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的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xx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 1 -
四、规范性文件
1、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1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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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8号) 第十一条 生育津贴待遇及支付
(二)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终止妊娠享有的产假:
1、正常生育,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综上所述,产育假最长可休:
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15天+多育15天+晚育30天+领证30天+哺乳假半年至一年=55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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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产假的相关规定
产假的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8、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01-23
一、文件依据
1、《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
2、《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二、享受待遇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及退休人员的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凭证
(一)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5@p(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分娩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二)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自行填报)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5@p(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
(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
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全部原始医疗#5@p、医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就诊病历;
六、办理结果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账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