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0-2-3 9:34:15 由:郑雅君 编辑 阅读:18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负责人的监督,正确评价村级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保障村民自治,根据《审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内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村级组织的正职或主持村级组织工作的副职等。
第四条 县审计局或各镇政府(以下简称“审计单位”)要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村级组织负担。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根据审计总体计划安排,县审计局提出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计建议名单,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审计。镇政府可在年底前向县审计局提出下一年度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计建议名单。
镇政府组织镇内审室开展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计的,报县审计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所在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被审计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村民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成员情况及管理制度;
(二)作出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和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村集体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制定的相关方案和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财产清查、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五)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资料;
(六)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有关情况。若涉及审计职权范围以外的情况,应及时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二)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财务规定;
(三)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资产)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集体资产问题。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内容包括:
(一)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村集体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等行为。
(二)债权与债务管理情况。村举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擅自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情况;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等。
(三)土地发包、承包和基建工程管理情况。“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情况;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情况;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按规定招标情况。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上级拨入转移支付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救灾救济、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财务公开情况。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作出前,审计单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村财务收支等情况;
(三)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四)审计发现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级组织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问题,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六)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级组织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书或审计决定应送达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县政府,并抄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应将审计结果同时抄送被审计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所在镇政府。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主送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同时送所在镇政府。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开,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及监督、罢免、撤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单位应建立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村民委员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单位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