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时间:2024.3.31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 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对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三点体会

作者:苏州天元…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年第2期     日期:20##-06-23   

     最近,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其附录部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在抵押评估方面对《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规范。其一是要求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未来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本文就该条予以技术探究。

《意见》中指出: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分析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定义,并结合评估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因素主要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减少的因素,另一类是导致法定优先受偿款增加的因素。

一、影响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因素的细化与分析

1.由于经济衰退或房地产政策调整,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值整体下跌,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经济衰退必将导致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使得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值整体下跌。例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东亚地区的日本、香港等地,经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衰退,导致这些地区的房地产价值暴跌。

而房地产政策调整,出现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时,也往往会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例如近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国内某些房地产过热地区进行降温,也导致了部分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

2.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环境因素恶化或区位条件恶化,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大气环境、声觉环境、视觉环境以及卫生环境等环境因素恶化,比如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都会导致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下跌。例如住宅周边新建化工厂造成空气污染,在住宅南面新建高层建筑影响采光等,都会使得对象房地产贬值。

而区位条件的恶化,使得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变化,进而导致了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比如原来是区级商服中心,可能由于规划调整等原因,现在降为小区级商服中心,也将导致该区域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3.市政拆迁风险因素,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由于市政拆迁,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和公益性,使得市政补偿的标准都不太高,且略低于被拆迁对象的正常市场价值。因而对象房地产在可预期范围内,存在市政拆迁风险,往往会出现市场价值下跌的情况。

4.人为使用不当或自然因素使得房地产加速物理折旧(或经济折旧),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人为使用不当通常是指擅自拆改建筑物,破坏建筑结构;或平时使用时,缺乏必要的维护等,使得房地产加速物理折旧(或经济折旧),这必将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而自然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也会对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进而导致房地产折旧加速,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

5.心理因素的存在,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的心理因素主要指有关于房地产的心理阴影。对于住宅来说,比如在该住宅内发生过丧葬、恶性案件等事件;对于商铺来说,比如该商铺多次发生经营失败、破产等事件。

二、影响法定优先受偿款增加因素的细化与分析

《意见》中指出: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笔者认为在抵押期限内可能会增加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主要指抵押权实现费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企业所欠税款三类情况。

1.抵押权实现费用的增加

抵押权实现费用,我们认为应该包括诉讼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律师费、拍卖费用等,此类费用随着抵押权实现都将会有所增加。

如果要实现抵押权,就有可能会产生诉讼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律师费、拍卖费用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该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另一种是企业恶意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无论是哪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因而在清偿债权前,应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所欠税款应该包括企业所欠税款本身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同时也应分企业经营不善和企业恶意所欠税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清偿债权前,应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影响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其他因素

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影响,但是未被列入影响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因素中,笔者对此作阐述与分析。

1.社会因素变化

影响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社会因素包括了政治安定状况、社会治安状况、房地产投机状况以及城市化状况。其中政治安定状况、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城市化状况都是长期因素,在短期内很难预测。而房地产投机行为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无论是影响的作用方向,还是作用的大小都有其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故本次不予考虑。

2.后续拖欠工程价款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在抵押期间,拖欠工程价款发生增加的情况,主要指拖欠二次装修工程价款和后续(附属)工程价款等情况。但根据债权发生顺序,上述增加的工程欠款,是发生在抵押权设定之后,因而在受偿顺序上,列在本次抵押权后,并没有增加法定优先受偿款,不会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直接影响,故不计入因素中考虑。

3.再次抵押

根据《担保法》: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再次抵押也是发生在本次抵押权设定之后,因而在受偿顺序上,列在本次抵押权后,故不计入因素中考虑。

以上分析,仅为笔者的疏漏之见,水平所限,考虑难免有不足之处,旨在抛砖引玉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特点与评估范围(征文)

作者:杜建国  …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杂志社 版权所有     日期:20##-10-14    点击:20

 在建工程是尚未形成的产品,从基础到主体完成,再到竣工验收,这个过程跨越的时间较长。随着工程的进展,其价值往往发生变化,因此,在建工程评估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将在界定在建工程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特点与评估范围。

一、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 在建工程的含义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诸多特性。
要正确把握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内涵并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在建工程进行估价,首先要明确在建工程的含义。对于在建工程的定义,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提法。一种定义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移交验收的建设工程。它是指在建工程已经构成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尚未交付使用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在建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恢复项目等项目工程 。另外一种说法,在建工程房地产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虽然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房地产 。
中评协(96)第3号《资产评估规范意见(试行)》对在建工程是这样论述的: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扩建、改建和大修理工程。按照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而不得它用,因此对已完工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造行产权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的状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开始至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可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房屋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达到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相比,在建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
综合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参照有关的文献和评估方面的丛书,本文中所述及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在建工程泛指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一般把是否进行了整体竣工验收作为界定的主要依据。作为房地产的一种类型,在建工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也可以是已停工多年的“烂尾楼”。在建工程有着与一般房地产不同的特点。
1.所有权的相对确定性
指房屋在建工程在主管机关正式颁发所有权证书之前,其所有权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
2.合法性
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未经审批并取得规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得以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可变价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在建工程与其他房地产一样属于商品,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在建工程处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尤其是事实上未完成而停止建设的工程,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即该在建工程是否具有可变价性,是区分执行案件抵债标的物与非标的物的基础。只有那些在市场上能够变价的、抵偿金钱债权的在建工程,才能被执行法院纳入执行标的物的范围,列为司法评估的对象。
4.在建工程房地产可比性差
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成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房地产之间可比性差。
5.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实际投资额较难一致
在建工程实际投资额,其账面价值包括预付材料款和预付设备款,同时也记录在建工程中应付材料款及应付设备款等,因此,在建工程投资不能完全体现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
6.在建工程建设工期长短差别较大
建设工期长短的差别,直接与建造期间材料,工费价值变化、设计变更等相联系,对评估价值标准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7.在建工程房地产种类多
在建工程房地产也涉及正常使用房地产中各类房地产,如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厂房、仓库、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
8.在建工程造价差异大
同种用途、同种结构的在建工程,由于其地基的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比正常情况房地产投资增大。
9.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银行与抵押人的约定抵押权。

二、在建工程的分类
在实际的估价实务以及科学研究中,可以将在建工程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分类。在建工程可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也可根据建设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对于同一阶段的在建项目,由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以及材料设备购置的早晚,在价值上也会形成差异。
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等。由于工程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主要工作的进度状况划分为结构在施、结构封顶及准备验收几个阶段。对此我们也称为按形象进度进行分类。
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按照项目设计用途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进而又可分为工业厂房、仓库、锅炉房、住宅、办公楼、商业、农场、牧场等等。
由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流程和特性,因此对于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首先应确定在建工程的种类,选取适合其特性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

三、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特点
对在建工程价值的估算和判定称为在建工程估价,在建工程作为房地产估价中重要的一类,相对于一般房地产的估价,在建工程抵押估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建工程的范围十分广,情况复杂,对估价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强。在建工程的个性差异往往比较突出,不同工程之间的可比性较差,对在建工程抵押估价要建立在对其全面分析了解的基础上。
2.在建工程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进度存在着时差和量差,这时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中经常会考虑的因素。建设资金的投入量与实际形成的工程资产价值量和形象进度往往不尽一致。花在在建工程上的实际费用支出与其形象进度并不一致,有时偏差还很大,因此实际的费用支出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
3.大中型尤其是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成本较高,其所含实物资产价值与货币资金的时值存在着价值背离问题。
4.在建工程存在着债权债务问题和投资风险问题,在估价中要注意格外关注。而且在其竣工投产之前表现为投资的积累,通常无收益可言,且未来预期收益难以确定。
5.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工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些完工进度差异巨大的在建工程,自身可比性较差,评估时不易找到合适的参照物。
6.对工期较长或停建多年的工程,由于市场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其技术性、功能性贬值不可忽视,特别是在采用成本法估价时。有的项目还没建成在市场上就已经落后了,市场价值远低于实际的投入。
7.在建工程的价值并非各项投入的累加,要根据市场情况体现出其潜在的利润,这也是对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时的难点之一。
8.按照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土地费用和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前期费用往往是先行投入的,与工程的实际进度无关,在估价时不可遗漏。
9.对在建工程的估价往往无法直接采用一般房地产估价的方法,应结合在建工程的特点对各种方法进行修订后灵活地综合使用。
因此,在传统评估技术路线中,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但由于在建工程资产的收益率并不是总处在社会平均水平位置,其预期收益可能明显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样对在建工程的估价针对特定的评估目的则要运用到其他估价方法,以便更好地考虑该在建工程超额收益或减额收益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从而使其估价结果进一步贴近市场。

四、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
房地产价值是房地产权利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对房地产的估价实际上是对其权利价值的评估。由于在建工程与已建成或旧有的房地产不同,其权利状态中的某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科学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应建立在对在建工程评估范围的准确界定上。
1. 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 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 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 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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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鼓楼步行街商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1宁波市鼓楼步行街商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报告摘要本报告是应中国房地产开发宁波公司的委托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提供参考依据为估价目的对委托方所属的宁波市鼓楼步行街商场的整体评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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