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报告签发、复查制度
1.建立病理诊断三级复查制度。住院医师负责初检,病理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负责复检,科主任或主任医师负责科内全面的病理诊断和复查工作。
2.满三年的高年住院医师才能签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理报告,对少见病、疑难病、临床与病理不相符合的,必须由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职人员签发。
3.冷冻切片诊断报告要求由具有高年主治医师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的医师签发。
4.特殊病例要求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签发。
5.经三线复查仍有疑问的病例,可组织全科讨论,并请专家或安排外院会诊。
6.院外会诊均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签发。
7.报告的签发需报告人亲笔签名,未经签字的报告无效。
8.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深切片、补取、特殊染色、免疫组化、脱钙等)不能如期发出的报告,需以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临床医师或患方,说明迟发的原因。
9.病理报告发出后, 如发现非原则性的问题,可以补充报告形式进行修改。
10.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发现原则性的问题则需做出更改并立即通知临床医生。
11.每一份补充或更改的病理报告,均遵循了病理报告补充或更改的制度与审批流程,并需在病理档案中有完整记录。
10.病理诊断与临床不符时,涉及病变部位与病变性质,需重新审查切片。
11.原始样品过小,或在采集过程中挤压严重,或取材代表性不够,影响正确的诊断,需在病理报告中说明。
12.严禁出具虚假病理报告,不得向临床医师和患者提供有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报告单。
13.病理报告送达临床科室时,由接收的医、护人员在登记簿签收。
14.病理科已发出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被遗失时,一般不予补发。必要时,由所在科室临床医师申请,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同意后,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可以抄件形式补发。
第二篇: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xx医院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1、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完成后,总检医师编制、部门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付打印,在健康体检报告上签字;
2、签字后的健康体检结果、报告、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报告管理护士)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报告管理护士将健康体检结果、报告交用人单位,同时要求领取者在领取登记簿上签字,登记内容包括报告书名称、领取时间、数量等。
4、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