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

时间:2024.4.20

募集资金

1、A公司为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4亿元,B公司为中小板上市公司、C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D公司为上海上市公司,4家公司均为甲投行20xx年完成的4个首发项目,如下情况正确的是(不定向选择)(全错)

A:A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3个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A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20日分别在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开立了4个募集资金专户,每个帐户均为1亿元(与各项目计划资金使用量相同),20xx年A公司使用了工商银行3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以项目资金使用较少并没有通知甲保荐人

B:B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三个月后与工商银行及甲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C:C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但是在募集资金到帐时间第4个月,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对外披露,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D:D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每年度董事会需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该报告并需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

E:D公司在20xx年8月全部募投投项目已全部完成,节余募集资金300万,拟补充流动资金,考虑到剩余资金较少,未召开董事会对外披露,仅在20xx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A: 错误,考点两个:1、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能超过项目数量,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能开设在两个专户内;2、募集资金的支取:深交所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这点与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都不同,其它都是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

B:错误:考点两个:1、签订三方协议的时间::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可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这点深圳主板和中小板都有规定,但是上交所没有相关规定。

C:错误:考点两个:1、未在招股说明书说明的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置换——可以,但是程序相对严格;2、置换募集资金的时间: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3、置换募集资金的程序: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需要注意:上海规定置换未在招股说明书说明的募集资金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程序,多了股东大会程序。

D:错误:涉及上交所两个考点:1、募集资金核查时间:上交所是每半年度,深圳、中小板、创业板都是年度核查;2、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核:上交所规定,董事会核查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但是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是董事会出具说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无需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核程序,直接在年度报告披露。

E:错误,涉及上交所考点:1、募集资金节余资金的程序:全部项目实施后节余,10%

1

以上是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意见,低于10%的,少股东会程序,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也不用出意见,但是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不是年度。深交所没此规定,但是中小板规定低于10%的无独立董事、监事会出意见,免于履行程序的标准是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是最近一期。

判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错:上交所的没有)

某拟上市公司20xx年启动IPO工作,于20xx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xx年申报,但被发行审核委员会否决,20xx年重启IPO程序,在申报过程中出现补充审计的情况, 原来审计的结果已经不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20xx年被核准发行,以下IPO相关费用应该冲减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是:二四七

一,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

二,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三20xx年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四20xx年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五与发行相关的广告费

六与发行相关的路演,发行推介会

七补审的费用

八,20xx年申报时所使用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 对八: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题目中出现补审情况,所以以前申报时审计费用转入损益

2

超募的一题:

甲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甲公司计划募集资金1亿元,实际扣除发行费用为2亿元;乙公司为中小板上市公司,计划发行8亿元,实际募集资金10亿元,最终扣除发行费用募集9.5亿元,如下情况正确的是(不定向选择)C

A、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第4个月,制定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使用3000万元用于增资下属子公司A公司,A公司无具体用途,暂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余资金用于原有募投项目的投资,独立董事、保荐人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未发表意见,董事会除1名独立董事因病缺席弃权外,全部通过,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但并未进行网络投票

B、甲公司经董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的30%投资募投项目,保荐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监事会)

C、甲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的某建设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预计实际投资7000万元,公司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D、乙公司经董事会通过拟将超额募集资金1.5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乙公司上市后1年,募投项目70%已投入,预计项目将实现项目节余2亿元,公司计划将2亿元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保荐人经核查,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充分,要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变更履行有关审批、披露程序,并承诺董事会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即可实施

适用条例:《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A:错误:四个考点:1、制定超募资金使用的时间: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董事会审核; 2、超募资金的用途: 中小板规定(创业板没有此规定,个人认为应该参考执行)“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3、审批程序: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不是出席董事会,而是全体)。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无监事会)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问题:证监会规定,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不足10%的应该是董事会,也不是超募的10%,但是此处3000万元已经超过了募集资金净额的10%,应该履行股东大会程序,并需要网络投票

B:错误:考点1个:1、超募资金的使用程序:超募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程序履行程序。(不同于计划内募集资金的使用,不用根据日常交易要求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且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没有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保荐人再出意见。本题应该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是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也不能算错误

C:正确:考点:资金的实际使用与计划使用的差异(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原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3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此处不是超募资金的要求,迷惑题 D:错误,考点:条例适用范围:《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规 定“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 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20%的才适用”本选项不到 20%,应该可以自由使用;2、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E:错误:考点:结余募集资金永久变更: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20% 或超过 1 亿元,需要 3 年以上,不足 20%或未超过 1 亿元的,需要 1 年以上。此题疏忽 了写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A 错误.只能将超募资金的 2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 3000 万是错误;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因此缺 1 名不可以;3000 万超过募集资金的 10%,需要网络投票. B 错误.不需要监事会发表意见. C 正确.差异超过 30%调整计划. D 错误.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虽然没有禁止,但如果实施至少需要独董、保荐机构出 意见 E 错误。没有说哪个公司,根据规模看应该是乙公司。2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到帐时间 3 年。创业板 适用范围 超出募集资金 20%或者 5000w中小板 超出募集资金 20% 6 个月内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独董 保 荐出意见 同创业板拟定使用计划的时间 6 个月内 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独董 保 序 荐出意见 最近 12 个月内未有高风险 投资 基本要求要承诺补流和还贷 12 月内 同创业板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公告) 单次达到 5000w 且超募的 20%,股东大会(使用在其 他方面也是)补流和还贷 一般程序 (实际使用 时)独董、保 代出意见无该方面规定与创业板不同,这块是指募 集资金(不仅仅是超募)永 首先考虑永久的金额是否达 久补流和还贷(全部募投项 特别程序 (永 到股东大会要求的金额全体 目完成前)分两种情况 久补流和还 董事 2/3 同意,所有独董同 贷) 20%且不超过 1 亿时间:到 意 帐一年程序:按照变更来其 他: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4

超过 20%或 1 亿元时间:到 帐 3 年(财务危机可申请) 程序:按照变更 视同变更的情况 ①拟投入与计划不符②投入 金额与计划差异 50% 适用上市规则中的关于重大 投资、关联交易等情况其他情况问题:在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如两次融资都有部分资金投向同一投资项目的,第二次融资 投向该项目的资金存入第一次融资时开设的专户内。 (对)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 (主板)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中小板) 主板因为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看来应该存到一起哦5


第二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

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__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保荐机构)(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0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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