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范围及要件

时间:2024.4.13

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受理范围及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受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环评和验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等。

有关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有关受理手续,须分别提交以下所列材料(要件),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审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应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项目选址示意图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XXXX[XXXX]XXX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质版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五)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审查后,提交环境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4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8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二)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三)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建设单位加盖印章,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登记表应按照环保部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

卡;同时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其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6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请示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书面建议(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七、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环评审查审批后确需变更的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建设项目环评需变更的事项、内容及原因,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变更手续等。

九、其它事项的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有关事项请示的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公章),说明申请事项、有关具体情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

十、如有关法规、政策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篇: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附件2: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

六、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七、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八、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九、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十、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削减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的审查。要从环境影响受体角度描述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自然、 1

社会环境情况,按环境要素分别描述环境保护目标,应重点反映所在区域以下情况:

(一)有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二)有无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三)是否临近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居民密集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是否存在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的污染因子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规划、选址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过有效批复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内容是否得到充分说明;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是否分析清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如何;评价文件是否提出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建议;是否提出环境保护方面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

三、工程分析

(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确项目属于国家、地方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中的类别;通过项目工程分析,工艺和技术装备是否属于国家、地方鼓励或允许建 2

设的,还是属于国家、地方明令禁止、限制、淘汰建设或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对项目所采用的工艺与国内外同类型项目先进生产工艺进行比较,并定量评价工程单位产品或GDP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清洁生产水平,是否说明该工程拟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先进生产工艺与设备。

(三)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上、下游关联度高的产业,是否有利于所在区域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和关联集中的企业集群,形成产品链并关注上、下游产品的污染趋向。

(四)是否对项目的污染工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定量分析污染物排放源强。

(五)项目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如有则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事故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环境影响预测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结合建设项目污染因子和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了监测。在现状监测的基础上,是否搞清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目前的环境容量。

(二)是否说明了所在区域的气象特征、自然环境等情况,并搞清污染物的扩散规律。

(三)是否明确在各种不利气象和水文条件下,对环境敏感点影响程度。

(四)是否明确项目建设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程度,结论是否能维持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五、环保对策措施

(一)是否对工程拟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3

论证,并调查国内外有无成功的先例。

(二)工程采取措施后仍有影响的,是否有补救措施及补救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在对项目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基础上,是否对选址提出了比选方案,是否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建设项目工艺、步骤、布局等提出了调整方案。

六、总量控制

是否已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总量控制计划;是否提出了区域污染物总量平衡,与总量平衡有关的区域削减方案的实施是否明确;总量控制方案是否已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无环境容量区域的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

七、公众调查和公众参与的结论,对不同意见是否作出可信的解释。

八、是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中是否从产业政策、总体规划、环境容量、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及经济可行性、污染物总量和选址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有明确结论。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点: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业主的申请、综合部门的意见(省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公示证明、各相关部门意见(包括下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规划、土地、水利、海洋、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承诺意见。

二、项目的选址(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主要的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

三、审批法定的前置条件。

四、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卫生防护距离。 4

五、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主要防治措施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六、必须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清洁生产等级要求。

七、必须执行的监测制度、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八、建设和营运期相关要求。

第四条 其他参考要点:

一、属扩建或技术改造性质建设项目,应根据“以新带老”原则,对老污染源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提出明确要求,对搬迁项目应提出生态修复措施。

二、对涉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区域产业提升和区域、流域产业发展和区域、流域污染整治的重大项目,应对区域产业的发展和污染整治提出要求。

三、凡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安全预评估要求。

四、对重大的非工业项目和有较大环境影响的工业项目要明确提出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求。

五、对化工石化等具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设立环境风险专章。

六、明确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要求。

七、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本要点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5

附件2附件:

浙江省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辐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满足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即一项实践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应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辐射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四、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强制性规定;

六、放射性流出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

七、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辐射屏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辐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应当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九、公众参与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查要点

一、辐射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大型辐射项目的选址,应根据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的气象、地形、水文、地质等条件以及附近居 6

民分布情况,合理布局。

(二)要避免选择在可能发生台风、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地区和地点,以免由于自然力的原因可能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般应尽量避免设置在城镇中心地区和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居民生活区,减少正常情况下和事故时对无关人员的照射。

(四)辐射项目应与其他建筑物、交通要道、重要机关、重要设施以及贮存易燃、爆炸、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仓库、贮罐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三)评价范围。根据HJ/T10.1-1995的规定,同位素应用项目的评价范围为:对于甲级实验室取3km;乙级实验室取1km;对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取0.5km;野外示踪视情况而定。

(四)敏感点描述。应对评价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应进行详细调查,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相应点位距离及辐射剂量的估算值。

(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现状监测点位应依据评价范围以及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取有代表性的监测项目和监测点位,现状监测结果中列出监测机构、监测时间、监测时的环境条件、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仪器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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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合理、有效的放射源报废后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及相应措施得到落实情况描述;

(七)根据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对防护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议;

(八)辐射项目除符合要求的放射防护设施外,还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的内容,并尽可能详细。

(九)公众调查和公众参与的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进行公众调查,对不同意见作出是否可信的解释。

(十)是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是否从实践的正当性、选址的合理性、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及建议、项目周围敏感点的剂量预测、污染防治措施及设计的合理性、建设单位从事辐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等有明确的结论。

三、对辐射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辐射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的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自主管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辐射基本知识和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知识训练,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四、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为加强辐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辐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 8

的不良后果,辐射项目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效的组织机构;

(二)通畅的通信联络系统;

(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报告程序;

(四)必要的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物处理方案和对策

(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备。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资料要求

(一)监测资料的提供。按技术规范要求,环评报告引用的监测数据必须是近三年有资质监测单位提供的,需注意时效性。

(二)对环境资料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需的本底资料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收集,也可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或测量。

第三条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审查;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

四、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第四条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点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业主的申请、综合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公示证明、各相关部门意见(包括下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承诺意见。

二、项目的选址(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主要的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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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的法定前置条件。

四、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

五、放射性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主要防治措施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六、必须执行的监测制度、辐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七、建设和营运期相关要求。

第五条 其它参考要点

一、属扩建或技术改造性质建设项目,应根据“以新带老”原则,对老污染源防治提出明确要求。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要求。

三、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四、准确掌握辐射防护三原则,做好实践的正当性判断。

五、依据优化的原则选取或确定评价标准。

(一)正确区分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

(二)如何使用集体剂量这个评价指标要十分谨慎。

(三)注意不要使用过时的标准和剂量单位名称。

六、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

七、做好辐射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

第六条 本要点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项目,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辐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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