位上涂以试验液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涂液法适用于检验气瓶瓶阀螺纹连接处、瓶阀阀杆处、易熔塞或气瓶局部部位的气密性的方法。
3 对试验装置的要求
3.1 充气装置
3.1.1 气体压缩机工作压力应大于气瓶气密性试验充装压力的1.1倍,并能进行调节。
3.1.2 试验用的介质可用空气、氮气或其他与气瓶盛装气体性质不相抵触的、对人体无害的、无腐蚀和非可燃性气体。对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必须用不含油脂的气体。
3.1.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气瓶标准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密性试验压力。
3.1.4 从气体压缩机到受试气瓶之间应装置贮气罐。贮气罐上必须装置安全阀和油水吹除阀,并定时吹除油水。
3.1.5 压缩机和贮气罐均应装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压力表量程应选择在试验压力的1.5-2.5倍之间,压力表应每三个月检定一次。
3.2 试验水槽
3.2.1 试验水槽用于浸水法气密性试验。
3.2.2 试验水槽的深度应能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3.2.3 试验水槽内壁应呈白色。
3.2.4 试验水槽应保持清洁透明。
3.3 试验液
3.3.1 试验液用于涂液法气密性试验。
3.3.2 试验液不得对气瓶产生有害的作用,用于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用无油脂的试验液。
3.3.3 试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推荐采用肥皂水、洗涤精等。
3.4 对充气室的安全要求
3.4.1 上述充气系统的耐压强度应为气密性试验的1.5倍,其充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和泄放装置。
3.4.2 充气压缩机应采用无油压缩机。
3.4.3 试验压力大于10MPa充气室应符合安全防爆设计规范。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气瓶气密性试验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5℃。
4.1.2 气密性试验的气瓶必须水压试验合格(溶解乙炔气瓶以及气瓶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进水的气瓶除外),且气瓶瓶壁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质。
4.1.3 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按规定的充气速度将待试气瓶充到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对于溶解乙炔气瓶充气速度应控制在0.3MPa/min以下。
4.2 浸水法试验
4.2.1 将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受试气瓶,放于水槽中,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4.2.2 缓慢地转动气瓶,观察瓶壁各部有无气泡出现。发现有固定不动的气泡,应将其抹去,观察是否继续出现气泡。如发现继续出现气泡或连续冒出的气泡,则认为该瓶试验不合格。气瓶浸水时间不小于1min。
4.3 涂液法试验
4.3.1 在充气到试验压力的气瓶上的待查部位涂上试验液,观察有无气泡连续逸出,带液保压时间不小于1min。
4.3.2 试验结束后,在瓶体泄漏处作好明显标记,然后稍开启瓶阀,缓慢放气后,将气瓶表面擦干。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由宁波化工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仁钦。
第二篇:气瓶气密性试验操作规程
气密性试验操作规程
1.气密试验容器试前应先经水压试验合格。
2.试验场地应设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通行和入内。
3.试验介质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气体温度应不低于5℃。禁止对有残留易燃气体或液体的容器采用空气做介质进行试验。
4.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禁止急剧对容器升、降压。
5.容器载压时不准拧紧、拆卸螺栓和锤击敲打。
6.升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响声,裂纹(或压力下降),鼓包时,应停止试验,卸压后查明原因和修复后再进行试验。
7.泄漏检查观察瓶壁各部分有无气泡出现,如有固定不动的气泡,应将去抹去,观察是否继续出气泡,如继续出气泡则认为该气瓶不合格,在瓶体泄露处作出明显标记,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8. 实验结束后开启瓶阀,将已测试气瓶内部一半高压气体导入待测试气瓶,对已经导入一半气体的待测试气瓶进一步增压,至额定压力后停止,开始一个新的充气循环。
9. 低压气体的回收:将高压气体经高压气体减压阀减压后回收到低 压空气管道中。
10.打开泄压排气阀,对已测试气瓶及对应管路系统余气全部泄压,严禁在压力下拆装管道、压力测量仪表、受试瓶等承压件,带压力表回零后,卸下受试瓶接头,吊出已测试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