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说明

时间:2024.5.2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xx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1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 3

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4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5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

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

6

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xx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 7

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xx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xx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xx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8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

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更多相关推荐: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范本)

索引号Z10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范本XXXXXX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申报表并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20xx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报告文号20xx第号备案号20xx0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报告文号备案号XXXX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XXXX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有限公司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随霖瑞税鉴字20xx第20xx0001号目录一鉴证报告书二鉴证报告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说明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汇算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无保留)-表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鲁X税鉴字201001号山东XXXX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报告文号备案号XXXX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XXXX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保留意见

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若亏损则标题为亏损审核鉴证报告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则应在报告主标题下以副标题形式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字样xx税鉴字第号公司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0号20xx22836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公章管理机关税收管理员纳税人申明1共送栏打容的申报表或按规定不需报送的资料因此不需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20xx3170919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quot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q...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xx)

珠海银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