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和区、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实施执法监察。
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三、实施执法监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四、实施执法监察一般由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提请其他监督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特邀监察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五、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监察职能,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改善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的事项。
七、执法监察的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监察对象实施执法监察;
(二)专项执法监察和全面执法监察;
(三)经常性检查和跟踪检查。
八、执法监察的方法: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自查;
(二)对监察对象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三)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检查。
九、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包括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总结反馈及立卷归档。 十、执法监察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应当填报《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由承办单位填报,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由监察局局长签批。
重大、复杂的执法监察项目的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十一、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须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及目的;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四)执法监察的时间安排;
(五)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六)执法监察的工作要求。
十二、对行政监察机关主办、相关政府部门协办的执法监察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应当进行会签。
十三、执法监察实施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及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项目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的,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应当征求配合部门的意见;
(三)对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必要时,经批准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执法监察事项及通信地址、举报电话。
十四、执法监察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监察对象发送《监察通知书》或其他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监察事项及工作要求。
(二)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如需要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三)检查时可采用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法。
(四)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清事实,剖析原因,分清责任。
十五、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监察局领导报告:
(一)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
(二)拒绝或阻碍执法监察,拒绝或拖延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
(四)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拒绝就检查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检查组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情形。
十六、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执法监察情况报告。执法监察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基本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做法;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执法监察情况报告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八、执法监察承办单位根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对执法监察情况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再次检查;需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起草《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十九、《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监察局局长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或人员,承办单位应对下达的《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对监察决定不服的,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或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及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执法监察结束后应当填写《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进行报结。
二十二、重大、复杂的执法监察项目的报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三、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应进行立卷归档。执法监察档案应包含下列材料:
(一)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
(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三)执法监察情况总结报告;
(四)执法监察中相关的检查资料;
(五)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
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法监察档案中应包含《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以及督查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十四、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集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或复制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依法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对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按法定程序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十五、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
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管理不善、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效能不高,应当予以整改的;
(五)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十六、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
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二十七、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进
行指导、检查、协调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事项。 二十八、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好的做法和经验,应予以推广或表彰。
二十九、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保守秘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执法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开展执法监察,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期:2007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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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7杭
发布日期:(地方法规)
市 监
20xx年09 机 关
07日 实施日
月年日
州察
执 法 监 察 立 项 申 报 表
填表单位:
呈报时间:
杭州市监察局制表
附件2
杭 州 市 监 察 机 关
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
填表单位:
呈报时间:
杭州市监察局制表
第二篇: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XX镇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XX镇执法监察工作要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纪委全会的部署,以解决群众利益、妨碍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为重点,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执法监察,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积极作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 各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行政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规,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镇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严肃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重点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问题。
(二)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环境保护督查力度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促进我镇生态环境建设。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问题,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问题的调研。逐步规范和改革政府投资体制行为,继续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审批、开发建设等环节的违规违纪问题。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社保基金、扶贫和救灾资金、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六)继续加强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决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严格征用土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制度,规范征地和拆迁行为。坚决纠正企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围绕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效能监察,优化发展环境 对行政机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
序的专项监督检查,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认真受理和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严肃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认真进行责任追究。
三、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三农”资金安全运行
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坚实的保障。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对农业的资金投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镇财务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坚决查处挪用、克扣各项惠农补贴和村级补助资金的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环境。
四、围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查处案件,维护纪律
要继续加大对违纪违规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增强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