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7、工期延长或延误。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索赔依据:1、是否造成损失(包括人生伤亡);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3、经批准的建设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等);4、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5、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 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5@p、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特别注意:别把索赔依据和具体的索赔证据混淆了。
【工程索赔】工程施工费用索赔处理有哪些基本原则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定的。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费用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留有余地;(2)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3)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从让业主确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二、赔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确定的状态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③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可能有不同的性质,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赔偿性的。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约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业主支
付延误赔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定,而是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并给予补偿,没有惩罚性质。
三、最小原则
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若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它工作项目,但因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消极,没有进行这样的资源优化调整,那么,承包商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当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五、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分类 甲醛含量 甲醛释放量
定义 每100克干板所含甲醛量 每100克干板每立方米空间的甲醛浓度欧洲E1级标准 ≤8.0mg ≤1.5mg/l
欧洲E0级标准 ≤3.5mg ≤0.5mg/l
日本F****标准 ≤3.0mg ≤0.3mg/l
国内人造板检测标准 —— 10-30mg/100g正确说法:
甲醛释放量小于0.5毫克,符合欧洲E0级标准
甲醛释放量小于1.5毫克,符合欧洲E1级标准
甲醛释放量小于0.3毫克,符合日本的F****标准有兴趣的朋友可继续往下看
一、污染物来源
甲醛的主要来源
装修和家具生产用胶合板、大芯板、中纤板、刨花板的胶粘剂遇热、潮解时,甲醛释放出来。 脲醛树脂泡沫作为房屋防热、御寒的绝缘材料,光、热作用下老化,释放甲醛。
用甲醛做防腐剂的涂料、化纤地毯、化妆品等。
另:室内空气甲醛来源——室内吸烟,每支烟烟气中含甲醛20~88ug,具有致癌的协同作用。 苯类物质的主要来源:
白乳胶、万能胶、木器油漆等。
氡的主要来源: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大理石、花岗岩),以花岗岩为主。
氨的主要来源:
混凝土添加剂、家具涂饰时所用添加剂和增白剂等。
二、人造板为什么会散发甲醛:
1、在制胶过程中,由于缩聚反应的可逆性、不可避免地在脲醛树脂胶中残留有游离甲醛;
2、人造板在固化过程中,一部分线性树脂未形成网状结构,从而分解成自由状甲醛向外界散发;
3、制板过程中,部分固化不完全的树脂在热、水作用下,发生分解形成游离甲醛向外界散发。
说明:生产脲醛树脂胶时添加的甲醛,大部分已转化为高分子网状结构的物质,是稳定的(不会分解,散发甲醛)。甲醛清除剂要清除的只是这三部分:(1)胶中残留的游离甲醛,(2)未形成网状结构的线性树脂(胶),(3)未完全固化的树脂(胶)。
三、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试方法:
1、穿孔法:
(1)方法:测量人造板单位重量中的甲醛释放量:mg/100g(看见此单位,知道是用穿孔法检测的)。
(2)原理:钻孔取试样,经苯溶剂萃取试样的甲醛,用滴定法确定萃取液中含有甲醛的量,再与取定的试验重量比。
(3)应用对象:中纤板、刨花板。
2、干燥器法:
人造板在封闭干燥器中释放的甲醛溶解在定量水中的甲醛重量与相应溶液重量的比值 mg/L(看见此单位,知道是用干燥器法检测的)。
取一定尺寸、一定数量——人造板样块,24天后,红外分光光度仪,适用对象:胶合板、细木工板。 3、1立方米方法(气候箱法)
人造板在1立方米气候箱中的甲醛释放量 mg/m3(看见此单位,知道是用气候箱法检测的)。
一定尺寸(1㎡),恒温恒湿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气候箱空气反复抽取并经一装有水溶液试管过滤,求溶液中含量,再求出各种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另:室内空气甲醛浓度用仪器检测,其单位是mg/m3。
四、装修及家具生产用胶粘剂主要有哪些?
1、脲醛树脂胶——脲素+甲醛 2、三聚氰胺胶——三聚氰胺+甲醛
3、酚醛胶——苯酚+甲醛 4、乳白胶
5、立时得(万能胶) 6、热熔胶
说明:前三种肯定含游离甲醛,后三种不一定含甲醛(用甲醛作防腐剂的含游离甲醛
第二篇:索赔程序
· 索赔程序
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书面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了;会议协商解决;谋求中间人解决;提交仲裁或诉讼。承包商和业主都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诉诸仲裁或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在现场先与工程师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承包商应审慎地检查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索赔要求。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才报告,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索赔通知书一般都很简单,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至于索赔金额或应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资料等,可稍后在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或者经铬镍钢城市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应报出索赔的正式书面报告。索赔证据资料应尽可能地完备(不可“留一手”待谈判时在抛出来)、计算准确,符合合同条款,有说服力。要简明扼要,着重说明事实,切忌用刺激和不尊重对方的语言。不要随意指责对方不遵守合同。文字清晰、婉转并富有逻辑性。索赔报告要一事一报(同类型的可以合并在一起),不要将不同性质的索赔混在一起。
3.会议协商解决。
索赔报告送出后,不能坐等其书面答复,最好约定时间向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细致的解释和会谈,可能要经过多次正式会谈和私下会晤才能相互沟通和达成谅解。要有耐心和毅力,并认真倾听对方拒绝补偿的依据,在考虑其某些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并做出合理让步,一求问题的解决。
4.谋求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直接谈判没能取得一致解决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索赔争端,可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有些调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过有影响的任务(业主的上层机构、官方人士或社会名流等)或中间媒介人物(双方的朋友、中间介绍人、佣金代理人等)进行幕前幕后调解。也有些调节是正式性质的,例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专门的调节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当地的工程师协会或承包商协会、商会等机构。这种调解要举行一些听证会和调查研究,而后提出调解方案,如双方同意则可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和解。
5.仲裁和诉讼。
对于那些确实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其他协商和调解办法解决的索赔问题,遂变成双方的难以调和的争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决。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之前,一般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给对方发出正式索赔函件,此函件最好通过当地公证部门登记确认,以表示诉诸法律程序的前奏。这种通过律师致函属于“警告”性质,多次警告而无法和解(例如由双方的律师商讨仍无结果),则只能根据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
根据FIDIC合同条件(19xx年版)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处理就成了当务之急,无端的时间拖延只会增加索赔的成本。所以该条就专门规定了一个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的关于索赔的约束方式,即索赔程序条款,并特别对索赔通知和证明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持同期纪录。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和顺利地解决施工中的索赔争端事项,提高处理问题的而制定的。索赔程序规定使各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和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并保持事件的同期纪录,做到了有章可循。
处理索赔问题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的一般程序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赔偿愿望和要求。假如走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与此同时,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商就应作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最后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是在工程师可能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假如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第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具体报告,提出索赔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通知后,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对同期现场记录及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当工程师校核了同期记录之后,为了使合同双方对索赔达成一致,作为中间人,他必须积极穿梭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次或多次的协商,一种既切合实际情况,又可以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这个方法可以是全部索赔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索赔事件某个部分的解决方法。根据工程师在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游说与斡旋,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就索赔处理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且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就可签发支付证书,根据fidic条款(19xx年版)第60条的规定:“业主应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应在56天内支付。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假如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既不同意对方意见,也不同意工程师的意见,这时双方均可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如fidic条款(19xx年版)的第67条,来将自己的要
求或不满足作为争端提出,而后按争端程序进行处理。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出现争端时,fidic合同条件吸收了美国的经验和恐怖行动组织解决争端的方法,形成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特有的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即drb方式)和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即dab方式)。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足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足dab或drb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xx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中提出的。在1999版的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正式规定统一采用了dab的方式,并在合同后面专门附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等文件。dab方式,也是由3名成员组成的,先由业主和承包商各提名1位dab委员,由对方批准后,合同双方再与这二人协商确定第3位委员作为主席,共同组成dab.dab委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3、drb与dab的区别。恐怖行动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drb与fidic合同条件中(99版)的专用条件中规定的dab都是借鉴美国国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的经验,但它们在委员的选定、工程程序等方面还有区别,下面作一简要比较:
①关于委员的选定:dab与drb是在规定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荐1人,经对方批准,dab是合同双方和这2位委员共同推荐第3位委员任主席,drb则是由被批准的2位委员推举第3人,经合同双方批准,如推荐有困难时,由投标书附录(drb)或专用条件(dab)中指定的机构任命委员。
②关于委员会任期的终止:dab规定是在结清单生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任期的终止:drb则规定是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承包商被逐出现场时委员会工作即告终止。 ③关于工作程序的时效规定:在合同任一方就工程师来说能解决的争端提出局面报告后,dab应在84天内应作出局面决定(dab18天,drb14天)未提出异议,即应遵守执行。假如一方既未表示反对,而相反又不执行,则另一方可直接申请仲裁,如收到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或委员会在一定时间(dab84天,drb56天)内未能作出决定或建议,则可在一个时限内(dab28天,drb14天)要求仲裁,但fidic规定在要求仲裁后必须经过一个56天的友好解决期,而世行无此要求。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dab规定的处理问题的时限较drb长一些。
一、承包商索赔的流程: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按照FIDIC“新红皮书”的规定,书面的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否则,逾期再报,有可能会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2、按合同规定期限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FIDID“新红皮书”也有更详细的规定。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书和证据资料后,应迅速审阅研究,在不能确认责任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承包商补充相关材料。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在友好协商地解决索赔争端的过程中,工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合同一方或双方都不能接受,可以调解。
4、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争端裁决委员会是FIDIC“新红皮书”通用条件规定的,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可以请上经主管部门,如建委或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5、仲裁或诉讼,虽然协商和调解更为理想的解决问题,但如不能奏效,最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并且这种解决的方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执行。
二、索赔依据: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适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xx年修订),承包商可以引用以下条件进行索赔:
1、 该合同第3.3约定,提供适用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该合同第4.1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 该合同第6.2约定,工程师指令错误。
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4、 该合同第6.3约定,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 该合同第7.3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紧急措施。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 该合同第8.3约定,发包人未能完成8.1款的各项义务。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提供初步施工条件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该合同第1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该合同第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该合同第13约定,工期延误条款。
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条款,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该合同第15约定,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1、该合同第16.3约定,工程师检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为合格。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该合同第16.4约定,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修改。 因工程师指令事物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3、该合同第18约定,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工程合格的。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建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该合同第19.5约定,因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因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为发包人采购的。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5、该合同第20.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该合同第23.3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条款。
符合可调价格调整因素的,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人应当在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建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7、该合同第24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8、该合同第26.3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19、该合同第27.4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该合同第39.3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有:a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d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该合同第43.2约定,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