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妇产科负责对本院内的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2、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3、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4、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死亡地点、时间(含发现在非医疗保健机构死亡孕产妇的时间、死亡诊断)。
5、孕产妇死亡报告人须在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篇:31死亡报告制度
1 住院病人死亡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单一表四联,第一联送交医务科,第二联直报防保科,三联、四联交病人家属或单位。
2 治疗、护理失误,工作人员失职,直接或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须马上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科主任负责组织全科认真分析、讨论,并将结论性意见以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3 涉及刑事案件或纠纷的人员死亡之后,及时报告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