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时间:2024.4.20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 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  考评流程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 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说明:如有申请记录请在该栏填写最近一次申请时间。



证 书 说 明

1.等级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YYYY表示年份;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经营类别分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16个类别。

4.达标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第二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安监发[2012]175号 20xx年04月26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 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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