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课时
一、修订背景
(一)国际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有多次小修订,20##年之后两次较大变动:
20##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
20##年6月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20##年7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20##年5月曾全球征求意见)。
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二)国内背景
1、20##年6月1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2、20##年12月2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相应调整:删除“(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在附注中的披露格式。
二、修定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附注
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同等重要(第二条)
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第四条)
——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而纠正;
(二)准则适用范围的说明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增加准则适用范围的说明
(三)列报的基本要求
1. 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作为第五条、第六条。
—— 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列报基础(第五条、第六条)
—— 持续经营评估涵盖期间、考虑的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 持续经营评估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判断非持续经营;并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要求。(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3.参考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第十条)
——重要性: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4.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第十一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消
——例外情况: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可比性(第十二条);
——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5.以“可比期间的数据”代替“上期比较数据”,涵义扩大。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acer1] 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三、修订和完善了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项目的内容
1.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 并增加了对“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的划分要求。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定义: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止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
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2.明确了自主进行清偿义务展期的要求:有意图且有能力。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将“应收及预付款项”分拆,将“交易性投资”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应收款项;
(4)预付款项;
(5)存货
(6)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持有至到期投资;
(9)长期股权投资;
(10)投资性房地产;
(11)固定资产;
(12)生物资产;
(13)无形资产;
(14)递延所得税资产。
5.将“应付及预收款项”分拆,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应付款项;
(4)预收款项;
(5)应付职工薪酬;
(6)应交税费;
(7)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8)长期借款;
(9)应付债券;
(10)长期应付款;
(11)预计负债;
(12)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利润表项目内容的修订
1、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条)
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
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
2.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13)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14)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第三十一条)
3.增加“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分类要求。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第三十二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第三十三条)
4.增加综合收益总额的归属的列报。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三十四条)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项目内容的修订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五条)
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项目(第三十六条)
新会计准则去除了对“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分别列示的要求,增加了对“综合收益”分别列示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与所有者的资本交 易”的概念(详见2014版准则第三十五条)。去除了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的单独列示要 求,要求单独列示“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六、附注内容的修订
1.充实了附注至少应披露的内容,如企业基本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要求、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九条)
(1)企业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项目的重要事项;
(8)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
3.增加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明确“终止经营”的定义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条件。(第四十二条)
(1) 终止经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
该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七、衔接规定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acer1]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篇: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关于本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我国列报准则”)自20xx年2月发布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国际列报准则”)就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两次修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通过发布解释等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本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如下:
(一)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xx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我国已于20xx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在20xx年我国列报准则和20xx年《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二)保持与20xx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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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xx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上述修订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于20xx年5月发布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一致。20xx年时,我司曾就该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xx年9月收到的反馈意见总体上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对综合收益进行列报的方法。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有必要对我国列报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二、关于本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征求意见稿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整合,并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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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二)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本征求意见稿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五是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三、关于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希望重点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
(一)关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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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对什么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什么是“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做出明确界定。对此,在我国列报准则中,我们目前的处理方式是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列举个别具体项目。您认为这种方式是否恰当?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其他项目?
(二)关于报表和附注格式
在现行准则体系中,一般企业和不同类金融企业的报表和附注格式在应用指南中加以规范,而此次修订将主要涉及到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相关附注的修改。为便于实务操作,您认为修改后的报表和附注格式应当以何种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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