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海学院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名称 青岛黄海学院生活园区3#楼投标书编制
学 院 建筑工程学院
专 业 土木工程专业
学生姓名 孙永丹
学 号 1102011022
指导教师 宋艳
职 称 讲师
20##年3月30日
毕 业 设 计 开 题 报 告
第二篇:第二次修改的开题报告
潍 坊 医 学 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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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xx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1]
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
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
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 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
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根据我国酒文化的悠久历史及当前酒驾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有必要对酒驾入刑,以刑法明文规定限制酒驾现象,而当酒驾已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采取措施已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以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酒驾入刑必须以主观恶性为出发点,而这不是简单的“乱世重典”的体现,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尊重和保障,是新时期新阶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是酒驾入刑,酒驾入刑的本质是对
人民群众的生命负责,对人民群众的财产保障。惩罚不是立法的最终 2
目的,“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者而言,是一种法制教育和挽救,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种安全保护。重点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罪”,就是为了从主观上杜绝醉驾的可能,防范人民群众受伤害于未来,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呵护,体现了传统原则理性,光辉,人文的一面。
醉酒驾驶作为一项新规定,必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争论,法院系统表示, 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犯罪; 公安部门却对各地公安机关查处醉驾并一律刑事立案的做法给予了肯定。检察机关则表示对证据充分的醉驾一律刑事起诉。社会舆论也相应形成尖锐对立。[3]但是,无论如何,醉驾入刑所带来的效果是好的: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的半个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 2038 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初步显现。[4] “醉驾入刑”众望所归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围剿醉驾的风暴,已经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必然有力遏制醉驾现象。但是, 既然危险驾驶罪定位为 “ 危险犯 ”,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就要慎防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局面。[5]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我国醉酒驾驶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相当严重,较轻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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