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时间:2024.4.13

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的来源多渠道,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建设市场中各方利益维护愈来愈重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工程建设中有些发包方故意压低标价;承包方为得到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虽有标准范本合同,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规范使用相当多;工程结算中项目变更,缺少必要的手续;部分承包商没有资质或超越范围经营;有些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计价和其它方面不规范的内容;有些项目是未协商好就先动工,工程计价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也日趋增加,出现纠纷有的申请仲裁,有的诉至法院,这样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重要业务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 1

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5@p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其结果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也就是大约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工程造价原始资料缺乏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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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

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这个环节主要工作内容有:委托方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并介绍工程背景情况和纠纷的焦点问题。双方就委托的鉴定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收费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2、确定鉴定方案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后,应尽快组织鉴定小组,抽调合格的鉴定人员,并明确鉴定原则、方法、依据、步骤、鉴定时间计划,鉴定的内容和主要争议的问题。

3、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采用

鉴定资料最直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我们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可将其分为诉讼类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另一类为技术类资料,可按合同、协议、洽商、工程概预算、订货合同、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等进行分类,并将各类资料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对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可看出工程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一般采用预算法。

(2)鉴定项目资料欠缺,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3)鉴定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工程事实已经改变或覆盖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大多有此情况。此类鉴定难度较大,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此类鉴定为需要创造条件方可进行的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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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的,进行资料收集时鉴定人必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及法院督办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鉴定中采用有关资料时,鉴定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可采用原有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分析法。

4、现场实地勘测、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人员也许不止一次踏勘现场、调查。该环节是鉴定人员通过熟悉鉴定资料后来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给别人以客观真实感,同时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5、鉴定意见征求

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员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双方还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6、召开鉴定会

开始鉴定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是通过每次鉴定会不断解决鉴定中双方争议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

会前鉴定人员需做好会议准备,将会议上要解决的问题列出提 4

纲,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且有关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议准备。

鉴定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纠纷产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全部或可能的证据资料。

(3)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所提送资料进行资料质证。

(4)解决鉴定中有关政策、技术、定量、定价具体问题。

开好鉴定会的关键是鉴定人员要有组织协调与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及平衡点所在,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和心理深层次想法,分析双方的有利点与不利点,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使各方当事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分歧,以争取双方最大的配合,得出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召开鉴定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鉴定人员提出会议要求。

(2)由鉴定人员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双方简明回答,不谈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3)对会议中确认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签字。

(4)不要受当事人双方诱导,使会议出现被动局面。

(5)会上当事人双方说不清的问题要记录下来,不宜就某一点纠缠,以免会上发生直接冲突。

7、拟定鉴定报告

在接受鉴定征求意见后,结合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尽快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记述鉴定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是鉴定机构交与委托方的“产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鉴定报告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外在质量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印刷装订质量等。内在质量包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定量和计价依据的权威性、鉴定报告的逻辑性和理由的充分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的权益,是仲裁和裁决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在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严格按照鉴定的依据、程序和步骤,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编 5

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才是一份合格的鉴定报告。

浅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和原则

摘要:本文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的依据、鉴定原则以及相关的鉴定方法作了相关的阐释,以期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能有管中一窥之功。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原则

依据

方法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建设工程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1. 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 6

平衡。

2. 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3. 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 出具鉴定报告。

4. 从约原则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因此,只要不 7

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诉讼中的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应当遵循从约原则。

5. 取舍原则

在鉴定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或者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取舍原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

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其结果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也就是大约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工程造价原始资料缺乏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 8

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邓永杰.《目前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胡永平.《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3]韩洪钢、丁剑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及认证》 9


第二篇:司法鉴定论文


姓名:***

学号:*****

浅论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姓名(学号)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要:随着进入新世纪后,全世界各种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众多新技术的应用给了司马鉴定新的机遇但是由于国家的特殊环境决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很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如:制度完善了,但是执行不到位。鉴定人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变革,执行规范,监督机制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各样眼花瞭乱的科学技术不断冲击着社会变革,使我们的经济、政治、文教、卫生等诸多领域不断向更高层次的演变,让我们感受到科学技术伟大而神奇的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社会大环境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在实践中阻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迫切需要改革和发展,但在发展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145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

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越是重要的越是需要我们格外的重视,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中具体问题有:

一、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后执行不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统一司法鉴定制度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使得我们的司法鉴定制度名不副实。现实运作也出现了异化的情形:一方面,鉴定制度被引入诉讼过程是为了弥补法官专业领域知识的不足,但正是由于法官知识构成上的这种欠缺使其对鉴定人行为及鉴定结果的制约流于形式,并过分依赖于鉴定人来发现案件真实。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往往发挥着“一语定乾坤”的重大作用,无怪乎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希感叹:鉴定人太容易从法官的“助手”转变为法官的“主人”了【2】289

。另一方面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然而当前绝大多数检察院特别基层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也缺乏司法鉴定人员,无论是自行开展司法鉴定还是审查其他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都不多见。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察干警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没有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司法鉴定是检察技术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许多司法鉴定结论并没有由检察技术部门审查监督,而是由其它对口检察业务部门直接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显然不能做到实质的审查监督。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管理上的不规范:鉴定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划;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鉴定制度;对鉴定人员的管理还存在随意性,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二)基础建设投入不足

检察机关由于体制的原因经费普遍不足,落实到司法鉴定设备上的就更加少的可怜,特别是对于某些基层院来说,原有的人力、设施已经根本不能适应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案源不足,技术人员的实践不够,鉴定质量不高

基层检察机关涉及到司法鉴定的案源相对不足,导致一些技术人员每年办理鉴定的数量有限,实践和锻炼的机会少得可怜,自然不利于其鉴定水平的提高。

二、鉴定人监督制度缺乏

当事人与法官一样,往往并非某一领域的专家。虽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当事人存在监督鉴定的巨大动力,但专业技术的高门槛却使其对鉴定结论的质疑缺乏力度及依据,当事人对鉴定人的监督链条同样发生了断裂。这样,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就只能仰仗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与职业操守来维系。不幸的是,由于现实中司法腐败现象

屡禁不止,鉴定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滑坡以及鉴定自身在时间、空间、手段上的有限性都使这种脆弱的信任岌岌可危。20xx年x月武汉某基层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抵押贷款纠纷案件,就涉案房产的价值,先后经五家中介机构评估,出具鉴定结论七份。在这七份鉴定结论中,最低评估额44万元,最高评估额506万元,相差11.5倍。即使剔除因声称小数点错位导致的错误鉴定结论44万元及未进入涉案房产现场勘验即出具的鉴定结论194万元,其余五份鉴定结论最低评估额209万元,最高评估额506万元,差值仍有2.42倍之多。痛定思痛之后,人们开始反思制度本身,我们甚至听到了从根本上否定该制度的声音。通过对域外资源的发掘,与鉴定制度迥然不同的专家证人制度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 总之,在科学技术发展演变的今天,随着各行各业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的司法鉴定制度需要各方力量的配合、监督才能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最终成为我们司法制度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1】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周翠译.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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