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机构检验质量评价标准
(适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的各种实验室)
注:1、本评价标准总分为1000分。
2、本标准适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妇幼保健院(所)、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体检中心、疗养院、独立检验所等医疗机构。
3、本标准适用的实验室包括:检验科、临床科室设立的实验室、核医学科放射免疫实验室、药剂科血药浓度测定实验室等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的各种临床实验室。
4、医疗机构内设有多个临床实验室的,各实验室应分别进行评价。
第二篇: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
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