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时间:2024.4.5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淘宝B2C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乙方及丙方合称“淘宝”。

1.   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将就淘宝B2C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淘宝网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商户在使用淘宝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淘宝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商户与淘宝网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1.   定义:

“淘宝网”:指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www.taobao.com.cn。

“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指淘宝网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有关淘宝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淘宝网“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淘宝B2C平台”:又称“淘宝商城”,指淘宝网向商户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其URL为:www.mall.taobao.com.cn(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是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一部分。

“商户及商户注册”: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淘宝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淘宝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淘宝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B2C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淘宝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淘宝网,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淘宝B2C服务帐户的过程。

“淘宝B2C服务帐户”:又称“淘宝商城帐户”,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淘宝B2C用户名”或“淘宝商城用户名”。商户应妥善保管其淘宝B2C服务帐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宝B2C服务帐户;

“服务”: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淘宝B2C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网络信息服务: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淘宝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淘宝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淘宝B2C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指淘宝B2C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3.三级域名服务:指商户经淘宝审核批准可使用的淘宝网域名下三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淘宝网颁布的有关三级域名的规则经淘宝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4.积分推广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通过淘宝网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5.店铺专用BBS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专用BBS空间,供商户发布与自销商品有关的信息,并收集淘宝网其他用户对其商品及服务的反馈。
6.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淘宝B2C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淘宝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淘宝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淘宝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商户在此同意淘宝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支付宝服务”: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商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支付宝帐户”:商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淘宝B2C服务条款”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如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三、证明文件提交:

(一)证明文件提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向淘宝或淘宝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商户出具的证明联系人获得商户授权的证明;
4. 其他淘宝认为需查验的信息。(根据商户经营类别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二)信息变更的通知: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淘宝,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商户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商户保证其向淘宝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商户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淘宝(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营业执照;
(二)确认接受本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淘宝网用户并开通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三) 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淘宝认可;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商户的申请条件,且向淘宝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淘宝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商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淘宝网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淘宝网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服务。
(四)其发布于淘宝网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淘宝网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淘宝网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淘宝商城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八)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淘宝网达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淘宝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同意不对淘宝网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宝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二)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BBS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BBS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淘宝网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三)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淘宝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淘宝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淘宝免责。
(十四)其承诺关闭其支付宝帐户(与商户本协议项下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商户授权淘宝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关闭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十五)其承诺如果其在淘宝B2C平台开设的店铺系“专营店”类别,则其店铺经营品牌数量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不得超过其店铺所属类目的经营品牌数量上限。
(十六)其任何其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淘宝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其认可淘宝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审核结果以淘宝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七)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八)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淘宝商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淘宝网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十九)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淘宝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

六、淘宝的权利和义务:

(一)淘宝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淘宝有权根据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户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户发布商品的淘宝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商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淘宝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淘宝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淘宝,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淘宝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淘宝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淘宝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淘宝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淘宝有权在淘宝网公布商户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淘宝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淘宝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商户在此授予淘宝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淘宝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淘宝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淘宝cookies。淘宝允许那些在淘宝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淘宝使用cookies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拒绝cookies,商户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淘宝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商户。商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费用规定: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淘宝(或淘宝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具体以《淘宝B2C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1.技术服务费(包含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
2.空间使用费
3.信息发布费
4.积分推广活动服务费
5.三级域名服务费
6.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服务费费率规定:
1、技术服务费由年费、实时划扣部分两部分组成;
2、技术服务费年费为6000元/年;商户须一次性交纳;
3、实时划扣部分以商品支付宝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淘宝B2C服务协议》附件《技术服务费率表》约定的费率计算技术服务费并实时划扣;
4、如协议期内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大于6000元,则免收当期的技术服务费年费,商户已经交纳的,自动转为下一年度技术服务费年费;
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协议未到期终止,根据协议终止的具体时间,淘宝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协议已履行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将协议未履行期间对应的部分向商户返还(如协议终止前实时划扣部分已经大于6000元,则全额返还);已履行期间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如大于(6000元/12)*X(其中X为实际履行期间月份),则淘宝将已履行期间对应的技术服务费年费部分向商户返还。

如协议方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淘宝B2C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规定的除外。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年费应由商户在服务开通之前预存于自己的支付宝帐号,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扣划指令。划扣成功后,服务方可开通。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淘宝网达成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实时划扣。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淘宝网有关规则向淘宝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淘宝B2C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

2.   商户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淘宝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B2C服务条款

3.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4.   商户向支付宝公司发出的授权书;

5.   商户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6.   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7.淘宝未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淘宝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淘宝因任何原因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淘宝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条款以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规定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商户支付宝帐户内)。

1.   保证金的额度: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由淘宝根据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列明于淘宝B2C服务条款中。
淘宝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向其支付宝帐户补足保证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1. 保证金:
淘宝在商户在线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淘宝可指令支付宝公司冻结其支付宝帐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淘宝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违反淘宝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3)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淘宝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淘宝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在淘宝网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淘宝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淘宝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在符合适用于淘宝B2C平台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情况下,如商户未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家履行相关义务,则淘宝有权依其独立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向买家退款。
(c) 如商户违反本协议和/或淘宝网任何规则,给淘宝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或根据淘宝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淘宝支付违约罚金(罚金),则淘宝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淘宝损失的金额或违约罚金(罚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淘宝可继续向商户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淘宝有权无限期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3.淘宝如使用保证金对第三方进行任何赔付,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商户。在向商户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应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赔付完成后,应向商户出具必要的赔付资金往来凭证。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户应使保证金总额始终保持不低于根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如发生赔付事件导致保证金数额减少,则淘宝有权指示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商户支付宝帐户中的余额以补足保证金;如余额不足,则商户应在赔付发生后十(10)天内补足。保证金不足期间,淘宝将部分或全部暂停向商户提供服务,如逾期仍未能补足,则淘宝有权终止本协议。

5.如保证金不足赔付时,商户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如因故导致淘宝向买家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淘宝因上述 ( c)项列明的原因遭受的损失高于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则淘宝有权:
1)要求商户偿付淘宝的损失,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
2)要求支付宝公司将商户支付宝帐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淘宝,以补偿淘宝所遭受的损失;

如淘宝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淘宝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淘宝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商户追偿的权利。

1.   商户对买家、任何第三方以及淘宝的赔付责任不以保证金的数额为限;除对商户保证金的处置外,淘宝不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任何其它赔付义务。

2.   商户同意本条款所述保证金可以按照商户与淘宝、支付宝共同签订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用途和程序使用。

十一、积分推广服务:

(一)商户同意使用淘宝提供的积分推广服务,按本条之规定向淘宝缴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积分推广活动内容:

商户同意按其通过淘宝网达成并履行的每笔交易的交易额为计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见“淘宝B2C服务条款”,且商户可通过登陆淘宝网的方式自行提高此比例。)向淘宝指定的支付宝帐户支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淘宝应向淘宝B2C平台交易中的买家(下称“买家”)给付相应的积分,买家应按适用于淘宝B2C平台的《积分活动规则》(下称“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如买家按积分规则在随后的交易(下称“新交易”)中实际使用该积分,则淘宝将会按买家的交易记录,向新交易中的卖家的支付宝帐户支付该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1.   如买家未能按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则该积分将失效,淘宝无需向商户退返任何活动费用。

2.   积分推广活动费用的划扣和支付由支付宝公司按淘宝通过技术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自动完成。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在交易发生后按淘宝网有关规则及时向淘宝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在此前提下同意向商户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如逾期提供上述证据,淘宝有权不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所有符合淘宝网相关规则规定应当由淘宝退还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在商户《淘宝B2C服务条款》自然到期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核算,淘宝应当在核算完毕且收到商户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户退还。客户退款时已扣除积分对应金额的除外。

3.   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作为前述新交易中的卖家收到的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向淘宝开具发票,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90日内商户不能给淘宝开具上季度的积分发票(根据《淘宝B2C服务协议》),商户同意淘宝有权指令支付宝公司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淘宝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服务。淘宝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自然月内,向商户提供上季度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发票,具体发票金额按淘宝的记录为准。

(二)商户同意接受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通用积分”作为支付方式,支付宝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由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商户支付。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收到的支付宝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向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90日内商户不能给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上季度的支付宝通用积分发票,商户同意淘宝有权指令支付宝公司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服务。

十二、协议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如商户在线接受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二)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淘宝单方解除权:
1、如商户违反淘宝网的任何规则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淘宝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商户进行处罚。如商户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外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外单、原单、尾单、剪标等各类商品),二手商品,或第三方多次投诉其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则淘宝除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外,还有权自商户支付宝帐户全额划扣其所有保证金,作为商户的违约金。

(四)商户在超过九十(90)天的时间内未以淘宝B2C服务账户及密码登录淘宝网的,淘宝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如非因淘宝的原因,商户未能按本协议及附件之规定,按期全额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和/或活动费用,且在淘宝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支付,淘宝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七)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协议终止后,淘宝没有义务为商户保留淘宝B2C服务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商户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商户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商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3.协议终止后,淘宝有权保留该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商户在协议终止前在淘宝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协议的行为,淘宝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4. 协议终止之前,1)商户已经上传至淘宝网的商品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的,淘宝有权在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项商品的相关信息;2)商户已经与另一用户就某商品信息达成交易协议的,淘宝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淘宝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买方。
(九)如在协议期内,非因商户违约或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则商户有权凭淘宝就本协议开具的发票原件及退款申请要求淘宝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如有的话)至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情况下协议发生终止,未履行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回。

十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商户在线接受且经过淘宝审核通过后(或书面签署后)即告生效,除非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有效通知:

本协议下所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邮址递交收悉,通知的到达以淘宝收悉为准。
淘宝: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邮编:310013 收件人:淘宝B2C客户经理(收)

淘宝可自shangcheng@taobao.com邮址向商户在淘宝网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以邮件发出为准。

十五、保密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秘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均不得将该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编辑或展示。协议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仍承担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保密期将另持续三年。
(二) 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十六、淘宝的法律地位

淘宝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商户在淘宝网上与第三方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淘宝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商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商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商户自行负责支付。

十七、有限责任:

(一)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淘宝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二)使用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商户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每一个商户独自承担因此对其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
(三)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淘宝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四)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淘宝不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1. 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
2. 通过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商品,样品,数据,信息或进行交易等,或其他可替代上述行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3.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4. 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5. 其它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十八、违约责任:

(一)商户同意赔偿由于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户资料展示在网站上)或违反本协议而给淘宝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商户同意淘宝不对任何其张贴的资料,包括诽谤性的,攻击性的或非法的资料,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此类材料对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全部承担。

(二)商户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暗示用户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其可以通过淘宝B2C平台在线达成的交易,或达成交易后不经由支付宝服务收取交易金额,以规避向淘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淘宝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将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划扣,还可就违约行为向商户追偿。

(三)除本协议及淘宝网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十九、争议解决及其他:

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3.   淘宝于商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商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二十、协议附件清单: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文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一:授权书
附件二:淘宝B2C服务条款
附件三:《20##年类目商品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
附件四:《20##年类目商品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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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商户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商户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共同缔结的《淘宝B2C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淘宝的指示直接对本商户在贵司处的支付宝帐户余额进行款项冻结和支付。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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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淘宝B2C服务条款》由商户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另行签署。


附件三:《20##年类目商品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

附件四:《20##年类目商品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

淘宝B2C服务条款

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亦称为“淘宝”。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您应当在实际向其他淘宝网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对于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淘宝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向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在线点击签署了本协议,则本协议即对您产生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结束开店流程或停止店铺经营活动。
4、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淘宝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店铺经营活动。您继续进行任何店铺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继续发布商品信息,使用消费者保障服务标识,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二、定义
1、消费者保障服务:指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通过淘宝网(www.taobao.com)发布除二手、闲置外的商品(以下简称“全新商品”)信息并利用支付宝服务向买家出售全新商品时,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义务,在淘宝指定期间内保障买家在付款但未收到货,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情形下的权益。
2、特色服务:指您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您的店铺主营类目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数码与家电30天维修服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假一赔三服务”、“正品保障服务”和“闪电发货服务”。淘宝将在淘宝网不时公示新增的服务项目或对原服务项目内容进行修订。关于特色服务内容,由您在选择具体服务项目时和淘宝另行约定。
3、保证金:指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缴存并冻结于您的支付宝账户,在您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时用于对买家进行赔付的资金。根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同,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特色服务保证金。本协议中提及的“保证金”,如无相反约定,均指基础保证金。特色服务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由您和淘宝在具体的特色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
4、先行赔付:指您与买家通过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后,如因您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且在买家直接要求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规则判定您是否应履行赔付义务。如是,则淘宝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您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款项赔付给买家。
5、超时退款成功笔数:指您与买家未能在自行协商阶段(即退款超时之前)达成退款协议,由淘宝工作人员人工介入进行协调判定并成功退款的笔数。超时退款成功笔数的核算时间以退款完结(仅指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之情形)的时间为核算点,每个自然月的1号核算上个自然月超时退款成功笔数。
6、超时退款率:指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成功笔数占该自然月内支付宝交易成功笔数的比例。
7、支付宝服务:指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向您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您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支付宝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您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签署生效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之约定。
8、支付宝账户:指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您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您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您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三、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
在您向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本协议、《淘宝网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淘宝网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
2、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您通过淘宝网达成交易的支付工具。
3、拥有的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淘宝网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您的行为导致淘宝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使淘宝免责。
4、对上传于淘宝网的商品信息进行如实描述,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有效的“如实描述”应涵盖以下三部分内容:
4.1 您在发布商品时选择及填写的所有与商品本身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描述、商品图片,买家均可在该商品的详情页面上进行直接查看;
4.2 您与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利用阿里旺旺进行沟通时,您就商品本身信息、邮费、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件向买家描述的内容也属于“商品描述信息”范围。商品功效信息及商品货源渠道信息描述则不属于“商品描述信息”范围;
4.3 您有义务对商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瑕疵承担责任,除非您已事先进行了质量问题及 瑕疵的描述。
5、如您在男装、女装/女士精品类目下发布商品,应当使用实物拍摄图片,即您针对该件商品本身实际拍摄的图片,不包括杂志图片、官方网站图片及宣传图片。如您违反本条款之约定,则视为您违反了商品如实描述义务。
6、您明确了解并同意您是消费者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您向买家提供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当发生买家在付款但未收到货,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时,您应保证买家的权益。对于买家因前述问题提出的退换货要求,您应积极处理。
7、您同意当淘宝受理买家提出的消费者保障服务维权和赔付申请时,您应积极配合,在淘宝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与买家交易的商品不存在买家提出的问题或符合双方的约定,并保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如淘宝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和/或买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以其独立判断您未全面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的,则淘宝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其它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因此遭受权益损失的买家进行先行赔付。
8、您同意当淘宝使用保证金向买家进行先行赔付时,或淘宝基于您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您违规,淘宝有权给予您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将淘宝商城的商户清退出商城。
9、您同意如您出售以下类目商品(淘宝将在淘宝网不时公示新增或减少的类目商品),仍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义务,保障买家权益。但淘宝有权不介入以下类目商品交易产生的纠纷,您应自行处理您与买家之间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消费者保障服务”或类似文案之标识亦不适用于以下类目商品。本条款之约定不适用于淘宝商城商户。
9.1 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狗、猫、小宠类及用品、水族世界、爬虫类及用品、鸟类及用品、宠物配种/服务、其它;
9.2 网店/网络服务/个性定制/软件充值>平台软件/加款卡>充值平台加款卡;
9.3 网络游戏点卡>网游平台(加款卡);
9.4 成人用品/避孕用品/情趣内衣;
9.5 腾讯QQ专区。

四、保证金
您应根据以下条款之约定缴存,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以下条款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冻结、使用、处置保证金。本条款之约定不适用于淘宝商城商户。
1、保证金的缴存
1.1 除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卖家外,您可在开店流程中,或在“我的淘宝”等相关页面自由选择主动缴纳或不缴纳保证金。如您选择主动缴纳保证金,则首次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应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
1.2 如您未根据上述1.1款之约定选择主动缴纳保证金,则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您必须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1.2.1 您违反《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因A类违规行为或B类违规行为每累计扣分满12分,则您应根据如下公式,自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额度=1000元人民币×2n
其中,A类违规行为或B类违规行为每累计扣分满12分,则n加1,保证金翻倍增加;如最近3个月内A类违规行为和B类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则n减1,保证金翻倍减少。本协议有效期内,n数值累计计算,不设上限,不清零。如您因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十四(14)日内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导致A类违规扣12分之处罚,则该扣分处罚不计入n增减之数值。
本条款约定之保证金额度下限为1000元人民币,不设上限。
1.2.2 您在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成功笔数高于6笔且超时退款率超过0.1%,则您应自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如您根据本款之约定已足额缴纳了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同时又发生违反《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之情形,根据上述1.2.1项之约定需缴纳或增加保证金额度的,则应根据二者较高之金额足额缴纳保证金。
1.3 如您为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卖家,则您必须缴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不论您是根据本条1.1款主动缴纳或是根据本条1.2款强制缴纳),否则您将不能在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下发布全新商品。如您根据前述约定已足额缴纳了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同时又发生违反《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之情形,根据上述1.2.1项之约定需缴纳或增加保证金额度的,则应根据二者较高之金额足额缴纳保证金。
1.4 如您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缴纳过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在本协议生效后,您无需另行额外缴纳保证金,除非出现上述1.2和1.3款约定之您必须缴纳保证金之情形。
1.5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淘宝有权根据您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您调整保证金金额。您应使保证金余额始终保持不低于本条款约定之金额,如发生赔付事件导致您需补缴保证金的,则淘宝有权指示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您支付宝帐户中的余额以补足保证金,如您的支付宝账户余款不足,则您应在赔付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补足;如发生违规扣分处罚、超时退款率升高等原因导致您需补缴保证金的,则您应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自行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期间,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淘宝网服务。
1.6 不论前述何种情形,只要您事实上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余额大于0,您店铺的相关页面将出现“已交保证金”或类似文案之标识。
2、保证金的冻结
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淘宝之指令,将您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缴存的保证金款项冻结于您的支付宝账户中。
3、保证金的解冻
3.1 您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解冻您根据本条1.1款之约定主动缴纳的保证金:3.1.1 自您主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已满3个月; 3.1.2 没有未完结的退款;
3.1.3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2您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解冻您根据本条1.2.2项之约定强制缴纳的保证金:3.2.1 没有未完结的退款;3.2.2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3 无论您是基于本条任一款项之约定缴纳的保证金,您如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解冻保证金:3.3.1 申请解冻之时保证金余额为1000元人民币; 3.3.2 最近3个月内A类违规行为和B类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 3.3.3 没有未完结的退款; 3.3.4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4 如您最近3个月内A类违规行为和B类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且当时您的保证金余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则淘宝将直接解冻您根据本条1.2.1项之约定因违规扣分强制增加缴纳的保证金(仅限于1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具体解冻金额需视您当时n之数值确定。
3.5 如您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十四(14)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且当时您没有未完结的退款,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淘宝将直接解冻您剩余的保证金余额,并有权直接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淘宝网服务。
3.6 如您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已缴纳的保证金余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的,则本协议生效后,淘宝将直接解冻您已缴纳的1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保证金金额。
3.7 如您已成功申请解冻保证金,解冻后您的保证金余额为0,或您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则您店铺相关页面的“已交保证金”或类似文案之标识将被取消。
4、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4.1 您同意,淘宝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发生时,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处置您的保证金:
4.1.1 如您在淘宝网发布商品、利用支付宝服务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义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淘宝网任何规则或支付宝公司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您对买家的承诺,或被买家申请维权、索赔时,淘宝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先行赔付。
4.1.2 如您违反本协议和/或淘宝网任何规则,给淘宝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的,淘宝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损失的金额,以补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如您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偿的,淘宝有权继续向您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淘宝有权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无限期冻结您的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上述4.1.1项规定的赔付程序将按淘宝网不时公布的规则及/或淘宝、支付宝公司的决定进行。
4.2 淘宝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您。在向您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将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
4.3 如您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付时,您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在您保证金余额不足时,淘宝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向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您仍应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赔付、补偿义务。您明确同意如您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付,且您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您不可撤销地委托淘宝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不论是在本协议项下,或是您与淘宝另行签署的其它特色服务协议项下,淘宝基于您的委托而代为赔付的合计总金额以3000元人民币为上限。此等情形下,淘宝有权向您追偿赔付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4.3.1 要求您在淘宝赔付后十四(14)日内向淘宝偿还与赔付金数额相同的资金,以补偿淘宝所遭受的损失,并向买家赔付您实际需赔付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如有),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
4.3.2 要求支付宝公司将您支付宝帐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淘宝,以补偿淘宝所遭受的损失;
如淘宝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淘宝有权单方面终止向您提供淘宝网服务,而且继续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4.4 您对买家、任何第三方以及淘宝的赔付责任不以您已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或3000元人民币(取二者较高者)为限。淘宝不对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赔付、赔偿义务,但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您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对买家或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五、有限责任
1、您了解并同意,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对交易纠纷的调处完全是基于您的委托,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您的期望,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保证金赔付决定承担任何责任。您应保证您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您或买家提供的信息、数据不实的风险和责任。如您因此遭受损失,您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2、您了解并同意,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对与本协议相关的以及由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导致的所有的、全部的责任,不管是否与违约、侵权相关,也不管由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管您是否向淘宝支付过任何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3000元人民币,这并不影响淘宝根据本协议、淘宝与您签署的其它协议、淘宝规则享有的免责、责任限制的权利。

六、协议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您将无法继续进行任何店铺经营活动:
1.1 自然终止:如您在线签署的《淘宝网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通知解除:淘宝有权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3 淘宝单方解除权:如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淘宝网的任何规则,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4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淘宝不愿接受新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淘宝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第五条及第七条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淘宝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2、淘宝于您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淘宝对您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3、淘宝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的授权,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转让、许可、分授权、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正品保障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淘宝商城商户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为“协议方”,淘宝商城商户简称为“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简称为“淘宝”。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正品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您应当在实际向其他淘宝网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淘宝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退出正品保障服务。
4、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正品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淘宝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退出正品保障服务。您继续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使用正品保障服务标识,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二、定义
1、正品保障服务:指您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具体为,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您出售的支持“正品保障”服务的商品,在收到货物后,如买家认为该商品为假货或非原厂正品,且买家与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买家在淘宝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您的维权,申请“正品保障”赔付时,如淘宝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退回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并承担维权所涉商品所有物流费用。部分特殊类目商品(如食品)的赔付办法,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本协议的,您同意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中使用但没有定义的任何术语都与《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中的同一个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正品保障服务内容
在您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您承诺在淘宝商城出售的商品均为正品,不得出售假货及非原厂正品商品。一旦买家在收到货物后提出以“收到假货或非原厂正品商品”为退货原因的退款申请,或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提出“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淘宝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商品类目不同,您应根据淘宝通知的要求提交不同的证据材料,且淘宝有权根据维权处理情况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它证据材料。
2、您同意淘宝在处理买家的“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或相关退货申请时,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作出判断。如因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导致淘宝判断错误造成损害,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3、如您未能在淘宝指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明显无效,淘宝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退回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并承担维权所涉商品所有物流费用。此等情形下,淘宝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您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先行赔付给买家,并退还买家购买该商品所使用的相应积分。
4、您明确了解并同意您是正品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您向买家提供的正品保障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您根据上述第3款之约定对买家进行了赔付时,或淘宝基于您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您违规,淘宝有权给予您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与您终止《淘宝B2C服务协议》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四、协议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将退出正品保障服务:
1.1 您在线签署的《淘宝B2C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淘宝不愿接受新的正品保障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淘宝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3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淘宝网的任何规则,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4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终止后,您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淘宝B2C服务协议》和《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将同时终止。您店铺相关页面的正品保障服务标识将被取消。

五、争议解决及其他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淘宝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2、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您同意遵守《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

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亦称为“淘宝”。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您应当在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淘宝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且您的申请经淘宝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即在您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4、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淘宝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您继续向其他淘宝网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使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二、定义
1、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指您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具体为,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您出售的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如买家与您就退换货事宜协商未果,买家向淘宝发起针对您的维权,并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时,如淘宝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买家进行相应的赔付。
2、本协议中使用但没有定义的任何术语都与《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中的同一个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申请条件
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淘宝不承诺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能审核通过:
1、已依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之约定成功缴纳基础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且不存在基础保证金需翻倍增加之情形;
2、前一个自然月内因未履行消费者保证服务承诺被投诉笔数小于5笔;
3、前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率低于当月在淘宝社区论坛公布的同行业平均值;
4、店铺虚拟商品交易信用比例低于5%;
5、无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的处罚记录;
6、申请时间符合以下要求(选择适用):
6.1 距离最近一次收到 “系统审核不通过”通知已满七(7)日;
6.2 距离最近一次收到 “人工审核不通过”通知,或主动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已满三十(30)日;
6.3 距离最近一次被强制清退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已满九十(90)日;
7、其他淘宝认为需满足的条件。

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内容
在您向买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您同意依据淘宝在其网站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类目和服务申请流程)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经淘宝审核通过的类目下的商品将被标注上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
2、您同意一旦买家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向您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申请,您应积极配合,与买家主动协商,以其双方自愿友好达成退货退款协议。针对包邮商品的换货申请,您同意承担再次发货之运费。前述买家签收货物的时间以物流签收单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如物流签收单上有准确签收时间的,则该签收时间后满168小时为7天;如物流签收单上的签收时间仅为日期的,则以该日期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3、您同意一旦买家在收到货物后提出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退货原因的退款申请,或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淘宝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商品类目不同,您应根据淘宝通知的要求提交不同的证据材料,且淘宝有权根据维权处理情况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4、您同意淘宝在处理买家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或相关退货申请时,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作出判断。如因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导致淘宝判断错误造成损害,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5、如您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明显无效,淘宝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买家已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此等情形下,淘宝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您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先行赔付给买家。
6、您明确了解并同意您是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责任主体,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您向买家提供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您根据上述第5款之约定对买家进行了赔付时,或淘宝基于您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您违规,淘宝有权给予您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将商城商户清退出商城。

五、协议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将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1.1 您在线签署的《淘宝网服务协议》或《淘宝B2C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您向淘宝提出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申请,则本协议自淘宝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3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淘宝不愿接受新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淘宝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4 您成功申请解冻《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基础保证金,且基础保证金余额为0,则本协议自您成功申请解冻之日起自动终止(淘宝商城商户不适用本条款之约定);
1.5 您违反《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因A类违规行为或B类违规行为任何一项累计扣分满12分,《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基础保证金需翻倍增加的,则本协议自您违规扣分满12分之日起自动终止(淘宝商城商户不适用本条款之约定);
1.6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淘宝网的任何规则,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7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淘宝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终止后,您店铺相关页面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将被取消。如您为淘宝商城商户,本协议终止后,您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淘宝B2C服务协议》将同时终止。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淘宝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2、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您同意遵守《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

支付宝积分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您(或称“商户”)与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中国”)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淘宝”)签订。您在选择接受支付宝积分作为支付方式之前,您已充分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协议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与支付宝和淘宝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   商户同意接受淘宝用户使用支付宝中国发放或运营的支付宝积分作为支付方式。支付宝积分的使用规则应遵守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上的各项相关规定。商户接受的支付宝积分对应的金额,由支付宝中国向商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收到的支付宝积分对应的金额向支付宝中国开具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

1.   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90日内商户不能给支付宝中国开具上季度的发票,商户同意支付宝中国有权指令淘宝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支支付宝中国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商户提供全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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