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政策评估和纠偏工作制度
为加强各项政策执行力度,保证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执行结果符合预期目标,=XX单位=特制订以下政策评估和纠偏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政策评估和纠偏工作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负责,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方法体系,特别要建立健全政策评估的责任体系。根据=XX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由X领导任组长的政策评估和纠偏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监管措施到位。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认识社会活动的主体,也是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利益,在价值取向上,鲜明的突现以人为本的特征。因此,政策制定和管理应该一切从人出发,把现实的人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充分反映人的利益、愿望、要求。
(三)确定评估对象,做好组织与设备准备。一般地说有四类政策可以确定为评估的对象:正在执行的比较成熟的政策;实施效果与环境变化之间有明显因果联系的政策;评估的结论有代表性、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负面效应突出、普遍引起公众质疑的
政策等。建立适合的评估机构,挑选合格的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与专业培训;确定评估的场所,准备必要的设备,对评估费用提出预算等。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没有标准将无法对一项政策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估。而且这些标准是所要分析问题的核心所在。在进行政策评估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政策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政策过程中的变量因素很多,因此难以设定一个统一的、能被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标准,一般而言,政策评估有效益、效率、公平和公众参与、可预测性、正当的诉讼程序标准。
(五)制定评估方案,选取合适有效的评估方法。完整的评估方案一般包括五个因素,即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目标、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其中选择评估目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尤其重要。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对比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统计抽样分析法、定性分析方法,有同行评估、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电话采访及案例研究等。各种分析方法都有一定的缺点,适用场合各不相同,各种不同方法之间存在互补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主要的分析方法,同时结合其它方法分析的结果综合地做出评估结论。
(六)强化政策评估实施。一是采集整理政策信息。这是政策效能评价中的基础性工作。采集政策评价信息可以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谈访方法,也要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方法,也可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法。评价信息的采集要求是系统、精细、准确。二
是统计分析政策信息。采集到的评价信息既有定性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内容。对于定性的评价信息,在分析时,应当依据充分肯定、基本肯定、部分否定、基本否定几个级别进行统计。三是运用评估方法获取结论。政策评估有多种方法,要取得科学的评估结论,关键在于对各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加以分析、综合。
(七)形成评估总结报告。一是撰写对政策的总体评估报告。政策评价的总体报告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政策结果、政策效率、政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另一部分是对未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建议。二是对政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这是对评价的评价。主要内容是对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进行总结;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进行评估;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反想;对评价标准与原则的合理性进行思考等。
(八)加强纠偏机制建设。对一项有目标和行动计划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评估,验证实施行为与结果同原定计划的吻合程度,同时预测原预定目标的可达成度,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应急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一是形成充分的执行动力,每个主体按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属于自己监控的关键点,实施检查监督,并定期出具有关报表。二是强化错误跟踪。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可以迅速找到根源及责任人,不发生拖延和不能定位现象。三是应急措施及时有效。问题一发生,即启动相关的分析程序,找到产生问题的根
本原因,并根据情形明确可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四是实行分层决策。根据问题的性质,明确决策层次,保障决策迅速而准确,达到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五是做到定期分析。制定有严格规范的定期、分段分析评估流程,不断进行工作的评估分析,再改进,保障活动按计划顺利开展,最终有效达成预定目标。
(九)加强教育培训。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评估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政策评估的科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方法,尽快从外行转到内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政策分析专业人士到政策评估组织任职工作;加强官方政策评估人员与非官方政策评估人员交流和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把理论评估与决策现实有机统一起来。
(十)建立健全政策评估信息系统。政策评估信息系统需要注意评估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快速的信息反馈网络。政府部门除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之外,其它一切有关公共政策制度背景、执行情况、评估结论等信息均应该通过网络及时向社会传播,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截留失真。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中心、评估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加快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二篇: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的;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
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包括跟踪反馈、评估准备阶段,跟踪反馈、评估实施阶段和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组和制订的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跟踪反馈、评估事项;
(二)确定跟踪反馈、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跟踪反馈、评估方案。包括跟踪反馈、评估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跟踪反馈、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后的其他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