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式3-1:审查终结报告(监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用)
关于××××一案的审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以×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简要写明检察机关如何发现),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简要写明检察机关如何发现),××人民检察院以×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
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写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
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此处指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其他当事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此处指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直接写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一审×告、二审××人、再审××人):……(写
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二、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
××年×月×日,×××(以下简称××)起诉至××人民法院,……(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简要写明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该院一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院一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要写明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二审查明,……(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可简写。如“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要写明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
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再审查明,……(如查明的事实与前一审一致,可简写)。该院再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申请监督理由及其他当事人意见
……(简要写明申请监督理由和其他当事人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写明。)
四、提请抗诉理由(非提请抗诉案件此部分可省略)
……(写明下级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如下级院作了调查核实工作,在此部分一并写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
……(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写明分歧和依据,所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并写明,如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委托鉴定、咨询等。)
六、审查意见
承办人认为,……(结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
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需要进行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说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是否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八条第×款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条的规定,建议……(提出审查处理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部分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承办人:×××
20××年×月×日
制作说明
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承办人对案件审查终结后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时使用。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篇: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11、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1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原告人有:(1)被害人,即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2)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失”一般特指物质损失或者能够用损失的形式计算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不是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或者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属于物质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一般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答: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由程序法来调整,并且,有很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是相同的。但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具体区别有:
1.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有公、检、法进行。
2.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刑事诉讼被告一般不负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则没有。
3.行政诉讼一般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刑事诉讼解决被告的行为是否犯罪,应给予何种惩罚。
此外依据的法律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的后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