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商标侵权调查终结报告

时间:2024.5.9

关于XX销售涉嫌侵权商品案

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由

20xx年3月26日我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请求书,指控荆州XX未经该公司授权非法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店头,同时销售涉嫌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请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接到投诉后,我所立即组织人员到该店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店内所售商品与投诉人所投诉情况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遂报分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女,汉族,身份证号:421002XXXXXXXXXX,个体工商户,系XX经营者。

注册号:42xxxxxxxxxxxx,字号名称:XXX,经营场所: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A-18,经营范围及方式:零售运动服装。

三、本案调查经过

20xx年3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获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冬装431件,春装514件,夏装1523件,裤子253条,鞋子1075双。

我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所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部分销售

单据、部分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分局批准,当日我所执法人员将所拍摄的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照片等资料发往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对上述商品是否侵权作出鉴定。

3月27日下午,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3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4月19日,我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来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至此,已查明当事人XX(沙市区蓝马运动城)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NIKE”文字商标和钩形图商标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注册商品为服装、鞋、帽(注册证号为第855786号),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钩形图也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35类商品上注册(注册证号为3007367)。此外,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我国依法获得注册并享有第4581865号、第4516217号、第4516216号和第3539821号的商标所有权。

另调查核实: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品牌使用者,并且有权代表该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等权利。

另调查核实:当事人XX自20xx年9月开始在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开设店铺(沙市区蓝马运动城),从事运动服装经营。其店内所销

售的商品主要是从武汉汉正街、广州站西运动城购进,也有部分是从福建购进,包括冬装、春装、夏装和鞋子。以上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吊牌、标贴上均标注了“NIKE”及钩形商标。

据当事人陈述,其进货主要采取电话联系和样品发货的方式,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进货渠道无法完全查清。我所在调查中只查获零散的进货快递单据,对其进货价格也无法一一核对。当事人陈述其进货价格为:冬装约35元/件,春装约28元/件,夏装约17元/件,裤子约20元/件,鞋子约45元/件。

据当事人陈述,其销货主要采取零售的方式,购买者多为沙市本地人,销售价格为:冬装约200元/件,春装100元/件,夏装50元/件,裤子50元/件,鞋子200元/件。从我们所查获的销售单据来看,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说法属实。我所在调查中共查获当事人的销售单据合计104张,共计金额38942元。鉴于当事人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我所查获的销售单据并不完整,因此现有的销售单据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另查实: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上述商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包括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和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关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

当事人XX自20xx年9月开始经营至被今年3月27日被查获,

已两年有余。但由于当事人身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完整的账目账册,其两年间的营业额无法计算清楚。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的销售单据合计104张,共计金额38942元。因此办案人员建议采纳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为38942元。

关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当事人店铺被我所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计:冬装431件,春装514件,夏装1523件,裤子253条,鞋子1075双。按照当事人陈述的进货价格计算,其价值约计108803元。

因此,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合计约为14774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请求书及相关资料 证据二: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8份。

证据三、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及权利人投诉的事实。

证据四、20xx年3月30日我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据五:沙工商委鉴字【2012】0327号委托鉴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我所调查过程。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我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当事人店铺照片及物品照片13张。

证据八:当事人所经营的服装吊牌四份。

证据九:20xx年3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十:20xx年3月27日和3月30日对当事人X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十一:我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销售票据104张、快递单据7张、进货单据6张。

证据十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来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XX所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原因及客观困难。

四、定性分析: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是本案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表该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等权利。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

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当事人XX在收到以上鉴定证明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我们认定当事人XX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本案的处罚决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处罚金额的确定,二是对侵权产品的处理。

(一)关于本案的处罚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或者对权利人造成1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办案人员提出如下三种处理方案:

1、 处以非法经营额的3倍,即443235元。

2、 处以非法经营额的2倍,即295490元。

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多次向办案人员表达了家庭困难的情况,且考虑到当事人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约计108803元,因此若采取以上两种处理方案,本案的执行将有一定难度。另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并在案发后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客观承受能力及认错态度,为争取案件的及时有效执行,办案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处罚款100000元。

(二)关于侵权产品的处理

根据办案人员前期的调查结果,本案中侵权产品的处理存在两难:一方面,本案的来源系由耐克公司投诉,且耐克公司多次表明要求销毁侵权商品;另一方面,本案中当事人因为经营方略的错误,过度进货,部分货物处于滞销状态,导致其资金多数积压在货物中,若全部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则本案的执行将无法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但销毁侵权产品并非处理侵权商品的唯一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现行有效)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因此,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中侵权产品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符合法律规定,二要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三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综合本案案情来看,办案人员对侵权产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并销毁无法拆除侵权商标标识的部分侵权商品;

2、对侵权标识可以拆除的商品拆除其侵权商标标识后返还当事人。

综上所述,经我所集体研究决定后,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并销毁无法拆除侵权商标标识的部分侵权商品;

3、对侵权标识可以拆除的商品拆除其侵权商标标识后返还当事人;

4、处以罚款100000元;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办案人员:XXX XX

20xx年04月20日

附:

1、《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二篇: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调查终结报告的意义

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终结后,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单一的调查终结报告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审批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没有影响。其意义仅仅体现在方便案件的提请审批:是提请案件审批的基础,使负责案件审批的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尽快形成审批意见。

二、调查终结报告的形成时间

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在调查取证终结以后、案件审批意见形成之前及时形成。但如果案件当事人在先行告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或提出了听证要求,则在听取其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之后,还要在考虑当事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案件审批意见并做出案件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要全面,在案件的发生、发展上(纵向),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在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上(横向),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理由,都应作明确的阐述。调查终结报告大致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是程式化的。标题由“关于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组成。或者是“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

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3)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还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注明卷宗的页码,以便查找和核对。

违法事实一般有四种写法:

第一种:时间顺序法,即按违法行为时间顺序写。具体又有两种形式,对违法行为仅一次的,可按违法行为的起因、产生、发展及后果的顺序阐述;对多次违法的案件,即按照各次作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叙述。

第二种:综合归纳法,即把整个案件中的同类违法事实加以归纳叙述。这种写法适合于违法次数较多,且违法的形式、手段、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

第三种:即先主后次法,也就是先写主要的违法事实,后写次要的,并突出主要的违法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次数较多或几种违法行为并存的复杂案件。

第四种:突出主当事人法,也就是突出主要的当事人,以主要当事人为主线进行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共同违法和集体违法案件,应充分反映出各个当事人的主次。

(4)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

(5)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对违法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具体而不能笼统的称为违法行为。

(6)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即依据什么法规,如何实施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逐条列明,并说明计算的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3.落款

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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