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时间:2024.4.13

根据近年来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银监会认为良好银行公司治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即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指引》在依照六条良好标准的基础上构建了相关框架。主要内容既涵盖规范公司治理架构和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的制衡机制,又创新性地纳入发展战略和价值准则及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董事会运作及董事履职的内容。二是强化监事会职责要求。三是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了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和资本管理。五是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六是明确了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要求。七是增加了对信息披露建设和透明度的具体规定。八是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九是采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借鉴OECD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更加突出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履行对存款人、商业银行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责任。初步建立了符合行业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逐步增强。一是公司治理理念和意识已深入人心,银监会牢牢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整个银行业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持续通过制度建设和国际国内最佳做法的推广引领,使得银行业机构从上到下充分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并付诸实践。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搭建了较为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普遍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明确了职责边界和议事规则,“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形成。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股改、上市等方式形成了多元化股权结构。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通过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优化董事会构成、提高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等措施,不断强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和决策职能;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和内审职能垂直独立等内控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开始显现。五是逐步形成了市场约束机制。目前绝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了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特别是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显著提高,市场约束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和推行绿色信贷,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1.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稳健经营意识

我国金融业由于累积了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的矛盾,隐藏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很多企业借改制、转轨之机,逃避银行债务,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到银行,使我国金融业的风险越聚越高。在这种形势下,为保证金融业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行,一是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完善的内控机制是金融机构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转变观念,摒弃思想上存在的内控太严、发展受制的偏颇认识。二是要全面理解内控机制的含义、特点,纠正那种“内控机制就是规章制度”的片面认识,建立起既规范可行又顺应金融发展规律的现代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行集约化经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向管理要效益,在稳定中求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有效防止商业银行发生金融风险的关键,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础。为此,商业银行一是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加强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研究整理,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统一制定若干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过多而流于形式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内控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开发推广新业务新产品过程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当前,要着重加强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调试、运行、维修等全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另外,商业银行在制定内控制度时,既不能脱离客观条件,过分强调“严密、制约”,也不能过于粗糙、简单,忽视科学性、严密性、制约性和有效性。三是要狠抓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关键在于建立一套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为此,要大胆管理,秉公执法,奖惩分明,不为私情,大力营造执行规章制度光荣、违反规章制度可耻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信贷决策体系和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

信贷风险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和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尤为迫切和重要。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信贷决策体系。纵向上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三个级次组成,横向上由本级行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部门,贷款经营部门和贷款稽核部门组成;二是精心构筑制度、舆论、法律“三道防线”。推行纵横制约的审贷分离制度,积极推行三查分离制度,随时监测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以及借款结构和风险度变化情况,对贷款质量做出预警,依据预警,果断采取措施。并通过社会监督,促使信贷人员照章办事,循规放款。对新发放的各项贷款,必须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意向、财产抵押和有关凭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健全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推行资产负债管理,重点抓存贷款比例管理、单个企业和项目比例控制、固定资产贷款比例核定、三项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工作中要坚持责任到人、责任具体、主要责任下明确严惩发生风险损失的条款,并坚决贯彻落实。

(四)完善权力使用制约机制

近几年,专项稽核时发现的许多重大问题不少都与行长越权行事有关。针对权力制衡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完善内部等级管理、分别授权的制度,对同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同一标准考核后,分成若干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经营管理权限,使每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权与经营水平相匹配。其次,完善集体议事制度。要坚持分工负责制、民主制基础上的行长负责制,凡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行务会或职代会集体讨论通过,防止个人随意性和非理性行为对全行重大决策的影响。这样,既能使领导个人权力受到一定制约,也有利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三,完善行长年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每年年终由上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对下级行行长本年度的经营管理、权力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稽核评价。任职期满后,由上级行组织联合审计小组,对任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权力行使情况等进行全面稽核。第四,提高业务主管部门对规章制度垂直管理的权威性。明确规定其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领导不得随意变通,不能越权行使。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属于本职管辖范围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否则要对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最后,要进一步完善诸如各级领导任职年限、干部交流、重要部门领导定期轮换等内部管理制度,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商业银行的稽核监督作用

稽核监督是内控机制中不和缺少又无法替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商业银行要确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尽快构造一个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和超前性的现代化稽核监督体系。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实行由总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向一级法人负责的稽核管理体制,采取按大区的派驻制和下查一级的办法。各级行的稽审部门人员由总行稽审部统管,其人事、劳资等关系全部集中在总行,割断现行的人员同所在行的利益关系。另外,要推行外部审计部门再稽审制度,由总行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良好的审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各级行进行全面稽审。这种内、外部审计相互结合的方法将更有利于促进内部稽审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审计在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中的控制作用。

(六)完善人事控制机制

革新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要从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促进业务发展来设计银行基层网点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在选人、用人和管人上要坚持内控优化的原则,用制度管人,不能把不出问题、不出风险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人的思想觉悟上,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落实。同时,建议考虑建立和推行行员“淘汰制”;形成促使员工不断进取的动力机制。并不断完善员工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办法和员工激励竞争机制。现在很多银行存在人力资源的高消费,一律要进本科生,这些人进行后大多数去做了会计员或储蓄员,而会计员和储蓄员的工作实际上只要中专生就可以了,按现行制度做法,选择本科生的成本肯定高于选择中专生的成本。其实只要正确处理好个体人力成本与全部业务成本的关系,满足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是会有的。

(七)增强组织控制力度

一是逐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把国有商业银行改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纵向上减少管理层次,缩短管理半径,完善法人授权。具体讲就是强化一级分行的调控职能,明确二级分行的经营主导地位。通过上收资金拆借、贷款审批、承兑汇票签批及费用核拨等权限,逐步向真正统一法人体制逼近。对二级分行所辖县市支行一律不授权,县支行仅作为二级分行的派出机构,主要从事组织存款、监测贷款、收贷收息、办理结算等业务;由二级分行对现有支行的贷款风险度、人均存款、人均利润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划分等级,区别对待。三是建立有序、高效的组织体系。即以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为依据设置职能部门。一般应遵循两条原则:①根据各级分支机构自身的职能作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②职能部门在职责分工上既要体现制约,又要体现协作配合,以防止业务在跨部门运作中的失控。在确定的职能部门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有效的岗位。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下决心撤并亏损或无效益的支行,改变现有的部门重叠,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状况。

第一,完善商业银行的管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制定政策,准确清晰描述董事会、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包括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监察的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董事会每年至少要审查一次银行对该政策的执行情况,要确定银行对待风险

的态度、方法和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学习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知识和风险管理技术。自上世纪末以来,现代金融理论知识不管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被开发。伴随着也产生了大量的风险管理技术,从而提高了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行。因此,我们要“弃之糟粕,取之精华”,有选择地学习并进行改进,从而适合我国的国情,而不是一味的“拿来主义”。

第三,加强主要风险管理。加强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应该紧随国家产业政策的改变而改变,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信贷风险。加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资金是银行的血液。商业银行不仅要提高银行的日常存贷资金的管理,同时还要合理投资,将流动性风险和效益有机结合。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是银行面临最大风险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控制的风险。各商业银行应该设立严格的流程、程序和政策,减少内部错误或者是欺诈;加强员工的培训,评价银行所使用的系统。

第四,创建风险管理文化。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助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沟通;有助于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协助,从而银行实现的发展目标。

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

1.切实控制授信额度。对关联企业授信时,需要从整体层面关注其风险,全面了解集团客户及下属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经营风险,阻断风险传导。对其欠息、还本延迟违约、现金流短缺、企业新项目失败、股权变动、经营者变动、纠纷情况、重组及改制情况、表外负债等都要高度关注,并作为核定授信额度的依据,切实防范关联企业风险。

2.严格把握贷款投放。一是明确承贷主体。确定承贷主体时,既要考虑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更要考虑偿债能力和实际控制人。有些关联企业以母公司的名义承贷后,集团内部设立财务公司统一调配使用资金,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母公司自身实力较强的,还款有保障,但如果母公司内部资金链较紧张,则将危及贷款安全。如果成员法人无资金或物资的实际控制权,则不适宜作为承贷主体。二是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关联企业贷款时,往往因资金的内部调配而放大资金需求,向农发行申请贷款会超过承贷主体的实际需要或延长贷款期限。对此,基层行应当根据承贷主体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款期限从严掌握,项目贷款更应严格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被过多占用而影响安全。三是严格把握资金流向。关联企业贷款的实际资金用途难控制,因此,对关联企业贷款,必须强化贷后管理,狠抓“资金流”和“物资流”,加强企业资产转换过程的监督。

3.密切关注企业经营。一是督促关联信息披露。关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母子公司、实际控制、股本结构、重大事项及关联交易类型、交易要素等及时向贷款行披露。同时,贷款行也应重视信息收集,全面了解关联企业情况,认真研究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贷款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二是认真分析会计报表。关联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母公司自身的报表和成员法人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母子公司贷款的,母公司应当提供合并报表和自身的报表。承贷主体为成员法人的,则主要研究分析贷款客户自身的经营状况,要求企业按月提供相应的会计报表,年末提供一套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在分析会计报表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各项明细,了解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真实性。要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特别是附注部分,能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三是关注经营财务风险。对母公司,除分析自身经营状况外,还可从其各投资企业着手,分析子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了解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及收益的稳定性。对子公司或成员法人,要着重了解其与母公司及成员法人之间相互往来,包括资金和物资,相互间的交易量、交易定价、未结算项目以及相互担保等情况,从而掌握承贷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同时,还要关注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的整体风险、国家宏观政策等,切实把握贷款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

1.实施风险分散策略。风险分散是贷款风险控制的积极措施,以贷款结构优化组合为核心,在关联企业贷款品种、期限、方式上进行合理组合,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向关联企业投放贷款时注意收购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不同比例,同时要防止贷款到期日的过于集中,增加企业还款压力。对行业优势明显、偿债能力强、信用等级AA级以上企业可在担保贷款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可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采取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的方式,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2.完善贷款担保措施。在注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强化第二还款来源,尤其要完善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措施。发放保证担保贷款时,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贷款的安全性,而关联企业贷款较多使用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等方式,关联企业内部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担保必将流于形式。发放抵押担保贷款时,由于关联企业资产状况比较复杂,产权关系不明晰,核押时基层信贷员往往难以入手。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措施,切实把握保证人和抵押物的实际偿债能力,将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3.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应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这一规定,首先要确定在关联企业贷款中哪些风险将使农发行贷款产生较大损失,损失面和损失程度如何;其次要提出具体的分散和处理的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并对损失降低程度进行预测。应急方案还应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4.建立信贷退出机制。基层行要动态地掌握贷款客户及其关联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情况,发现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与隐患,在风险还未完全暴露时,农发行就应为保全自身而采取果断措施压缩贷款规模或及时退出。信贷退出应把握适度和适时的原则,考虑成本、风险最小化。对每一笔信贷业务,应在公平效率的前提下,权衡信贷退出的成本和效益,力求达到成本最小、效益最优。确定重点客户和重点行业,在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前主动退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加强审查,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关联风险

尽管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但客观而言,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存在实际漏洞则是不法企业成功套取贷款的重要条件,目前,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尚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一)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有关人员不认真现场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对借款企业提供的董事会签字样本、年度审计报告等不做真实性验证、对报表中的重大资产项目不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在未到借款企业实地调查的情况下完成调查报告等。 信贷人员到企业调查,也限于只听企业汇报,不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税收等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连续性分析的习惯与技能,对高管人员品行调查不深入,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银行在这方面走了过场,必然使下一个信贷业务流程建立在虚假的基础之上,从而一步步“引狼入室”。

(二)授信审查人员往往就材料论材料,不对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合规性、逻辑性判断,不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对银行自身难于掌握的信息未尝试,对企业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异常情况没有足够的敏感度,或者对申请材料中的疑点并不跟踪落实,因此,银行极有可能把不住风险防范的第二道关口,导致有不良企图的企业套取贷款得到批准,成为事实上的可能。

(三)贷后管理松懈。在现实工作中,一些银行的信贷人员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往往监而不控,使借款企业能够轻而易举地挪用贷款。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在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时才发现当初资金就被挪用。其原因在于信贷人员根本没有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贷款流向流量进行跟踪,丧失了及时发现贷款风险和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信贷资金发生风险或酿成损失。

针对以上问题,金融部门必须从对国家、对股东、对客户、对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方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研究要领,加强内控,防范风险:

(一) 培育银行尽职文化,开展系统性风险教育。金融部门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每一位员工是否尽职,直接关系到每一笔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为此,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执行有效性的认识,培育具有本行特色、时代特色的尽职文化,树立“尽职才能合格,尽职才能发展”的行为理念,教育全体员工特别是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银监会尽职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注意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疑点,立即落实清楚,绝不能“带病”上报,对风险存有侥幸心理,尽最大努力把风险挡在第一个关口之外。

(二)严格审查关联贷款、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申贷材料的真实性。一些企业的虚假申请贷款材料之所以能够顺利在多家银行过关,关键在于有关审查人员不能切实做到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贷资料,后一个审查环节过分相信前一个环节的调查结论,违背了相对独立审查原则; 未对敏感的股权、收入、利润等情况独立提出审查意见,导致第二个环节只是第一个环节的简单重复。因此,要求信贷审查人员必须在占有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从高管人员品行调查、信用记录、企业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企业分立和改制背景、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判断力审查,查清关联企业内部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分析实质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对材料不实、不全、避重就轻的,一律退回补充调查,发现存在套取贷款可能的一律不予推荐到贷款审批委员会,发挥贷审部门把关、堵漏的独立职能。

(三)加强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的监督监控。在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下,银行信贷人员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控尤为重要,只有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及诈骗嫌疑,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迫于发展的压力,往往对业务人员过多地下达规模指标任务,使信贷人员迫于压力,没精力、没动力主动加强贷后管理,即使发现一些风险问题,也没有精力和动力去主动研究解决或择机退出客户,为此,金融机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银行发展的客观规律办银行和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科学下达业务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部分银行员工在信贷发放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风险未及时发现和控制的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同时对为掩盖其真实用途,逾期或多次转贷的关联企业贷款,严格审查逾期原因,及时揭露和发现关联贷款隐含的风险,必要时向金融同业公会进行呈报,在一定程度上向全社会曝光,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 针对关联企业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加强管理,严密防范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同时,针对关联企业的互保所引发的风险问题,应引起必要的关注并采取措施提高关联企业贷款质量。

1、完善内控制度,建立专业化贷款管理队伍。各商业银行应针对关联企业信贷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完善而有效的关联企业信贷管理办法,使此类贷款在具体操作,尤其是在“三查”过程中有章可循,以加大“三查”的力度和深度,真正发挥其风险防范作用。

2、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评级、授信工作的管理,杜绝“多头授信”的现象。各行应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加强行与行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严防诸如“蓝田”事件的“多头授信”现象的发生。

3、充分利用人行信贷咨询系统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关联企业贷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系统内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这样不仅能使各行在贷前对客户掌握更多的信息,还可以在任何一家行的客户发生了信贷风险之后,其他行可以对其系统内的所有关联企业采取及时措施,防止不良贷款“骨牌效应”的发生。

4、加强对关联企业贷款的“三查”。一方面商业银行要通过各种途径,摸清贷款企业及

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其他银行的贷款情况,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另一方面在贷后检查中,要对借款人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整体了解,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避免连环信贷风险的发生。此外,对贷后资金的运用、划转,各贷款行要时时追踪,对流向不明的大规模资金要及时上报、积极调查,防止信贷资金被各关联企业拆用或挪为他用。

5、加强关联企业互保管理和担保置换工作。对新增的关联企业贷款,商业银行要尽量避免关联企业的互保,积极采取质押、抵押等风险较小的担保方式,对实力较强的担保企业可以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对已发放的贷款,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风险,商业银行应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寻找企业的有效资产,做好担保置换工作,将关联企业的保证担保变为质押、抵押等有效的担保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19xx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已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附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

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

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异地贷款管理难度较大,因异地贷款的监管权属项目所在地,相关银行的异地监管成本也较高,各地的监管协作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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