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

时间:2024.4.10

第二篇:浙江省麻疹疫情处置技术指引


浙江省麻疹疫点处理技术指引

作者:管理员 发布:20xx年7月10日 浏览次数: 6435

为切实做好麻疹疫情控制,科学、规范、有效开展疫点处理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达到并维持消除麻疹的目标,根据《国家麻疹监测方案》和《2007-20xx年浙江省消除麻疹实施计划》等要求,结合20xx年《浙江省麻疹疫点处理技术指引(试行版)》施行情况及我省消除麻疹进展,特对原试行版进行重新修订,为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麻疹疫点处理提供参照。

一、目的

(一)发现麻疹病例时,及时管理传染源,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控制和杜绝续发病例。

(二)对接触或可能接触麻疹病例的人群,以最快的速度实施应急接种,及时形成免疫屏障,保护易感人群。

(三)尽可能查明感染来源及传播危险因素,指导今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社会动员和风险沟通,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巩固提高接种率,达到、维持消除麻疹成果。

二、疫点确定

(一)散发疫点

视病人活动情况划定范围,散发疫点可以是病例住家所在居民楼、自然村、学习所在的班级、工作所在的车间等。原则上1个病例,可以有1个或1个以上疫点。

(二)暴发疫点

符合麻疹暴发定义病例集中所处的范围为暴发疫点(以乡为单位判断暴发时,整个乡作为暴发疫点〔区〕),其中有病例另因生活、学习及工作所

涉及的其他场所视为散发疫点,即发生暴发疫情时有暴发疫点也可能同时存在散发疫点。

发生单个病例时,如无确切证据表明属输入病例,则本地通常存在或曾存在尚未发现的传染源,因此在消除麻疹阶段,从疫情处置要求出发,对单例麻疹病例也应参照暴发疫情规范开展相应的调查处置工作。

三、疫点处理

疫点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控制的原则。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无免疫力者应及时(或提前)接种含麻疹成分的疫苗。

(一)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

1.个案调查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麻疹病例均应开展个案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的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录入麻疹监测系统。

开展个案调查时,应先明确诊断,对每一疑似病例进行分类。开展传染来源追踪,重点调查出疹前7-21天内活动情况、与其他发热(可不伴出疹)病例的接触史、可疑的暴露因素等,以确定其他地区是否存在麻疹病例,并对暴露危险程度作出判断;同时详细掌握病例在传染期的活动情况,确定密切接触者。

2.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负责对就诊的麻疹疑似病例采集血标本,未就诊及就诊时未采集到血标本的病例由现场调查人员负责落实采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血清标本,并于收到标本后的24小时内送至麻疹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麻疹网络实验室收到疑似病例血清标本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麻疹、风疹IgM抗体检测及结果反馈。

建议在初次接触病例时即采集血液标本(除非能保证在出现皮疹后的3~4天采集标本,此阶段是检测IgM抗体的最佳时机)。对出疹3天内麻疹

IgM抗体阴性者,应于出疹后4~28天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进行检测。

(二)传染源管理

病人在家或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减少发病期间与他人的接触。原则上应隔离至出疹后5天,伴有呼吸道并发症者隔离期延长至出疹后14天。

实施在家隔离治疗者,应指导责任医生落实随访,需向患者说明隔离要求,尤其是避免外出,同时应避免其他人到病家探视,特别是婴幼儿和孕妇。

(三)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至最后一次与处于传染期的病人接触之日起21天。应要求处于观察期内的接触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对易感的接触者实施应急接种(见应急接种部分)。

要向接触者解释麻疹的临床表现、潜伏期、传染期等相关知识,并提醒易感者通常在接触病人10天左右时发病。同时应提供相关疾控人员的联系方式,交待接触者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情况,要立即主动报告。

督促责任医生对处于医学观察期的易感接触者以电话或访视方式进行随访,在初次接触后的1周至末次接触后的2周期间,至少每隔2天随访1次,以及时发现可疑症状或体征,观察期满后再随访1次,无异常者通知解除医学观察;责任医生如发现有发热、出疹情况者应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符合麻疹疑似病例临床表现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即陪同转送至当地定点的麻疹诊治单位。

(四)应急接种

1.接种原则

应急接种的对象为散发疫点范围内或暴发疫点所属地区的易感人群。应急接种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经实验室明确诊断后,也可使用单价疫苗,不能接种疫苗者可应急接种免疫球蛋白。

应急接种分选择性(查漏补种)和非选择性两种。选择性接种时,曾明确患过麻疹或8月龄以上对象能提供1剂次、18月龄以上对象能提供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书面接种记录者无需接种。非选择性接种时,不论既往免疫史

及患病史,均对适龄对象接种一剂含麻疹成分疫苗。

针对密切接触者的应急接种工作必须在完成个案调查后的24小时内完成,接种率达到95%以上。针对其他对象的应急接种也应尽快开展,并在一个最短潜伏期(7天)内完成。

2.接种对象

实施应急接种时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接种范围和对象。当社区家庭内发生单个病例,且疫情传播风险较小时,可仅考虑对其密切接触者及疫点范围内人群开展接种;当病例较为分散或集体机构中发生病例时,除对其密切接触者及疫点范围内人群开展接种外,应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可跨社区或对整个集体机构人群开展接种。

应急接种的对象重点为8月龄~50岁人群。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每起疫情年龄分布特征,适当扩大年龄范围。

(1)易感密切接触者

对初次接触病人时间未超过3天的易感者,应立即实施应急接种;接触时间超过3天者也可开展接种,接种疫苗不会加重麻疹的临床症状,但其保护效果会下降。对密切接种者实施应急接种不应等到实验室明确诊断后开展。

(2)疫点范围内人群

根据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划定接种范围,比如在农村1个自然村或城区同1栋楼或1个集体单位同一班级、部门、车间等。

(3)社区/集体机构人群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对1个行政村(居委会)或在更大的范围以及整个集体机构 (如学校、幼托机构、厂矿企业等)开展非选择性应急接种的,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的群体性接种要求进行。通常针对多数适龄对象免疫史不清或获得免疫史较费时、常规免疫薄弱地区、流动人口群体等情形时进行。

(4)接种人数

原则上每个病例针对上述三类人群开展的应急接种人数不少于100人。

3.接种实施

确定开展应急接种后,应该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国家对疫苗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发放接种通知,通知可张贴在市场出入口、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和流动人口聚居地,或派发到疫点内各家各户、各出租屋。

暴发疫点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学校、工厂等集体单位设临时接种点。

4.注意事项

(1)一个月内接种过其他减毒活疫苗者暂缓接种(口服疫苗除外);麻苗接种后间隔1个月方可接种其他减毒活疫苗;近期使用过血液制品者推迟接种。

(2)孕妇避免接种;

(3)接种前应注意询问过敏史等禁忌症,免疫功能低下、患严重慢性病及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应避免接种;

(4)对因各种原因(怀孕期间、免疫功能低下、未到接种月龄)不能接种疫苗者可应急接种免疫球蛋白。接种时间应在初次接触麻疹病人后的6天内(含6天),越早接种保护效果越好。因免疫球蛋白只提供短期被动保护,对于非疫苗禁忌者,应注射免疫球蛋白3个月后接种麻疹疫苗。6月龄以下儿童通常不作为免疫球蛋白的应种对象,除非该儿童的母亲为麻疹患者或其母亲明确属易感者。

应急接种分类处置建议

暴露时间(接触时间) 年龄

组 ≤72小时 73~144小时

<6通常不作为应急接种对象,如该儿童母亲为麻疹患者或其母亲明月 确属易感者时可接种IG

6月~ 接种IG,隔3个月后接种MCV1

无MCV免疫史者接种IG,隔3

个月后接种MCV1;已完成1剂

MCV者无需处理

无MCV免疫史者接种IG,隔3完成2剂次的MCV接种,两剂间18月个月后接种MCV2剂,两剂间隔隔4周以上;已完成2剂次MCV~ 4周以上;已完成2剂次MCV者者无需处理 无需处理

易感者接种IG,隔3个月后接成人 易感者接种MCV1剂 种MCV1剂 无MCV免疫史者接种MCV1剂;8月~ 已完成1剂MCV者无需处理

注:IG-免疫球蛋白;MCV-含麻疹成分疫苗

如采用非选择性应急接种方式则不考虑既往免疫史,对所有无禁忌症的适龄对象接种1剂MCV。

(五)感染控制

对麻疹病例所在的一般场所和居室环境可加强通风换气,但开展随时消毒并无必要。病人的衣物、玩具、日用品、被褥可通过阳光下暴晒或薰蒸消毒。

传染期的病人停留过的公共场所,应在其离开后通风、空置2小时后开放使用。

收治麻疹病人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应独立设置病区,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病房内通风良好,接触的医护人员加强呼吸道防护。

(六)病例主动搜索

调查人员在开展个案调查时,同时应对患者居住地及活动场所进行主动搜索。通过调查其在暴露期间及传染期内的活动情况、接触人群、可疑暴露因素等信息,发现其他病例。

此外,还需对当地的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如医务室、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开展主动搜索,判断是否存在漏报的病例。

(七)传播风险评估

应根据周围人群免疫状况、流动性、病例特点、传播危险因素、病例管理措施、疫情报告的敏感性、疫情发生时间、近期重大活动等因素评估疫情局部暴发或向周边区域或其他地区扩散的可能性,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进一步

措施。

人群免疫状况可通过分析各队列人群接种率、现场接种率快速评估、历史麻疹疫情信息、既往人群免疫水平调查结果等获得,必要时可对暴发地区开展人群免疫水平血清学调查获得。通常认为如人群免疫力在95%以上,则引起持续传播的可能性小,无需采取额外的措施。但应注意即使全人群免疫水平较高,也可能存在特定高危人群/亚人群免疫屏障未形成的情况,疫情仍有可能在一些特定人群中发生。

现场接种率快速评估方法:在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以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中心在近、中、远距离各选取1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各随机入户调查10名9月龄-6周岁儿童,共调查30名儿童,评价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率,对2周岁以上儿童还应计算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率。

(八)社会动员和风险沟通

开展麻疹疫情处理的过程中,应加强社会动员,引起当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在整个地区通报发生麻疹疫情的信息及实施目标人群查漏补种等信息,促使应种对象主动前往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暴发疫情可能会出现广泛的公众担忧和媒体关注,暴发期间应开展舆情监测,及时、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向公众传递正确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针对社区的宣传信息应简单明了,并传递以下信息:暴发疫情的存在,麻疹疾病临床特征,接种麻疹疫苗的好处,预防接种门诊的位置及工作时间,鼓励出现发热或出疹者在发病早期及时就诊等信息。

(九)疫情终止判定

最后一次与处于传染期的麻疹病人接触21天后,如无新的疑似病例出现,则可判定疫情终止。

四、特定情形处理

(一)特定人群

1. 对于8月龄以下麻疹病例,尽可能调查清楚传播来源与具体环节,

针对性地开展防控工作;

2. 8月龄-19岁的病例,要认真查找、分析漏种、未及时接种或免疫失败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确定应急接种对象和范围;

3. 对于发生20岁以上成人病例的地区,在对传播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开展重点针对成人的应急接种活动。

(二)特定场所

1.集体机构

集体机构发生麻疹病例时,对处于传染期的病例作好隔离,易感接触者及时接种疫苗,避免举办大型的集休活动,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核查晨检记录或因病缺课/缺勤记录,判断是否存在其他病例。

学校、托幼机构要在一个最长潜伏期(21天)内实施晨检制度,以尽早发现疑似病人,一旦出现发热或出疹等症状者,应立即隔离、送医院诊治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查验接种证及补种结果,对易感者实施应急接种,要求拒种的易感接触者在疫情终止后方可返校。

2.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注意麻疹医源性感染的控制,防止医疗机构成为促进麻疹传播的特殊场所。

(1) 防止医护人员感染并成为传染源造成医源性传播。医护人员接诊时应加强个人防护,对暴露于麻疹病例的医护人员,应按密切接触者处理,对易感者实施应急接种。建议开展医护人员的暴露前免疫工作。

(2) 防止医院成为促进麻疹传播场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指导落实预检分诊,优化诊疗流程,增加明晰的就诊标识,降低就诊患者的输液比例,减少在医院的逗留时间。收治麻疹病人的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应该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疫点消毒要求对病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如条件许可,应为发热出疹性病例提供独立的诊疗、观察场所。未确诊的病例不得收住同一个病房。

(3) 加强院内健康教育。要加大对医护人员麻疹防控的宣传,使他们及

时了解麻疹疫情动态和当前控制麻疹工作要求,保持警惕性,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病例。做好院内健康教育,特别要提醒未到免疫月龄者、免疫功能低下者,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发热病例的近距离接触。

(三)输入病例

跨区域就诊的病例,由报告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因该病例离开报告单位所在地等原因无法完成的,报告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病例现住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请市/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联系),由后者负责最终完成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属异地感染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病例暴露期间所在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暴露期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来源调查及病例主动搜索等工作。如果是国(境)外输入病例,还需补充调查病例国籍、旅行史、入境时间及接触情况等信息,尽可能采集病原学标本开展基因型别鉴定,以及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研究。

(四)暴发疫情

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置应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在常规疫点处理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还应开展描述性研究、分析性研究、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发生暴发疫情的地区,视情况适当扩大范围开展应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可以乡或县为单位开展局部强化免疫,同时应及时向周边地区通报疫情。暴发调查时,在尽快采集送检血清学标本同时,还应组织采集病原学标本(鼻咽拭子/尿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采集病原学标本的要求是在暴发疫情早期,至少采集2例(<10例病例的暴发)或5例(≥10例病例的暴发)新发病例的病原学标本。

(五)麻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管理。

(六)麻疹疫苗相关病例

属麻疹疫苗相关病例的,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开展调查,无需

开展疫点处理。

(七)群体性接种相关要求

县级或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卫生厅备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由省卫生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卫生部备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群体性预防接种实施方案,采取适当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开展接种工作。

五、各级职责

(一)乡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点处置工作,落实病例居家隔离管理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实施应急接种。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组织开展麻疹散发疫点调查处置,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暴发疫点调查处置,实验室标本收集运送,开展应急接种效果评价,掌握乡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例居家隔离管理及密切接触者管理落实情况,疫情终止情况判定;指导乡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病例管理、标本采集及院感控制工作;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麻疹个案调查报告、暴发疫情调查报告,向周边地区通报暴发疫情,向相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输入性病例信息;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开展群体性接种的建议,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临时接种点的验收。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织跨县域的疫情调查处置工作,现场参与指导每起死亡病例及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协调本市范围内的输入性病例调查工作,按时开展血清学检测及结果反馈;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收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资料,掌握每一例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的调查处置工作进程,视情提供反馈意见;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织跨地市的疫情调查处置工作,现场参与指导麻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跨地市的输入性病例调查工作,编发全省疫情通报,开展血清学结果复核、病原学检测及结果反馈;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收集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资料,掌握每一例确诊病例的调查处置工作进程,视情提供反馈意见;负责本指引文件的解释。

六、相关定义

麻疹疫点:麻疹病例(包括疑似病例)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视为疫点,疫点可以是病人居住区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是病人的工作单位或就读的学校(幼儿园)。

麻疹暴发:是指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在10天内发现2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现5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时,应视为暴发疫情(病例之间有流行病学关联)。(可随麻疹防控处于不同阶段而采用不同的暴发疫情定义。)

密切接触者:在麻疹病例传染期内(通常为出疹前4天至出疹后4天,以出疹当天为第0天),一起生活在家庭内或其他室内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所有人。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旅行等环境中的人群。(麻疹传染性强,在室内场所[包括交通工具]与传染期病人近距离[2米内]共处时间超过15分钟或任意时间的面对面接触可视为有效接触。)

麻疹易感者:未患过麻疹或未成功通过接种疫苗获得免疫的人均是麻疹的易感者。

疫苗相关病例:麻疹疑似病例且同时符合以下5种情形者可判断为麻疹疫苗相关病例:(1)出疹,伴或不伴发热,但无相应的咳嗽等呼吸道症状;

(2)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后7-14天出疹;(3)接种疫苗后8-56天采集血标本,麻疹IgM抗体检测阳性;(4)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现续发病例;(5)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未见其他确定的病因。

输入病例:是通过流行病学(麻疹病例在出疹前7-21天的感染期间,位于本辖区以外地区)和/或病毒学(从病例标本分离的病毒不是本地区流行的

基因型)证据表明麻疹病例是在其他地区感染后输入到本地的。如感染地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为国(境)外输入病例。

输入相关病例:是由麻疹输入病例直接感染或通过传播链间接感染而发生的本地病例。

流行病学关联:指麻疹病例间存在接触史,出疹日期相隔7-21天。 群体性接种: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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